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王劍
會有多少家過剩的銀行、高風險的銀行被處置呢?最后剩多少家銀行是合理的呢?這個判斷宜由市場來做,建立市場化的退出機制。
我國于2015年開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逐步完善了保費制度和理賠制度。2019年5月24日,央行正式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并有了第一例問題銀行存款理賠案,存款保險制度終于迎來了成立后的第一次“實戰檢驗”。
存款保險制度源自對存款安全的追求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源于銀行業經營中的一個特殊要求,即對存款“絕對安全”的追求。現代商業銀行的存款履行著貨幣的職能,貨幣本身又需要保證絕對安全,有些觀點將其稱為“信息不敏感證券”,即在任何情況下,民眾均相信一旦接受了這一筆存款后,可隨時將其支付出去或向銀行提取現金,而不會被拒絕。只有這樣,存款才能像法定貨幣一樣順暢流通。這是存款履行貨幣職能的本質要求。
由于現代商業銀行是市場化經營的金融企業,大部分是公司制,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是無法排除經營倒閉的可能的。因此,銀行自身的市場化競爭,與存款“絕對安全”的要求,是相矛盾的。
存款保險制度早年誕生于自由銀行制度的美國。為調和這一矛盾,兼顧市場競爭和存款安全,人們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即,每家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按規定向存款保險機構支付一定保費,而當遇到銀行經營倒閉時,則由存款保險機構對該行的被保存款(不是全部負債)進行理賠,不使存款人承擔損失。這一方法,調和了銀行市場化競爭和存款絕對安全之間的矛盾。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并不能完全杜絕銀行倒閉,它只是在銀行倒閉時能夠保護存款安全,從而維護貨幣體系穩定。
存款保險天然具有保險業務的本質問題
存款保險作為保險的一種,也和其他商業保險業務一樣,有其優勢,也有一些問題。
首先,存款保險和其他保險一樣,具有主動、積極管理風險的職能與優勢。同樣,存款保險公司也會積極開展銀行業務的監督,很多國家的存款保險公司本身就被賦予了一定的銀行監管職能,它們配合監管部門開展工作,平時會緊密跟蹤銀行業經營情況,敦促銀行穩健地開展業務,對行為過于激進的銀行進行干預,甚至以提高保費等手段為懲罰。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就是維持銀行穩健經營的手段之一。
其次,存款保險也有保險業務的通行弊病,包括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破壞了保險業存在的根本邏輯——大數定律,因此是保險業的公敵。存款保險也面臨這一公敵,比如,道德風險方面,投保后的銀行不再關心穩健經營,行為越發激進,而存款人也認為存款絕對安全,不再“用腳投票”去選擇穩健的銀行,反而抵消了市場競爭的效果;逆向選擇方面,某些極其穩健的大型銀行,或者有些大型國有銀行有很強的國家信用,對投保并無積極性,而往往是一些經營風險偏高的銀行積極性大。目前,人們尚未找到系統性地解決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方法,只能通過更嚴格的監管來盡可能控制。
我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與展望
隨著銀行業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我國銀行業開始面臨結構調整壓力,問題銀行需要妥善退出,因此,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有了多種現實意義。
(一)背景:我們銀行數量眾多但服務能力不強,面臨較大的供給側改革壓力
目前我國銀行業正處于向市場化轉型的關鍵時期,銀行數量已達4000家左右,且中小銀行數量眾多,質量參差不齊。而且,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接近尾聲,整個行業的市場化程度還要提高,競爭水平還會提高,部分經營管理能力不佳的銀行未來可能面臨更大的經營壓力。
但數量眾多的同時,整個行業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卻一直存在欠缺,存在嚴重的結構性供需失衡。大量供給集中到特定領域,也就是出現銀行業務“扎堆”現象,很多銀行密集圍繞風險偏低的國有企業、政府項目等客群展開激烈拼搶,客觀上也導致這些領域財務杠桿過高,醞釀風險。而大量中小微企業、“三農”、高新技術企業等領域卻一直存在服務欠缺。
然而,更長遠看,我國實體經濟處于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未來資本密集型的傳統制造業占比會下降,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新興產業占比會提高,由此未來實體經濟對信貸的消耗會下降,傳統業務空間必將逐步壓縮。但新的經濟結構對其他綜合服務的需求會上升,這也要求銀行業隨之轉型,盡快推出創新業務。因此,部分專注于信貸業務的銀行可能會出現過剩,整個銀行業面臨較大的供給側改革壓力。從長遠看,問題銀行的退出有可能會更加常見,甚至在更遠的將來,將成為常態。
(二)目標:由市場決定合理銀行數量,由存款保險制度提供銀行退出的安全墊
經濟結構調整之后,部分業務過于傳統的銀行會面臨過剩的壓力,需要退出。同時,在轉型過程之中,有些銀行將過多資產投放于行將被淘汰的產業,也會面臨較大的資產質量壓力,甚至經營陷入困境,需要處置出清。這不能被理解為一定是銀行危機,而是經濟結構轉型過程中的正常現象。那么,會有多少家過剩的銀行、高風險的銀行被處置呢?最后剩多少家銀行是合理的呢?這個判斷宜由市場來做,建立市場化的退出機制。
過去,有些國家和地區由于未建立穩妥的銀行業退出機制,導致銀行數量過多,無法市場化退出,整個銀行業陷入惡性競爭的泥潭。比如,1980年代末,中國臺灣地區為解決融資效果不佳的問題,允許民營資本開設銀行,同時還有部分公營銀行轉為民營,銀行數量一度高達50多家。同時,臺灣地區作為中小型經濟體,經濟結構較為單一,不同銀行之間業務高度同質化,銀行為了爭奪業務而降低放貸標準,或降低貸款利率,導致凈息差、資產質量等指標均有惡化。結果全行業業績整體惡化,一部分銀行經營虧損,最后也失去了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教訓十分慘重。后來,建立了銀行退出機制,并通過兼并等方式壓縮了銀行數量,后來行業經營情況有所好轉。
因此,在我國的經濟轉型階段,銀行過剩苗頭初現,有必要盡快建立銀行退出機制,由市場來判斷需要多少家銀行,需要什么樣的銀行。而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便是存款保險制度,以便在問題銀行被兼并、被破產清算的過程中,依然保障存款的安全,從而維護貨幣體系的正常運轉。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是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起到存款安全墊的作用。
(三)措施:短期關注制度切換過程中的沖擊,長期關注存款保險的監管職能
如今,存款保險制度已進行了第一次“實戰檢驗”,最終效果可能需要過一段時間才能判斷,但至少截止目前未發現重大問題。但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難免存在不完善之處,需要盡快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短期的關注點是制度切換時的沖擊。尤其是在我國,打破民眾原先印象中的“銀行信用幻覺”,新舊制度切換過程中會有一定沖擊。即在建立退出機制、存款保險機制的過程中,很多已是問題銀行但此前還享受一定國家信用的銀行,可能面臨一次性的沖擊,不利于金融穩定。這些銀行已有較高風險,有處置的必要,但此前存款人或其他債權人沿襲了國家銀行制度下的慣性思維,認為只要是家銀行都是安全的。而一旦讓他們建立“銀行可以退出”的新的認識,可能會導致這些債權人抽回資金,導致這些銀行(甚至是一些經營良好但受波及的銀行)頓時陷入流動性枯竭的地步,并可能向同業蔓延。此時,需要貨幣當局(央行)、監管當局(銀保監會)采取一定的措施,針對性地維護涉事銀行的流動性,以便維護整體穩定。
而長遠看,應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監管職能,在條款設計上精雕細琢,以利于用制度敦促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在穩健、合規的基礎上進行業務創新。因此,在保費設置、日常檢查等方面,還都可以進一步設計,以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在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方面的積極意義。
本文原發于《農村金融研究》2019年第6期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碩士,CFA持牌人,曾供職于浙商證券、光大證券研究所,擔任金融行業分析師,2015年7月加盟東方證券研究所。)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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