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7月,國務院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762號,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有利于完善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制度,解決當前私募投資基金領域存在的問題,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進行監管,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是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重要一環。《條例》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定義,對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主要人員進行了從業要求,對私募投資基金全鏈條進行監管,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范圍和負面清單,規范投資業務活動,并且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
一、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各項現行制度及行業發展狀況為《條例》的出臺奠定了基礎,同時《條例》順應了私募投資基金組織形式多元化的實際情況進行差異化監督管理,有利于引導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各項現行制度為《條例》的出臺奠定了制度基礎。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2017年8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2020年12月30日,證監會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制定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此后,司法部、證監會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積極推動《條例》的出臺。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穩步發展,是《條例》出臺的行業基礎。截至2023年4月末,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15.35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0.75萬億元。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以及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
在制度基礎和行業基礎的保障下,《條例》正式出臺。具體來看,《條例》分為:總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節。《條例》對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作出界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條例》還對行業定位、管理人、從業人員、私募基金財產的定義、職責和義務作出規定,同時強調了差異化監督管理。
大公國際認為,《條例》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定義,將投資基金、公司、合伙企業等不同組織形式納入業務范疇,順應了私募投資基金組織形式多元化的實際情況,同時也解決了不同類型基金的監管問題。針對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靈活性高、創新性強、不同策略基金多樣化發展的特征,進行差異化監督管理,有利于引導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二、《條例》明確管理人職責和禁止性行為、劃清監管底線,有助于各級監管機構對私募基金行業進行有的放矢的監督管理。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方面,《條例》規定: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資產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適用本條例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以及股東、合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此外,《條例》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任職條件,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為、職責及應當符合的要求,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作出了專業性的要求,并列舉了不適合人選的情形。
大公國際認為,《條例》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所列示的要求,是基于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現狀和監管經驗,對源頭和關鍵環節進行的強監管,有助于解決當前私募投資基金領域存在的管理人風險,明確管理人職責和禁止性行為、劃清監管底線,有助于各級監管機構對私募基金行業進行有的放矢的監督管理。
三、《條例》對私募投資基金全鏈條進行監管,但同時兼顧私募投資基金的特殊性和靈活性,對引導基金和母基金在嵌套方面予以了豁免,能更好發揮私募投資基金在促進直接融資和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針對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條例》規定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資金來源、募集及備案流程。針對投資運作,規定了投資標的范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職責。同時,在募集資金環節、投資范圍、關聯交易、從業人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設置了負面清單或禁止性行為。
大公國際認為,私募投資基金主要圍繞“募、投、管、退”四個環節開展,《條例》在第三章“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部分,對私募投資基金全鏈條進行監管,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范圍和負面清單,規范投資業務活動。值得一提的是,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的投資層級應當遵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但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創業投資基金、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層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此條款兼顧私募投資基金的特殊性和靈活性,對引導基金和母基金在嵌套方面予以了豁免,能更好發揮私募投資基金在促進直接融資和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四、《條例》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專章,體現了政策層面鼓勵和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引導長期資金投資創新、創業等理念。
關于創業投資基金方面,《條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條件作出了約定,具體體現在投資范圍、基金名稱、合同、不使用杠桿融資和最低存續期限等方面。本章確定了創業投資基金能夠獲得的各項政策支持,明確了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和差異化自律管理。
大公國際認為,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專章,與第三條“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的要求相呼應,體現了政策層面鼓勵和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勵資金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對創業投資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的要求,體現了政策層面上,引導長期資金投資創新、創業的理念。
此外,《條例》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監管職權、行政管理措施和義務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對違反《條例》規定、不滿足《條例》要求的行為在法律層面上進行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相關約束;對涉及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境外投資進行了說明。
總的來看,《條例》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定義,對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主要人員進行了從業要求,對私募投資基金全鏈條進行監管,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范圍和負面清單,規范投資業務活動,并且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有利于完善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制度,解決當前私募投資基金領域存在的問題,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進行監管,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報告聲明
本報告分析及建議所依據的信息均來源于公開資料,本公司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證,也不保證所依據的信息和建議不會發生任何變化。我們已力求報告內容的客觀、公正,但文中的觀點、結論和建議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依據本報告提供的信息進行證券投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負責。
本報告版權僅為本公司所有,未經書面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復制和發布。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為大公國際,且不得對本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刪節和修改。.
(本文作者介紹:大公國際作為中國國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擁有獨創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技術,科研成果豐富。)
責任編輯:趙思遠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