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3月7日電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出“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通知”。
通知指出,申請文件是發行人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必備文件。所有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標的企業、2000年3月17日以前經國家科委、中國科學院論證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應按本準則的規定報送申請文件。
該準則共計23條,旨在適應股票發行核準制的要求,進一步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報送申請文件的行為。通知稱,該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1998年4月1日《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第8號——驗證筆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通知》、1999年3月18日《關于印發〈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報送材料標準格式〉的通知》同時廢止。
又訊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通知”。
規則指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均應按規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
規則同時規定,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該規則共計四章54條,旨在適應推行股票發行核準制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知稱,該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同時廢止。(王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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