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包括專營房地產業務公司及兼營房地產業務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附注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財務報表附注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發行人在主要會計政策中披露如下內容:
(一)在合并會計報表編制方法中說明對合作開發項目編制合并報表時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貨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開發用土地的核算方法;披露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的核算方法;披露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的攤銷方法;對不同類別存貨(如:庫存設備、開發成本、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計提跌價準備的比例及依據。
(三)披露維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披露質量保證金的核算方法。
(五)披露各類型業務收入的確認原則及方法:
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及方法。應根據行業特點確定具體的確認標準。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業務,應單獨披露有關收入確認方法。
出租物業收入的確認原則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確認原則及方法。
物業管理收入的確認原則及方法。
其他業務收入的確認原則及方法。
(六)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利息及有關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條 發行人在存貨項目注釋中應披露:
(一)按性質(如:庫存設備、開發成本、開發產品、分期收款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分類列示存貨余額。
(二)按下列格式分項目披露“開發成本”:
注:對尚未開發的土地,應披露預計開工時間。
(三)按下列格式分項目披露“開發產品”:
(四)按下列格式分項目披露“分期收款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
(五)應按下列格式披露存貨跌價準備金計提情況:對于開發中項目,可以合并列示。對“停工”、“爛尾”“空置”項目,如果不計提或計提跌價比例較低,應詳細說明理由。
第五條 發行人在預收帳款項目注釋中,除按賬齡列示余額外,對預售房產收款,應按下列格式分項目披露。
第六條 發行人在主營業務收入項目注釋中,應分項目披露報告期內各期間金額。
第七條 發行人的經營業務涉及不同行業和地區時,應按行業和地區披露收入、營業利潤、資產的分部資料。行業可以按照房地產、施工、物業管理、商業等分類;地區可以按境內、境外披露,對經營環境存在差異的省、直轄市,也應分別披露。
第八條 發行人為商品房承購人向銀行提供抵押貸款擔保的,應披露尚未結清的擔保金額,并說明風險程度。
第九條 本規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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