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話題6——聽證制度怎樣更公正、更合理?
2002年 9月28日,某市物價局就當地公交車票價上調問題組織了聽證會。參會代表共有31名,其中26位代表同意上調票價,這26名代表的身份為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務員,學校校長、高校工程師等(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以公交車為主要代步交通工具)。僅有的幾位普通消費者代表(其中有下崗職工)卻保持了沉默。最后,報道稱與會代表對漲價
方案達成了共識。
《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政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其目的一是通過聽證,體現出政府辦事的公開、透明、公正原則,從而取信于民;二是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聽取廣大消費者的意見,從而作出更為科學、合理、貼近民意的決策。近年來,就有關供暖、供水、燃氣服務、公園門票、醫療服務、藥品價格、有線電視等收費問題,全國各地舉行了數以千計的聽證會,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有些聽證會,請的消費者代表不為消費者說話,或者對消費者意見漠然置之,聽證會一開完就漲價,對此消費者很有意見,卻只能默默接受,這也使聽證會的社會公信力面臨巨大挑戰。
聽證會的代表應怎樣選拔?各方代表的名額應怎樣分配?聽證的程序怎樣更合理?聽證的結果如何保證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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