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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言人就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答記者問

2014年07月17日 16:56  央行  收藏本文     

  7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微博]行長周小川代表中國政府與其他金磚國家代表在巴西福塔萊薩簽署了《關于建立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的條約》。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新聞發言人就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7月15日,金磚國家領導人在巴西福塔萊薩第六次會晤期間見證簽署了成立金磚開發銀行和建立金磚應急儲備安排的兩份文件。金磚開發銀行和金磚應急儲備安排二者有何聯系、有何區別?

  答:成立金磚開發銀行和建立金磚應急儲備安排是落實金磚國家領導人共識、深化金磚國家務實合作取得的兩項突破性成果,充分展示了金磚國家間的戰略互信,為增強金磚國家利益紐帶、深化合作拓寬空間。

  金磚開發銀行和金磚應急儲備安排相互獨立,在宗旨、規模、運作與決策機制等方面明顯不同。首先,金磚開發銀行著眼于長期發展融資,為金磚國家及其他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而金磚應急儲備安排著眼于金融穩定,在成員國面臨國際收支壓力時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其次,金磚開發銀行初始認繳資本(即啟動資金)為500億美元,并在金磚國家之間平均分配;而金磚應急儲備安排初始承諾互換規模1000億美元,其中中方承諾出資410億美元,巴西、俄羅斯、印度各180億美元,南非50億美元。第三,金磚開發銀行在正式成立后各成員要實際繳納一定比例的股本,用于日常運作;而金磚應急儲備安排僅是出資承諾,只有在有關國家提出申請并滿足一定條件時才通過貨幣互換提供資金。第四,金磚開發銀行各成員國平均分配股權和投票權,其治理結構包括理事會、董事會和管理層等;金磚應急儲備安排治理結構包括理事會和常務委員會,各成員國投票權與承諾出資額掛鉤,除設立5%基本投票權平均分給金磚五國外,剩余95%投票權按承諾出資額成比例分配。中國承諾出資最多,因而投票權也最高。最后,金磚開發銀行運作方式主要為基礎設施等投融資業務,而金磚應急儲備安排是以多邊貨幣互換為基礎的貨幣合作框架,借鑒了其他類似的區域性貨幣合作機制如清邁倡議多邊化的成功經驗。

  問:金磚國家為何要建立應急儲備安排?

  答:在全球經濟金融高度融合的大背景下,一國即便基本面較好,也會因各種外部沖擊而面臨短期國際收支困難。現有的全球金融安全網中,國際金融機構受其治理結構和貸款條件的制約未必能快速紓困,中央銀行間雙邊貨幣合作可能資金實力單薄。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將在全球金融安全網中增加新的層次,是在有關金磚國家出現國際收支困難時,其他成員以多邊貨幣互換形式向其提供流動性支持、幫助紓困的集體承諾,旨在促進金磚國家和全球金融穩定。

  金磚國家建立應急儲備安排具有里程碑意義,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為應對共同的全球挑戰、突破地域限制創建集體金融安全網的重大嘗試,為金磚國家建設性參與全球經濟治理提供合作平臺,提高金磚國家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的影響力和話語權,推動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朝著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問:應急儲備安排中各國承諾出資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金磚各國的承諾出資額是在統籌考慮各自發展階段、GDP水平、外匯儲備規模等基本國情因素后協商確定的。2013年3月,金磚國家領導人在德班峰會上宣布“建立規模1000億美元的應急儲備安排是可行的”。經協商,各方承諾出資額如下:中國410億美元,俄羅斯、巴西、印度各180億美元,南非50億美元。

  問:我國借款的可能性較小,為何要參與這種機制?

  答:我國經濟已與世界經濟高度融合。國際金融市場如出現大幅動蕩,我們難以獨善其身。我們與其他新興市場經濟體發展階段相似,面臨共同的外部沖擊。因此,幫助他們實現金融穩定,既符合我自身利益,也符合全球利益。

  金磚國家通過建立應急儲備安排加強貨幣合作,豐富和充實了金磚合作的內容,強化了金磚國家集體防御外部沖擊的能力,將為未來合作提供持續動力、開辟更廣闊的空間。

  問:中國作為潛在的主要出資方,其權益如何在應急儲備安排的治理和決策機制中得到體現?

  答:應急儲備安排采用雙層治理與決策機制:由部長級理事會以共識決定戰略性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以共識或簡單多數票決定操作性問題。其中,互換申請及展期申請按簡單多數票決策審批。各國投票權與承諾出資額掛鉤,但為兼顧各方訴求,設5%的基本票由五國均分。綜合計算,我國投票權為39.95%,巴西、俄羅斯、印度各為18.10%,南非為5.75%。

  這種治理與決策機制既體現了金磚國家間基于戰略互信在絕大多數事項上尋求共識決策的精神,又保障了互換及展期申請審批的決策效率,是各方利益綜合平衡后較為均衡的結果。中國在決策機制上的權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問:如何兼顧應急儲備安排下互換資金的安全與資金撥付效率?

  答:為保障出資方資金安全,金磚應急儲備安排參照清邁倡議多邊化做法,要求大部分出資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微博]貸款安排掛鉤。但考慮到緊急情況下互換資金的快速撥付,應急儲備安排允許資金融入國在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借款規劃情況下,從該應急儲備安排融資最高可達其該安排下最大借款額度的30%。

  此外,各方還約定了批準互換申請與展期的具體條件(包括保障債權地位等),要求信息及時報送、無拖欠記錄。各方對履行應急儲備安排下各項義務、法律合規和資金支付保證等均作了約定,同時針對各種可能的違約情形制訂了詳細的化解和懲罰措施。

  問: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主要用來救助危機嗎?

  答:金磚應急儲備安排不僅僅通過流動性工具在發生國際收支困難之后提供資金支持,還可以通過預防性工具在實際困難發生前,通過各成員國建立的互換承諾,穩定預期,減少不確定性,提振市場信心,從而有助于防患于未然,化解各種外部沖擊對各國金融穩定的影響。

  問:有人把這種安排叫“儲備庫”,是否意味著各國將要拿出儲備集中到一起使用?

  答:特別應說明的是,金磚各國的承諾資金是一種預防性安排,各國并不需要立即支付資金,只做名義互換承諾,不涉及直接的儲備轉移。僅當有成員國有實際需要、申請借款并滿足一定條件時才啟動互換操作、實際撥付資金。

  附件:關于建立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的條約(中文譯本)

  關于建立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的條約

  2014年6月21日,墨爾本

  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由巴西聯邦共和國(以下簡稱巴西)、俄羅斯聯邦(以下簡稱俄羅斯)、印度共和國(以下簡稱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和南非共和國(以下簡稱南非)共同成立(以下單稱一方,統稱各方)。

  鑒于各方同意建立一個自我管理的應急儲備安排以應對短期國際收支壓力,提供相互支持,并進一步加強金融穩定;

  鑒于各方同意應急儲備安排將為補充現有的國際貨幣和金融安排、加強全球金融安全網做出貢獻;

  因此,本條約規定應急儲備安排的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目標

  應急儲備安排是通過流動性工具和預防性工具提供支持的一個框架,以應對實際或潛在的短期國際收支壓力。

  第二條 規模與各方出資承諾

  一、應急儲備安排的初始承諾資金總規模為1000億美元,各方承諾出資額如下:

  (一)中國410億美元;

  (二)巴西180億美元;

  (三)俄羅斯180億美元;

  (四)印度180億美元;

  (五)南非50億美元。

  二、各方有權隨時申請獲得應急儲備安排下的資金。在一方(申請方) 提出借款申請且該申請經其他方(提供方)批準并以貨幣互換的方式生效前,各方對其在應急儲備安排下所承諾的資金仍有全部所有權和掌控權。盡管承諾不涉及直接的資金轉移,但一旦有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各方應能提供已承諾的資金。

  第三條 治理與決策

  一、應急儲備安排的治理結構由部長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組成。

  二、理事會應由各方任命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組成。理事必須由財長、中央銀行行長或擁有相當職權者擔任。理事會應以共識方式做出有關應急儲備安排的高級別決策和戰略性決策。理事會有權:

  (一)審議、修改應急儲備安排的承諾資金規模并批準各方承諾資金額的變更;

  (二)批準新成員加入應急儲備安排;

  (三)審議和修改應急儲備安排的工具;

  (四)審議和修改期限、展期次數、利率、利差和費用的框架;

  (五)審議和修改提款和展期的條件;

  (六)審議和修改有關違約和制裁的規定;

  (七)審議和修改有關最大借款額和借款倍數的規定;

  (八)審議和修改最大借款額中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安排的脫鉤比例;

  (九)決定創立永久秘書處或專門的監督小組;

  (十)批準其自身程序規則;

  (十一)審議和修改有關理事會和常務委員會協調國的任命規則及其職責;

  (十二)審議和修改常務委員會的投票權及決策規則;

  (十三)審議和修改常務委員會的權限和職責;

  (十四)批準有關常務委員會運作的程序規則;

  (十五)決定其他未明確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的事項。

  三、常務委員會負責應急儲備安排的行政性和操作性決策,應由各方指定一名董事和一名副董事組成;除非各方另有規定,常務委員會成員應從中央銀行官員中選派。常務委員會有權:

  (一)制訂其自身程序規則并提交理事會審議;

  (二)批準通過流動性工具或預防性工具獲得支持的申請;

  (三)批準通過展期流動性工具或預防性工具獲得支持的申請;

  (四)批準流動性工具和預防性工具的操作程序;

  (五)在特殊情況下決定豁免本條約下規定的審批條件、安全保障以及所需要的文件;

  (六)批準一方提前贖回的申請;

  (七)決定是否在違反本條約時實施制裁;

  (八)執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能。

  四、作為一條原則,常務委員會應努力爭取在所有事項上達成共識。常務委員會就本條第三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應以提供方的加權票簡單多數做出決定,就第三款第五項至第七項應以提供方共識方式做出決定。其他事項應以常務委員會共識方式決定。

  五、當以投票做出決策時,各方投票權應按以下規則確定:(一)5%的總投票權將在各方平均分配;(二)余下部分將按各方承諾出資額相對規模分配。

  第四條 工具

  應急儲備安排應包括以下工具:

  一、流動性工具,針對短期國際收支壓力提供支持。

  二、預防性工具,針對潛在的短期國際收支壓力承諾提供支持。

  第五條 最大借款額與借款倍數

  一、各方可以最大借款額為限獲得資金,最大借款額等于一國承諾出資額的倍數,各方借款倍數如下:

  (一)中國為0.5;

  (二)巴西為1;

  (三)俄羅斯為1;

  (四)印度為1;

  (五)南非為2。

  二、各方在預防性工具和流動性工具下可獲得的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大借款額。

  三、部分借款(脫鉤部分),相當于各方最大借款額的30%,只要申請方滿足本條約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并經提供方同意即可獲得。

  四、部分借款(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掛鉤部分),相當于最大借款額的70%,申請方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方可獲得:

  (一)申請方需滿足本條約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并經提供方同意;

  (二)有證據表明申請方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之間有正常運行的貸款安排,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承諾根據貸款條件向申請方提供資金,且申請方嚴格遵守該貸款安排的各項條款。

  五、本條約第四條規定的兩類工具均包括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掛鉤部分和脫鉤部分。

  六、若申請方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之間有正常運行的貸款安排,根據本條第四款規定,應可具有100%的最大借款額。

  第六條 中央銀行間協議

  為執行本條約第一條所提的流動性工具和預防性工具下交易,巴西中央銀行、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印度儲備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微博]和南非儲備銀行將簽訂一份中央銀行間協議,規定必要的操作程序和指引。

  第七條 貨幣互換

  一方可按照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條約第十三條確定的程序,申請本條約第四條中規定的某一類工具支持。向申請方提供美元資金應以貨幣互換方式在各方中央銀行間進行。貨幣互換的操作程序由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條約第三條第三款第四項以及依據本條約第六條簽訂的中央銀行間協議確定。

  第八條 定義

  本條約中出現的一些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申請方貨幣”是指請求通過貨幣互換提取資金的一方的法定貨幣。

  “互換交易”是指申請方中央銀行和提供方中央銀行之間的交易。在交易中,申請方中央銀行用申請方貨幣從提供方中央銀行購買美元,并在未來某一日期用美元回購申請方貨幣。

  “提款”是指申請方中央銀行在起息日(定義見下文)購買美元。

  “脫鉤部分提款”是指一方的中央銀行在沒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安排的情況下提款。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掛鉤部分提款”是指一方的中央銀行在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安排的情況下提款。

  “工作日”是指完成互換交易所需的所有金融中心金融市場對外營業的任何一天。

  “提款或提款展期的交易日”是指提款或展期時確定即期市場匯率的當日。

  “提款或提款展期的起息日”是指申請方中央銀行和提供方中央銀行相互貸記對方賬戶的日期。起息日應為交易日后的第二個工作日。

  “提款或提款展期的到期日”是指申請方中央銀行應用美元回購申請方貨幣的日期。若當天不是工作日,則到期日應為下一個工作日。

  第九條 協調

  一、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的主辦國應擔任理事會和常務委員會協調國。

  二、協調國應負責:(一)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二)視情協調成員投票表決;(三)在任期內提供秘書處服務;(四)通知各方流動性工具或預防性工具啟動或展期。

  三、任何正在申請或正從流動性工具或預防性工具下獲得支持(本條約第四條)以及正免除作為提供方參與出資義務或要求提前贖回(本條約第十五條第五款)的一方不能擔任協調國。此情形下,由下任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的主辦國擔任協調國。

  第十條 互換交易中的購買與回購

  一、互換交易中每筆購買和回購所使用的匯率(以下簡稱互換匯率)將根據交易日申請方即期市場上申請方貨幣兌美元的通行匯率為基礎確定。

  二、申請方的中央銀行通過即期交易向提供方中央銀行出售申請方貨幣以購買其美元,同時約定在到期日向提供方中央銀行出售美元以回購申請方貨幣。互換交易的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環節均使用同一匯率(即即期交易匯率)。

  三、在到期日,申請方中央銀行應將美元連同利息一起轉入提供方中央銀行以回購回申請方貨幣。申請方貨幣不計利息。

  第十一條 利率的確定

  一、申請方對從提供方購買的美元,應按與互換交易期限相應的國際通行基準利率加利差在到期日支付利息。利差將定期增加一定幅度,直至預先確定的上限。

  二、對于預防性工具中已承諾但未提款的額度,需支付承諾費,承諾費在中央銀行間協議中規定。

  第十二條 期限

  一、流動性工具下脫鉤部分的提款到期日為起息日后6個月,可以全部或部分展期,最多展期3次。

  二、流動性工具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掛鉤部分的提款到期日為起息日后1年,可以全部或部分展期,最多展期2次。

  三、若申請方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安排,則預防性工具的承諾額度期限為6個月,可以全部或部分展期,最多展期3次。

  四、若申請方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安排,則預防性工具的承諾額度期限為1年,可以全部或部分展期,最多展期2次。

  五、預防性工具下脫鉤部分的提款期限為6個月,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掛鉤部分的提款期限為1年。預防性工具一旦提款,則不可展期。

  六、申請方可以在到期日前以互換匯率用美元回購申請方貨幣。此情形下,應計利息將按自起息日(含)起至提前還款日(不含)的實際借款天數計算。

  第十三條 流動性工具或預防性工具的申請或展期程序

  一、若一方希望通過流動性工具或預防性工具獲得支持,或希望將上述工具展期,應通知常務委員會成員所申請工具的類型、金額及預計起始日期。

  二、申請方應提供其遵守本條約第十四條安全保證規定的有關證明。

  三、收到申請通知后,應急儲備安排協調國應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就申請方的申請進行討論和投票表決。常務委員會應在申請提交后7日內做出決定。

  四、流動性工具的支持申請一經批準,申請方中央銀行和提供方中央銀行應啟動互換交易,具體時限將在中央銀行間協議中規定。

  五、已批準的預防性工具下一旦提出提款申請,申請方中央銀行和提供方中央銀行應迅速啟動互換交易,具體時限將在中央銀行間協議中規定。

  六、若申請方希望將流動性工具展期,應在到期日前至少14日通知常務委員會成員。

  七、若申請方希望將預防性工具展期,應在預防性工具的承諾額度到期日前至少7日通知常務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審批條件、安全保證與必要文件

  一、當提交流動性工具或預防性工具的申請或展期申請時,申請方應簽署并提交一份確認書,承諾遵守本條約下的全部義務和安全保證規定。

  二、申請方還應遵守以下條件和安全保證:

  (一)提交常務委員會規定的所有必要文件和經濟金融數據,并對各方評論意見做出說明;

  (二)保證其在本條約下的義務在任何時候均為直接、無保證和非從屬的義務,在支付順序上至少與申請方任何其他現在或將來直接、無保證和非從屬義務的以外幣計值的外債處于同等地位;

  (三)對其他各方及其公共金融機構無拖欠款;

  (四)對包括新開發銀行在內的多邊和區域金融機構無拖欠款;

  (五)遵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于監督的義務以及第八條第五款關于提供信息的義務。

  第十五條 出資分攤,免除出資義務與提前贖回條件

  一、提供方按其對應急儲備安排的承諾出資比例分攤提款的支出,并應符合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要求。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要求提供超出其在本條約第二條第一款中承諾的金額。

  二、本條約下流動性或預防性工具的申請一經批準,申請方將暫停以提供方身份參與后續的其他流動性或預防性工具下的支持,直至該工具期滿為止。

  三、當有流動性或預防性工具申請,或上述工具的展期申請時,若一方確實面臨國際收支和儲備問題,或出現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時,可免除作為提供方參與出資的義務。免除出資義務的一方應提供必要信息說明理由。此情形下,其他提供方將根據本條第一款,按其對應急儲備安排的承諾出資比例提供免除出資義務所需資金。

  四、若一方確實面臨國際收支和儲備問題,或出現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時,可申請提前贖回未結清的債權。申請提前贖回的一方應提供必要信息說明理由。若批準申請,其他提供方將根據本條第一款,按其對應急儲備安排的承諾出資比例提供贖回所需資金。

  五、對未結清的貨幣互換免除出資義務、提前贖回或對未結清的預防性工具免除出資義務的一方,在其免除出資義務或提前贖回的交易期內,不可擔任本條約第九條中所定義的協調國。

  第十六條 違反義務與制裁

  一、申請方在提款或提款展期到期時不履行支付義務,除非在7日內予以糾正,否則:

  (一)申請方在應急儲備安排下對提供方的所有未結清債務立即到期、要求償付;

  (二)暫停申請方在應急儲備安排下未來提款資格和已有提款的展期資格;

  (三)取消申請方預防性工具中未提取的額度;

  (四)申請方就逾期債務向提供方進行的任何支付,須在同一天按應付款比例支付給各提供方。

  二、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可暫停實施以上措施。

  三、若申請方持續或無正當理由地延誤履行逾期支付義務,可暫停其參與應急儲備安排下所有決策的權利。在申請方不履行支付義務30天后,提供方應考慮上述行動的合理性。

  四、若本條第三。款決定做出后的一段適當時間后,申請方繼續不履行逾期支付義務,理事會可要求申請方退出本條約。

  五、違反支付義務的申請方應采取措施保持其債務的凈現值,如果提供方集體決定選擇這一方式。

  六、若提供方在理事會層面以共識做出決定,違反支付義務的申請方應同意對本條約下的債務進行債務轉換,包括發行不受申請方管轄的可交易債券。若無正當理由,申請方不得不同意提供方要求的相關債務轉換條款。

  七、對于逾期支付,申請方將在現行互換利率以外承擔逾期費用。逾期費用定期增加一定幅度,直至預先確定的上限。

  八、申請方違反本條約下非支付性義務,可實施以下制裁:

  (一)應急儲備安排下的所有債務立即到期并要求償付;

  (二)暫停在應急儲備安排下未來提款資格和已有提款的展期資格;

  (三)取消預防性工具中未提取的額度;

  (四)暫停參與應急儲備安排下所有決策的權利;

  (五)在本款第四項決定做出后的一段適當時間后,理事會可要求申請方退出本條約。

  九、制裁應與違反義務的嚴重程度相稱。

  第十七條 語言和通信

  一、應急儲備安排的官方語言為英語。本條約以及本條約下所有文件的英文版本為官方版本。各方之間所有書面和口頭通訊均應使用英語,除非各方另有書面約定。

  二、本條約下提交的所有通知、請求、文件及其他通信都必須是書面的,必須符合本條約規定,且必須按照各方提供的聯系方式送達后才被視為完全送達。

  第十八條 陳述與保證

  各方保證并作以下陳述:

  一、其擁有完全的權力和授權簽署本條約并履行本條約下的義務,若任何其他成員需要,應提供相關授權的證明。

  二、本條約及各方履行條約下各項義務的行為不與任何對其及其任何財產有約束力的法律或其他限制相悖。而且不存在可能影響本條約或條約下各項義務履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的,或對各方履行此義務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法律或監管障礙。

  三、本條約下的所有交易的完成應不受任何法律和行政上的阻礙。

  四、當事人根據本條約進行的支付不應因現在或將來當事人所在國家或享有征稅權的政府機構征收稅款、關稅、評估費或政府收費而被扣繳或抵扣。當法律要求扣繳或抵扣稅款、關稅、評估費或政府收費時,當事人應支付額外金額,使得另一方在發生此類扣繳或抵扣之后仍能獲得在本條約下未發生扣繳或抵扣時所應獲得的金額。

  五、不經事先書面征求其他成員同意,不應分配、轉移、授權、委派本條約規定的義務或將其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應急儲備安排的法律地位

  應急儲備安排不具有獨立的國際法人地位,無權簽訂協議、提起訴訟或被起訴。

  第二十條 爭端解決

  一、任何與本條約解讀有關的糾紛將通過理事會磋商解決。

  二、對于與本條約下任何條款的執行、解釋、推定、違約、終止或無效有關的爭議、分歧或主張,若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未通過理事會友好協商解決,應根據本條約生效期間有效的聯合國[微博]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不包括第二十六條)通過仲裁予以解決。若訴諸仲裁,仲裁程序應以英語進行,有三個仲裁員。

  三、各方同意,在依據本條規定進行的仲裁中,以及為承認仲裁裁決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包括為將仲裁裁決轉換成判決而進行的任何程序中,各方不得僅出于他們是主權國家實體的事實而提起抗辯。

  第二十一條 條約退出與終止

  一、一方退出本條約,應提前6個月向其他各方通知退出意愿。但是,任何一方不得在本條約生效5年內提出退出通知。

  二、在這6個月中,提出退出通知的一方應給其他各方闡述自身愿望和觀點的機會,但不再有權利申請、也不再有義務提供資金支持。

  三、在終止或退出時,若本條約下任何義務,包括償還資金的義務,尚未結清,本條約的所有條款(除允許各方提款和提款展期的條款外)將繼續有效,直至義務履行完畢。

  第二十二條 接受、保管和修訂

  一、本條約須經各方按照各自國內程序接受、批準或認可。

  二、接受書、批準書或認可書應交存于巴西聯邦共和國,即本條約的保管國。

  三、保管國應將(一)各方交存接受書、批準書或認可書的日期、(二)本條約的生效和修訂日期以及(三)退出通知的收到日期立即通知各方。

  四、若擔任保管國的一方決定退出本條約,除了(一)保管國應向其他各方通知退出意愿;(二)當收到保管國的退出意愿后,保管國職能由其他各方認可的其中一方承擔外,本條約第二十一條的所有條款將適用。

  五、本條約不接受單邊做出的保留。

  六、任何修訂本條約的建議應告知理事會協調國,并在理事會前提交。若批準修訂建議,協調國應詢問各方是否接受修訂。若一方按照國內程序接受修訂,需通知保管國。修訂應在收到最后一個接受通知的當日生效。理事會關于調整本條約第二條的任何決定均應視為修訂。

  第二十三條 生效

  本條約自收到第五個按各方法律要求交存的接受書后的三十日后生效。

  本條約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在福塔萊薩簽訂,英文正本五份,每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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