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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中國聯通某省級分公司一處級干部張某出獄已有半年時間,而他當年被查出十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700多萬,但也只判了3年。為何貪污這么多錢刑罰卻不嚴重?接下來試圖回顧。
張某1973年出生,今年已50歲,自2007年至2017年曾先后出任網通某省分公司內容應用中心副總經理、中國聯通某省級分公司系統集成中心副總經理等職,此后一直負責公司IDC業務運營,其實也就是副處級干部。
看得出來,張某起點不算低,但為何十年間級別一直未提升?要么就是碌碌無為,要么就是為了自己的職位能夠行使“便利”而一直不愿變動。
此后經過查明,這十年時間,他利用職務便利貪污了700多萬。
其中2009年至2013年,他利用其負責IDC業務運營的職務便利,將公司多個客戶的IDC代理業務交由第三方公司運營,而對方為了表示感謝,自2009年至2013年間,陸續給予張某現金115萬,被張某用于其個人日常消費和支出。
2007年至2015年,張某再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多家客戶的IDC業務交由另一家第三方公司運營,同樣收到了好處費430萬,也同樣被張某用于日常消費和支出。
2008年至2015年以及2011年至2015年,張某如法炮制,先后收到好處費52萬、145萬不等。
據統計,這十年時間,張某共計收到742萬元。
2019年年底,張某因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立案調查,且被采取留置措施。案發后,張某揭發他人犯罪,其家屬退繳了742萬元。
最終,張某因有坦白、立功、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而根據時間推算,他在去年年底應該就已出獄。
不過,據說張某揭發了他人犯罪,他揭發了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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