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消息,據國內媒體報道稱,近日,上海市總工會公布一起勞動糾紛案件。彭某在2020年5月15日與老板產生爭執時,老板讓他“滾”,而后沒有去上班。
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并曠工多日為由作出員工自動離職決定。彭某不服,他表示,老板讓他“滾”,也就是讓自己滾出公司,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期間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
5月29日,他到公司與老板進行了面談,老板表明當時說的是氣話,彭某問是否能繼續干下去,老板讓其回家等。于是他從該日起未再上班,并非無故缺勤。
隨后,彭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付18.2萬余元。經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以彭某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應屬違法解除。最終判決公司應支付彭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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