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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游云庭
據媒體報道,知名節目《譚談交通》主持人譚喬7月10日發布微博稱,該欄目視頻被下線并可能面臨千萬賠償,引發關注。此事的起因是成都廣播電視臺將節目版權授予某公司,該公司向各視頻網站主張版權、并要求將譚喬上傳的節目下架。
網上流傳的授權書顯示,成都廣播電視臺自稱是《譚談交通》的合法著作權人,將作品自2021到2026年的所有著作財產權及維權的權利授予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而譚喬表示《譚談交通》在創作之初,沒有簽訂過任何的合同和協議,而他是唯一的原創作者,拍攝是電視臺的一位攝像。但看了作品的創作過程,我感覺成都廣播電視臺可能并非《譚談交通》唯一著作權人,下面是筆者的分析,一家之言,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問題一、譚喬對《譚談交通》享有創作者的權利嗎?
譚喬說他是《譚談交通》唯一的原創作者,他可以作為創作者享有版權,哪怕是部分版權嗎?筆者認為譚喬可以作為節目的策劃者,文案撰寫者享有署名權,但著作權人的其他財產性權利,比如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都不屬于他所有。
因為譚喬的身份是一名公安局的法律宣傳民警,他在《譚談交通》中出鏡是身著警服,所以他創作、主持這個節目是職務行為,是由單位委派的,代表的是單位的意志,他的薪酬也是公安局支付的,節目的目的是宣傳交通法規,也是他的單位的性質決定的,所以這個作品中他的貢獻屬于特殊職務作品,相應的著作權屬于其單位,也就是公安局所有。
問題二、譚喬可以主張《譚談交通》的表演者權和肖像權嗎?
筆者認為譚喬也無法主張《譚談交通》的表演者權和肖像權。《譚談交通》節目開播始于2005年,結束于2018年。根據此期間的《著作權法》的規定,該節目的性質是“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作品的部分獨創性體現于電視臺后期剪輯及鏡頭的配合運營,實踐中,法院認為此類作品的表演者的權利,包括表演者權和肖像權已經被作品的制作者所吸收,表演者僅享有署名權和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2020年《著作權法》修改后,“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已經被視聽作品取代,但視聽作品和“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對表演者權利的規定是一致的。
可能有讀者要問,表演者權在什么情況下是有效的?在錄音制品中,表演者享有的表演者權,比如在互聯網上播放一首歌曲,要取得詞曲作者、錄音制作者、表演者的授權才可以,但在網上播放一部電影,只需取得電影制作者的授權即可。
問題三、成都廣播電視臺是《譚談交通》的合法著作權人嗎?
筆者認為這是存疑的。《譚談交通》系列節目是公安局和成都廣播電視臺合作的作品。譚喬作為公安局工作人員創作并主持節目,成都廣播電視臺則負責攝像。譚喬表示《譚談交通》在創作之初,沒有簽訂過任何的合同和協議,也就是兩家并沒有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簽署過協議。對于節目而言,公安局工作人員和電視臺工作人員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兩家沒有約定版權歸屬,所以筆者認為該節目可能屬于合作作品。
對于合作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是這樣規定的: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譚談交通》構成合作作品的,則成都廣播電視臺對于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授權書就存在瑕疵了,授權書稱成都市廣播電視臺為全部《譚談交通》板塊的視聽作品的合法著作權人,但如果《譚談交通》是合作作品的話,成都市廣播電視臺授權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同時,其也無權處分公安局對于合作作品的共同著作權。當然,如果雖然前期約定不明,但現在公安局放棄版權,那么作品的版權就由成都廣播電視臺獨家享有了。
問題四、成都廣播電視臺授權空殼公司維權合法嗎?
有記者采訪筆者: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職工人數為0,參保為0,其經營項目種類繁多。這樣一家公司有沒有資格獲得電視臺的授權?筆者認為,法律上對于著作權的被授權方并沒有特別限制,只要這家公司是合法成立且目前經營正常,未被吊銷營業執照,就可以認定其有權利獲得授權進行維權。
如果被其起訴侵權的公司對此不服或者質疑其授權真實性的,在訴訟期間應當向法院舉證,證明授權文件為偽造或者偷蓋公章,否則,法院不會接受相應的抗辯。簡而言之,哪怕是空殼公司,也是有權維權的。至于成都廣播電視臺為什么要把作品版權授權給空殼公司,雖然法院會認為和其審理的案件不具有關聯性,但成都廣播電視臺作為國有企業,其也應該接受內部和外部的監督,如果網友覺得有問題,可以向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反映,這才是可以管此事的機構。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