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吳曉波頻道
?文 / 巴九靈(微信公眾號:吳曉波頻道)
你有沒有“被開通”過互聯網App的服務?
時隔數月重新安裝了某款視頻/音樂App,發現自己竟然是會員。
偶然看到信用卡自動扣款提醒,依稀辨認出了扣款方,卻完全想不起何時開通了自動續費。
購物時以為還有一個步驟,點擊確認后卻提示交易成功,不知道什么時候交出了免密支付的權限。
抑或是收到推送“你的好友XXX、YYY也在看/買……”,不知道什么時候交出了好友關系權限。
鬧心嗎?
如果你仍然心平氣和,我們再來進行下一步——嘗試關閉這些服務/權限。
找得到在哪里關閉嗎?
近年來,這些事成了中文互聯網的常態:默認勾選,默認推薦“同一派系”的支付方式,不選擇默認項就有彈窗“真的要放棄XX優惠嗎”,彈窗的確認鍵永遠不在順手的位置上……
2019年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有明文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充分展現了什么叫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種捆綁服務,非但沒有消失,反而變得更加無孔不入、防不勝防。
2021年初,居然冒出了“被貸款”之事。不少網友分享經歷,自己只是手機買菜、點外賣,不知怎么就被開通了網貸服務。投訴之后,客服反而說:“這是對優質客戶的默認服務。”
互聯網時代最可怕的事情莫過于,你被大數據選中了。
此外,就在幾天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又告訴我們:微信好友關系不屬于個人隱私。
互聯網時代更可怕的事情是,大數據全方位鎖定了你。
但至少,70后、80后、90后、00后,都是伴隨互聯網共同成長起來的幾代人,斗爭經驗豐富,識別套路的能力較強。剛被盯上的老人們呢?在新一輪的社區團購大戰中,他們能否分辨出,哪些是巨頭們燒錢讓利,哪些是它們順手挖坑?
春節將至,巨頭們又要大發紅包,老人們在搶天上的餡餅時,又能否認得出陷阱?
再看另一邊,互聯網企業仿佛也很無辜。產品經理很無辜:上級定了KPI,為了完成我只能耍些手段。高管也很無辜:各家都這么干,要臉就只能得到臉,讓對手得到了市場。
就像興奮劑一樣,不吃就跑不贏,所以每個玩家都吃,無非是吃的時候,盡量不要惹人注意。開始時一人吃一劑,結果還是不分輸贏,只好一人吃兩劑……軍備競賽如此搞下去,總有一天會引起眾怒。
怎么辦?喊裁判。
當法律把這些興奮劑都禁了,用戶們省心,互聯網企業也能得到解脫。
那么,監管該如何跟進?互聯網從業者又是如何看待這一問題?我們請教了一些大頭,來看看他們的觀點。
從產品設計的角度出發看待App的那些“小心思”,背后的核心指標就是為了提高產品的GMV或下單率等。
平臺希望通過產品設計,引導用戶形成他們所希望出現的用戶習慣,來形成這個產品的用戶體系、完整路線,最終將這個產品打造成一個完整獨立的使用場景。從平臺的商業價值出發,肯定是希望自己的用戶資源自己做主,利用好自身產品的用戶資源,最大化實現營收和流水。
比如,美團引導用戶開通美團月付,肯定是希望用戶減少從美團跳轉到微信支付的步驟,打造屬于美團的支付體系和完整使用路徑。
當然,這類產品設計引發用戶投訴和負面輿論,也是不可避免的。在互聯網產品行業有一個詞叫做“灰度發布”,即在黑與白之間,能平滑過渡的一種發布方式,實行A/B testing,讓一部分用戶繼續用產品特性A,一部分用戶開始用產品特性B,如果用戶對B沒有什么反對意見,那么逐步擴大范圍,把所有用戶都遷移到B上面來。
一般來說,當一個產品、版本、功能發布時,會有80%—90%的用戶給予好評或沒有意見,另外還有10%—20%的用戶會指出問題、投訴、感到體驗差等,這10%—20%的用戶體驗還可能因為切中用戶痛點,引爆負面輿論。
當然這個比例數值在每家公司有不同指標,比如像微信這樣大規模用戶的產品,可能會將比例控制在10%以內,再比如我自己創業做的產品是幾十萬用戶量,就會將比例調整到20%—30%。但最終目的是一樣的,是希望產品的正向、穩定發展。
從理性的角度看待,任何一個產品都不可能完美,每個產品面對的用戶也是千人千面,遇到負面輿論后,產品端會對產品實施相應的策略。這也是我們常提到的一個詞“迭代”,互聯網產品要不斷更新版本、修bug、優化,在產品的生命周期中既正常也必要。
另外還有一點,有人會說,App引導用戶綁定消費等行為,侵害了用戶的利益,屬于違法行為。實際上目前在虛擬數據賬戶資產及數據隱私方面,我國的法律還比較空缺。
比如,我們在使用一款產品或開通一項功能前,都需要點擊“同意協議”,但部分產品的協議文本是隱藏式的。法律方面目前并不存在一個明確的界定,用戶怎么樣才算是讀完了這個協議可以同意。而很多用戶為了趕快使用產品或開通一些服務,也不會仔細閱讀直接就點擊了“同意協議”。
當然,相信后期一定會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做出界定,這需要一個過程。
另外,我還想說,當大家在面對App的一些壞的或者不好的體驗時,希望不要輕易將這個產品一棍子打死,多給產品一些時間去迭代和優化。小到產品,大到互聯網行業,都在不斷迭代,仍需時間和耐心。
我國在2017年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但該部法律并不能約束全部網絡行為,甚至將很多本應由法律約束的行為留給了道德去約束。
比如,網友曝出的“被開通”“被貸款”美團月付,嚴格審查或許并不能認定美團違規,卻傷害了社會誠信體系的根基。
相對而言,2018年5月歐盟出臺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對個人數據的保護就更為嚴格,比如將“同意”視為處理個人數據的法律依據之一,并將數據主體的同意界定為“數據主體依照其意愿自由作出的、特定的、知情的、明確的指示。通過以聲明或清晰肯定的行為作出的該等指示,才視為數據主體表明其同意處理與其相關的個人數據”。
同時,該條例規定對違法企業的罰金最高可達2000萬歐元(約合1.5億元人民幣)或者其全球營業額的4%,以高者為準;規定網站經營者必須事先向客戶說明會自動記錄客戶的搜索和購物記錄,并獲得用戶的同意,否則按“未告知記錄用戶行為”作違法處理;規定企業不能再使用模糊、難以理解的語言,或冗長的隱私政策來從用戶處獲取數據使用許可;規定用戶有“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即用戶個人可以要求責任方刪除關于自己的數據記錄。
相比歐盟對公民個人數據的保護,我國對公民個人數據的保護范圍還是太窄,保護力度還是太小。
在使用App過程中,用戶的話語權非常弱,而且長此以往,趨勢一定是越來越弱。
對于大部分用戶來說,互聯網本來是一個效率和消遣工具,但現在反過來用戶成為了互聯網的工具。
之所以說用戶的自主權弱,一方面是因為很多App設置的“隱私條款”,本質上應該叫“隱藏條例”或者“強制條例”。對于用戶而言,要么你提供隱私數據,要么就別用產品和服務。用戶在使用App時,實際上是處在“被誘導”“被自愿”的情境,毫無還手之力。
另一方面,很多公司一旦掌握了用戶數據之后,反過來又會更便于去了解用戶、控制用戶的決策,從而進一步降低用戶的自主權。
隨著數字化進程的進一步推進,互聯網企業用來收集隱私數據的神經末梢已經滲透到個體生活的各方面。從隱私數據完整性來說,可以說幾乎已經沒有死角。
如果巨頭之間相互橫向串聯隱私數據,挖掘個體的特征,完全可以做到影響或預判個體的決策等等,做到比用戶更了解用戶的地步。可以說,互聯網時代再無“隱士”。
今天許多互聯網企業收集隱私數據,除了有的公司為了更了解用戶、服務用戶外,還有一些并不見得他們多么了解這些數據的價值,有的甚至因為無知而著迷。很少考慮數據安全性及對隱私泄露帶來的深遠影響。甚至有的公司就是通過一些設備收集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獲得收益。
因此,如果國家層面還不及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個人認為后果相當嚴重。毫不夸張地說,當某一天人類變得毫無隱私時,便是個體人格、尊嚴和自由崩塌之時。
130多年前,當布蘭戴斯和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上發表《論隱私權》一文,第一次討論隱私權時,那時只是簡單通過相機、電話等工具來窺探私人隱私。今天,對隱私的窺探已經如此便捷且肆無忌憚時,應該開始再一次探討如何對隱私權進行保護。
我身邊就有朋友咨詢過,關于網絡信用貸逾期導致征信受影響的問題,需要去找人民銀行反映情況,提交相關材料,來證明消費者對開通App信用貸這一行為不知情,還需要等待人民銀行的審核,最后也不見得一定能撤銷。
我認為,中國所謂的互聯網金融也罷,互聯網巨頭也罷,它們在跟銀行競爭消費金融場景時,并不具備什么優勢,如果大家在同一個競爭環境下,打破這種線上壟斷,銀行本身并沒有大家所想象的那么弱勢,要說互聯網App唯一的優勢恐怕就是脫離了監管,行事野蠻甚至沒有底線。
現在監管也在慢慢跟進,已有一部分處罰落地,但需要一定時間,整個事情較復雜。
1月11日,人民銀行公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是征信行業迎來的一大重磅新規。時間上來說,這與目前國內的互聯網發展進程、信用信息需求膨脹但管理不到位以及宏觀層面的世界數據保護大趨勢有離不開的關系。
央行負責人表示:在數字經濟時代,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使得大量涉及信用信息的數據能夠更容易采集和加工,增加征信有效供給成為可能。征信服務正逐步從銀行信用擴展到商業信用以及與信用相關的替代數據領域。
同時,由于新業態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出現了無授權采集、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從法律層面“正本清源”。
對此,路透社發文章稱,將進一步促使螞蟻集團、騰訊控股和京東集團等科技巨頭共享其消費者貸款數據,以防出現過度借貸和欺詐行為。雖然并未得到官方及各集團的正面回應,但結合目前監管層對螞蟻和京東等巨頭態度,尤其是貸款業務、理財業務等,上述內容為大概率事件。
因為平臺掌握的大量消費者數據不再是傳統意義上各平臺的私有財產,可能涉及到國家安全、個人信息安全等,屬于社會資源,也是社會服務的一部分,因此是需要共享的。并且,數據安全問題也只能從國家監管層面去解決。
作者|?李夢清 | 木有藥師|當值編輯?| 楊帥
責任編輯?|何夢飛|?主編?|鄭媛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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