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辛/文
最近,一些媒體針對目前新上市公司出現的一個新現象———民營企業的“一股獨大”表達了“警惕”、“關注”的態度。
的確,新近上市的這幾家民營企業如康美藥業、太太股份、廣東榕泰、用友軟件等的個人股東所持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與國有企業的情況類似,有的甚至超過了部分上市公司的國家股比例。從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看問題,目前普遍的觀點,同時也是實踐檢驗的結果都表明,股權過分集中和過分分散的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明顯低于股權適當集中的上市公司。因此,從這一角度看待民營企業的“一股獨大”現象,的確存在一定的缺陷。
但挖掘其深層次的理論基礎,從委托———代理理論分析,由于國有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一定的“內部人控制”現象。而民營企業從誕生之日起,就是市場的天然產物,其發展、壯大,從單一的家族經營模式到合伙制經營模式再到股份公司經營模式是市場優勝劣汰的必然。只是在由家族制經營模式到股份公司經營模式的轉變中,由于經營規模增大,對經營者的經營能力要求也相應的提高,因此往往伴隨著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兩權分離現象,相應股權的分散化過程也是必然。這是市場發展的必然,從這一觀點考慮民營企業的“一股獨大”,就會知道所謂的“一股獨大”本身不是民營企業的缺陷,而是民營企業發展軌跡中的一個環節。不應該說其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應該說是有什么樣的企業就有與之適應的法人治理結構,評價的標準不是具體的財務指標,而是市場。投資者選擇民營企業,看重的就是民營企業的自身生命力。
投資者包括部分市場人士關心由于大股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可能導致的監管不力和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況發生是有道理的。但正如投資者并沒有因為國有企業的天生缺陷而失去對國企改制的上市公司的信心一樣,投資者更不會因為民營企業的“一股獨大”而失去對民營上市公司的信心。其實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先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后上市。
正是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在人格化代表上的本質不同,使得民營企業本身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從國外經驗來看,全球首富比爾·蓋茨主動辭去CEO,轉而專門從事技術開發。盡管蓋茨的股份遠不足于控制整個公司,但這卻是一個現代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由于市場的要求而分離的典型。再從國內實踐看,家族制企業也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如雷伊B的公司董事會主動對董事成員進行了改選,原來家族內的高管人員逐漸退出。
鑒于法人治理結構的概念界定相當廣泛,股權結構是否合理、兩權是否分離、外部監督是否完善等都是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股權是否過分集中不是評價法人治理結構的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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