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瑛珊/文
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2001年1月中旬在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明確表示要把“在A股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作為重點工作之一。中國證監會副主席2001年4月30日指出,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的數量不少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1/3,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要占到董事會的1/3以上,并多于大股東的董事人數。獨立董事是指(1)過去五年不曾作為上市公司經理人員受公司聘用;(2)不曾附屬于公司的某個向上市公司提供服務咨詢或顧問公司;(3)不曾附屬于公司的某個重要客戶或供應商;(4)未曾與公司高層經理簽訂個人服務合約;(5)不曾附屬于任何接受過公司實質性資助的非營業性機構;(6)在過去五年中,不曾與公司的關聯企業(根據證券法應予披露關系者)有任何商業聯系(擔任獨立董事除外);(7)不曾為公司經理擔任其董事的公司所雇傭;(8)不曾與公司分支機構有上述任何業務關系;(9)不是上述任何有關人員的直接親屬。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各方面關注的焦點,人們對它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健全我國資本市場運作規則和秩序方面期望甚高。
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
中國主板市場創建十年來,一些本來業績不錯的上市公司逐漸淪為ST、PT甚至退市,使投資者蒙受損失,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近期以ST鄭百文、ST猴王、四砂股份為代表的一系列事件說明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不規范、不完善,已引起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反思。隨著加入WTO的臨近,市場開放提高,迫切要求建立一個讓國內外投資者高度放心的有較高治理水準的上市公司組成的證券市場。如果國際投資者對中國上市公司的規范性失去信心將嚴重影響國際融資和引進外資。另外,不規范的公司治理很可能引發金融體系的惡性連鎖反應。目前國內上市公司上市而不改制、過度的行政干預、大股東濫用上市公司資源等現象比比皆是,政企不分使得企業無法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終極目標,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亦無法保障。同時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比較落后,董事會常常被大股東控制,容易發生內部人控制問題,經常發生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因此建立健全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公司治理結構已刻不容緩。
我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是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發行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存在一個控股股東并由其實際控制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營層基本重合。董事會基本成了大股東的“代理人”。控股股東通過操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使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發生大量關聯交易,通過這些關聯交易,向控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送,犧牲或損害上市公司及其及中小股東的利益;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資產,或者通過貸款擔保等方式將控股股東的經營風險轉嫁給上市公司等問題相當突出。現在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基本上是在控股股東主導之下進行的,不可能有效制約控股股東的違規行為。因此,要想讓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作用,靠公司股東或現有董事會的自發行為是行不通的;必須由立法機關或監管機構制定強制的規則。
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化進程的推進,獨立董事的市場已初步形成,他們的出現促進了企業在商品經濟大潮中搏擊的能力,我們注意到一些上市公司已經在物色或聘用獨立董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我國上市公司大力推進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提高企業持續發展能力并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1.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推動公司治理革命。作為一個公眾上市公司,必須具有比較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以便廣大投資者能夠放心的進來,只作產品和業績的判斷。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以及他們之間的作用和相互制約機制。我國的國情非常特殊,1200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國有股占主導地位的公司。必須使上市公司的各種高級管理人員明白,無論你是國有股還是國有法人股的代表,你都不是所有者,不過是“代理人”、“受托人”、“仆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要創造一種機制,使得“代理人”、“受托人”、“仆人”之間形成有效的制約,使得“內部人”意識到“主人”隨時可能回來,必須更加盡責。上市公司要按照法律機制,股東大會、董事會、高層管理人員三方之間要建立起一種互相制約的運作機制,提高企業持續發展能力,保護中小投資者。這種有效的機制就是要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把它作為推動公司治理結構革命的重要內容。
2.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企業持續發展能力。由于獨立董事以其獨立性的觀察報告和良好的市場形象,勢必給廣大投資者以信心,也更有利于投資者進一步了解上市公司一段時期以來的經營狀況、總經理班子的績效水平以及公司前景展望等狀況。同時就上市公司本身而言,獨立董事的引進將促進上市公司業務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并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使上市公司在激勵和制約兩方面達到雙贏局面,形成董事會的強強聯合。
3.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可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引進獨立董事,將形成對大股東權力的有力制約,可以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有必要在法律機構上保證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越高,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就越好。世界500強企業中,絕大多數設有獨立董事。在美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構成中比例高達62%,英國達到40%,而我國只有十幾家上市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設立,對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和資金運作都有直接的制約,可以防止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避免類似ST猴王事件的發生,促進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
4.要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由于沒有股份,沒有關聯的物質利益,獨立董事可以更加超脫的考慮公司決策,減少公司重大決策失誤。但獨立董事不是花瓶,不是擺設,要發揮實實在在的獨特性,需要出臺有關規章制度,以充分體現其客觀公正性,防止其被大股東收買而形成合謀博弈關系。為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建議保證其在董事會占一定的比例并賦予其比較大的決策權。如果獨立董事太少,孤掌難鳴,難于發揮作用,獨立董事占到1/3以上份額比例合理。同時可以考慮實行獨立董事一票否決權。在引入獨立董事過程中,要防止兩種傾向:大股東對獨立董事的意見置若罔聞;獨立董事不能充分執行自己的董事職責。如果大股東不尊重獨立董事的權力和地位,在重大決策方面不及時通知獨立董事,或者獨立董事不能真正的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不能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甚至對公司業務不熟悉,獨立董事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因此,要從制度上保證獨立董事的權利、能力和操守。
5.推動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完成相關法律法規配套建設。在制度結構方面宜雙管齊下。一是私法范疇,即公司章程和內部治理機制的成熟;二是公法范疇,包括公司法相關條款的修改和增設,行政法規的設立,交易所上市規則的完善等。縱觀中國證券市場法規現狀,其中對上市公司董事勤勉盡責的約束和違規懲罰,以及對投資者的保護條款都很欠缺。對前者,要從行為限制和懲罰程序等制度上確保大股東的違規成本遠遠大于違規收益;對后者,要建立因上市公司欺詐造假而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機制。總之,首先要為公正的游戲設置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如果沒有制度保證,獨立董事再多都沒用。正是因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運作的法律保障作堅實后盾,獨立董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職能。
綜上所述,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改善董事會的存在質量,減少內部人控制董事會所引起的種種弊端,從而提高上市公司信任度,同時更關注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以及全體投資者的公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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