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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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2月18日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相較現行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資本辦法》),《辦法》重點修訂內容包括:
1、構建差異化資本監管體系,使資本監管與銀行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銀行合規成本。
2、全面修訂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包括信用風險權重法和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標準法和內模法以及操作風險標準法,提升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
3、要求銀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時、充分地掌握客戶風險變化,確保風險權重的適用性和審慎性。
4、強化監督檢查,優化壓力測試的應用,用好用活第二支柱,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
5、提高信息披露標準,引入70余張披露模板,要求銀行詳細披露風險相關定性和定量信息,增強市場的外部約束。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辦法》是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辦法的全面修訂,正式實施后,將有助于提升銀行風險管理水平,保持銀行體系穩健性,更好防范金融風險;同時推動銀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特別是降低地方政府債券和優質企業的資本占用等,實際作用較大。此外,在全面注冊制改革正式落地背景下,更好支持銀行通過資本市場融資,豐富資本補充形式,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倒逼并激勵我國資本市場發育,提高直接融資比例。
差異化監管,降低中小銀行合規成本
“資本是商業銀行抵御各類風險的重要屏障,是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基礎。資本管理是商業銀行的基礎制度和金融監管的關鍵抓手之一”,董希淼指出。
2012年6月,原中國銀監會公布《資本辦法》,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資本辦法》實施十年來,在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優化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我國金融進一步對外開放創造了有利條件。
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和商業銀行業務模式的變化,《資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問題,如對部分債權的風險權重較為單一,未充分反映風險實質;未充分體現差異化監管思路,對中小銀行要求過高等。
同時,從國際監管制度來看,巴塞爾委員會2017年發布了《巴塞爾協議III:后危機改革最終方案》,作為全球資本監管最低標準,要求各成員按期實施。
“銀保監會立足于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結合國際監管改革最新成果,對《資本辦法》進行修訂,有利于促進銀行持續提升風險計量精細化程度,引導銀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上述負責人指出。
此次修訂最突出的變化在于“差異化監管”。《辦法》按照銀行間的業務規模和風險差異,劃分為三個檔次銀行,匹配不同的資本監管方案。其中,規模較大或跨境業務較多的銀行,劃為第一檔,對標資本監管國際規則;資產規模和跨境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的銀行納入第二檔,實施相對簡化的監管規則;第三檔主要是規模小于100億元的商業銀行,進一步簡化資本計量并引導聚焦服務縣域和小微。
農業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田繼敏表示,實施差異化資本監管,“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大中型銀行提高風險計量的精細化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不降低資本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適度減輕了小型銀行的資本計量負擔,更加契合小型銀行的業務實際。”
從粗放到精細
浦發銀行風險業務總監兼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張寶全表示,監管規制修訂全面提升了商業銀行資本計量對風險的敏感性,“新規調整了部分風險敞口權重確定邏輯,有區分的風險權重設定客觀體現了各類資產和業務的風險特征,提高風險計量敏感度。”
以信用風險為例,《辦法》大幅修訂了信用風險權重法,并完善了信用風險內評法。田繼敏指出,修訂之后的信用風險權重法有兩個重要變化,一是調整了風險暴露分類,二是細化了風險權重的檔次劃分。舉例來說,《辦法》對中小企業單列了風險暴露類別和風險權重,將有利于降低中小企業信貸成本,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而信用風險內評法,則主要有三方面變化,一是進一步規范了內評法的實施范圍,較之前更加科學合理;二是完善了相關風險參數;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內部數據使用、模型開發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總體來看,實施新的內評法規則,有利于促進我國大型銀行進一步提升風險計量和管理能力。”田繼敏說。
張寶全認為,諸如“根據資本充足水平,對商業銀行進行標準信用風險等級評估,動態調整風險權重”等監管規則的變革,將極大程度改變銀行粗放經營模式,促進銀行精細化管理及計量水平。
此外,在市場風險方面,《辦法》規定,內模法計量以交易臺為基礎,要求銀行制定交易臺業務政策、細分和管理交易臺。中國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史煒指出,市場風險計量規則的全面落地實施,將切實提升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不僅有效保障了銀行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更強化了銀行應對市場風險及外溢性風險的管理能力,對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增進銀行與市場參與者溝通交流
此次修訂還大幅提高了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標準和要求,增強了風險信息的透明度。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建立了覆蓋各類風險信息的差異化信息披露體系,具體來看,第一檔銀行要求披露全套報表,包括70張披露報表模板,詳細規定了披露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和質量控制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數據顆粒度要求,提升風險信息透明度和市場約束力。第二檔銀行適用簡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風險加權資產、資本構成、資本充足率、杠桿率等8張報表。第三檔銀行僅需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等2張報表。
田繼敏認為,新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增進銀行與市場參與者的溝通交流,增強銀行合規經營的內生動力,形成自我約束和市場監督的雙效機制,推動商業銀行長期穩健發展。
單家銀行資本充足率將小幅變化
早在2017年《巴塞爾協議III》發布后,國內商業銀行就在為對接國際標準而進行討論和準備,2021年4月,銀保監會要求國內主要銀行提前做好實施安排,據記者了解,多家銀行明確表示,已在前期提早謀劃,開展了新規落地的實施準備工作。
田繼敏透露,結合前期測算及同業交流情況,實施新規后,預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將總體保持穩定。對于大型銀行而言,預計風險加權資產可能有所下降。總體來看,將有利于大型銀行準確計量風險、加強風險管理。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同樣表示,測算顯示,實施《征求意見稿》后,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總體穩定,未出現大幅波動,單家銀行因資產類別差異導致資本充足率小幅變化,體現了差異化監管要求,符合預期。
“為給我國商業銀行預留充足的實施準備時間,并保持我國實施進度與國際成員基本同步,修訂后的《資本辦法》擬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負責人指出。
不過,董希淼提醒,應充分考慮全球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杠桿率要求以及逆周期資本附加要求等因素,盡量降低疊加監管要求給銀行業帶來的沖擊。同時,加快建立商業銀行資本補充長效機制,一方面銀行需要內外源相結合持續補充資本,盡快落實和滿足新規要求;另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統籌配合,繼續加強對銀行補充資本的支持力度。
責編:楊喻程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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