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權威回應!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支持中資券商香港展業?答案都來了

證監會權威回應!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支持中資券商香港展業?答案都來了
2022年02月21日 08:15 券商中國

  近日,證監會集中公布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以及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部分建議、提案的答復情況。

  有觀點提出,要重點培育和支持國有頭部券商做大做強。證監會答復稱,證監會一直支持證券公司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充實資本實力,提升核心競爭力,并提供相關配套政策支持。此外,證監會還將研究推動《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相關實施細則出臺。

  有觀點提出,要求企業境外上市保薦、承銷、簿記首選中資券商。證監會表示,在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的前提下,支持內資券商為赴境外上市的企業及境外中資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服務。

  也有觀點提出,要對向商業銀行發放證券牌照工作進行試點。證監會表示,基于商業銀行控股證券公司事項的特殊性,需要審慎評估必要性、可行性、對行業的影響、具體模式,并制定配套監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

支持頭部券商做大做強

  在《關于建立認可跨境業務券商制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提案》中,有一個建議是“重點培育和支持國有頭部證券機構加大資本投入,補足相對外資機構的資本差距,通過深化改革加強公司治理實現做優做強做大,提升交易、做市、托管、主經紀、風控等方面的核心競爭力”。

  證監會答復稱,“我會一直支持證券公司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充實資本實力,優化公司治理,夯實基礎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并提供相關配套政策支持?!?/font>

  首先是支持證券公司依法有序擴充資本實力;其次是推動證券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規風控能力;再次是支持證券公司提升專業水平與核心競爭力。

  證監會表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之后,國際社會吸取危機的經驗教訓,強化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以防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由于規模和體量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高、關聯度強等特點帶來的金融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及“大而不能倒”等問題。近年來,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持續強化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平衡好發展、風險與穩定的關系。 

  2018年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范圍,規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流程和總體方法,合理認定對金融體系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下一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將按照職責分工,研究推動相關實施細則出臺。

支持中資券商在港展業發展

  在《關于建立認可跨境業務券商制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提案》中,也提及了支持中資券商在港的業務發展問題。

  對于“推動以認可跨境業務券商為企業境外上市主辦行、機構投資者境外主經紀和托管商,打破外資壟斷香港證券托管市場局面,引導跨境資本有序流動”的問題,證監會答復稱,內資券商參與香港資本市場有利于豐富香港金融業市場主體,深化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互聯互通,并提升內資券商競爭力和國際化水平。

  證監會表示,截至目前,有35家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其中有34家機構在香港設立子公司,均持有香港證監會的證券經紀、承銷保薦等牌照,具備擔任內資企業境外上市主辦行、機構投資者境外主經紀和托管商的相關資質。為便利證券公司依法拓展國際業務,進一步簡政放權,新《證券法》取消了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我會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依法有序開拓香港等境外市場,為投資者提供承銷保薦、經紀、托管等綜合金融服務?!弊C監會稱。

  對于“以建立認可跨境業務券商制度為突破口,要求企業境外上市保薦、承銷、簿記首選中資券商,要求中資機構投資者選擇認可中資托管商為托管機構,重塑托管業務市場格局”的問題,證監會稱,香港托管市場外資占比較高是多種因素造成的。

  “我會支持內資券商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提高競爭力和國際化水平,積極開拓香港市場,提高市場占有率,為維護兩地資本市場穩定和金融安全發揮更大作用。在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的前提下,我會支持內資券商為赴境外上市的企業及境外中資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服務?!弊C監會表示。

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要審慎評估

  證監會公布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041號建議的答復。該建議標題為《關于支持境外金融機構在橫琴設立獨資或合資金融機構豐富琴澳兩地現代金融業態促進兩地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建設的建議》。

  證監會對建議中提出的“允許中資控股澳資銀行機構在橫琴設立合資券商,作為證監會向商業銀行發放證券牌照工作試點”進行了回應。

  證監會表示,證監會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橫琴依法申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如果相關澳資銀行的控股股東為內地商業銀行的,將涉及金融業綜合經營事宜。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亦有類似規定。上述規定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體制,但也為金融機構開展綜合經營試點預留了空間。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堅持分業經營為主,嚴格規范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

  證監會認為,基于商業銀行控股證券公司事項的特殊性,需要審慎評估必要性、可行性、對行業的影響、具體模式,并制定配套監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下一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將繼續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審慎有序研究推進金融綜合經營試點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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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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