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企業上市編委整理 企業上市
2024年2月23日,證監會舉行新聞發布會:
此外,面對面取證的工作特點,也決定了在執法實踐中各種軟硬對抗還比較普遍,特別是在現有法律授權有限、手段不足的情況下,甚至還出現了暴力抗法的情況,比如近期我會在某起案件調查中,當事人不僅拒絕配合調查,還揮拳毆打2名執法人員(其中1名為女干部),分別導致執法人員頸部、面部受傷。這些都是我們面臨的執法壓力。
暴力抗法是非常嚴重的行為,2019年,深大通曾經暴力抗法!,辱罵、毆打證監會調查人員,后來被證監會立案,深大通董事長辭職。建議證監會公開這家暴力抗法的公司,快速立案處理。
證監會對深大通等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
日期:2019-07-26來源:證監會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大通)及相關人員涉嫌拒絕、阻礙證券執法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
經查,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間,證監會檢查、調查人員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檢查、調查,在此過程中,深大通及相關人員存在拒絕簽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拒絕檢查、調查人員進入辦公場所,拒絕接受詢問,拒絕提供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資料,辱罵、威脅檢查、調查人員,擅自轉移、隱瞞被封存的重要證據等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的行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深大通員工使用推搡、抓撓調查人員,搶奪、摔砸執法記錄儀等暴力方法抗拒調查,致證監會調查人員軟組織損傷、手臂被抓傷、執法記錄儀部分零件損毀。
本案系首例因不配合檢查、調查,被證監會立案查處的案件。深大通及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性質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監管秩序,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擬對深大通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主要責任人員采取終身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對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的行為,證監會將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妨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涉嫌犯罪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2月23日新聞發布會
日期:2024-02-23來源:證監會
2024年2月23日,證監會舉行新聞發布會。以下為文字實錄:
高莉: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歡迎參加證監會的新聞發布會。今天,我們非常高興邀請到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先生,首席風險官、發行司司長嚴伯進先生。首先,請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先生介紹有關稽查執法情況。
李明: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謝大家長期以來對證券執法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昨天下午,我會官網上公布了6份處罰決定書,我們關注到已有不少媒體跟進報道,體現出大家對我們工作的關心與支持。稽查執法是證監會監管的核心和關鍵一環,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有力的保障。一個市場要人氣興旺、蓬勃發展,最關鍵的是大家相信這個市場是公平公正的。我們還將繼續努力,依法從嚴辦理每一起證券違法案件,完成好黨中央國務院賦予的職責使命,不辜負廣大投資者的殷切期待。
高莉:下面,我們進入問答環節。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新聞中心記者: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大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問題歷來為市場所關注,請問證監會對此如何看待?接下來準備采取哪些舉措加大對這些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李明: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運行的邏輯起點,資本市場所有產品幾乎都與上市公司相關。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產品的價值,取決于上市公司的質量和未來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說假話”“做假賬”,必然會嚴重影響、干擾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市場也就無法有效運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也就無從談起。
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一目標,我們將多措并舉,進一步加大對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以及大股東違規占用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我們將持續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過年報審閱、公司歷史數據對比、行業數據對比、重大輿情監測、投訴舉報處置等多元化渠道識別造假線索,并通過現場檢查核實驗證,進一步提升線索發現能力。這些年,我們也逐步積累了大量有效的監管數據,在運用大數據比對方面也形成了很多成果。我們將緊盯上市公司濫用會計政策調節利潤等惡劣行為,不讓造假者“瞞天過海”“蒙混過關”。我們還將注重全流程監管執法,把好“入口關”,堅持“申報即擔責”,日前我會對思爾芯申請科創板首發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這也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首例;暢通“出口端”,對重大違法企業堅決出清。對于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違規占用擔保等“監守自盜”行為,我們將打好“組合拳”,通過打擊懲處、清查追償、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讓其“人財兩空”。此外,對于證券服務中介機構,我們將堅持“一案雙查”,督促、警示“看門人”切實歸位盡責。
但我們也應看到,雖然上市公司中存在“害群之馬”,但總體看,上市公司仍是中國優秀企業群體的代表,囊括了七成國內500強企業,是經濟的基本盤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微觀基礎。滬深兩市5116家上市公司僅占全國5000多萬家企業主體的萬分之一,但繳納的稅費相當于全國稅收比重的1/4,營業收入相當于GDP的近六成。過去五年,上市公司累計研發投入5.8萬億元,研發投入已占全國企業研發支出的一半,創新領跑者地位更加彰顯。同時,上市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示范樣本,執行與國際等效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內控規范。可以說,上市公司這個稱號本身就意味著一種榮譽。欺詐造假的公司只是少數。我們理解廣大投資者是“愛之深、責之切”,也深知我們的工作與投資者的期望相比還有差距,我們將持續加強監管執法,著力推動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努力營造讓投資者安心、放心的投資環境。
證券時報記者:您怎么看待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危害,能否介紹一下稽查執法下一步打擊操縱市揚、內幕交易方面的主要考慮?
李明:操縱市場通過人為操控,扭曲股票價格,引發股價暴漲暴跌,誤導投資者交易決策,獲利離場后,留下“一地雞毛”,讓投資者損失慘重,其實質就是“騙”;內幕交易中少數人掌握內幕信息,搶先交易,占有更多獲利機會,妄圖在“無人察覺”中謀取暴利,其實質就是“偷”。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會破壞以價值投資為導向的市場生態,助長打探消息、投機炒作的惡劣風氣,干擾投資者價值判斷,形成了脫離基本面“炒差炒爛”的不良現象,嚴重影響市場定價功能發揮,侵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此,我會將通過全方位監控、大數據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維技術手段構建“穿透式”線索篩查體系,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行為進行精準識別、嚴厲打擊。一方面,重點懲治關鍵少數。部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違背忠實義務,利用其身份職位優勢,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熱點、安排股評、囤積股票、對倒拉抬、搶先交易,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必須予以嚴懲。我們將加強信息披露與交易監管聯動,對相關線索進行增維拓展分析,持續精準高效打擊,讓敢于以身試法的關鍵少數受教訓、長記性;另一方面,緊盯新型違法案件。及時打擊利用新產品、新技術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消除監管盲區。如某些團伙利用場外個股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縱收益,部分人員對LOF基金、可轉債等品種實施操縱,目前均已從嚴查辦。近期,還出現部分團伙利用遠程操控軟件隱藏交易痕跡操縱市場,為快速賣出而清倉式砸盤出貨,牟取巨額非法利益,我會已配合公安機關完成收網,后續將推動嚴肅刑事追責。
第一財經記者:當前,部分投資者反映一些案件處罰結果過輕,請問,證監會將如何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
李明: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確實是投資者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近年來,我們從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刑事追責等方面持續發力,努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我會積極推動修訂《證券法》,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推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提高證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2020年《證券法》修訂后,證券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對欺詐發行行為,罰款限額從募集資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最高罰款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交易,從給予違法所得1-5倍罰款,提高至1-10倍罰款。近期按照新《證券法》查處的一批案件,已經充分體現了加大處罰力度的效果,比如奇信股份案,我們對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和組織指使的實際控制人分別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公司欺詐發行行為處以4000萬元的罰款。
從執法周期來看,目前還處于新舊《證券法》的交替適用期。我們查處的部分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前,隨著這類案件的逐步加快處理完畢,今后將會有更多案件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力度會越來越大,違法成本也會越來越高。
從追責程序來看,我國將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分為三類不同的獨立程序分別處理。民事賠償兼具賠償投資者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特別是集體訴訟,更能觸及違法者痛處,令投資者拍手稱快。行政執法常常可以為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提供證據先導,從過往案例來看,我們一公布執法信息,投資者保護機構、律師和投資者就開始行動起來,組織民事賠償訴訟,違法者往往因隨之而來的民事責任而承擔巨額賠償,甚至是“傾家蕩產”,這也是執法震懾力最直接的體現。如康美藥業案,證監會按照2005年《證券法》頂格罰款60萬元,但后續有5萬多中小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獲賠24.59億元。澤達易盛案,證監會依據新《證券法》罰款8600萬元,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和解獲得2.8億元全額賠償。對于一些涉嫌犯罪的證券違法案件,我們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獐子島時任董事長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天山生物相關主體被判處無期徒刑。
下一步,我們將堅持不枉不縱的法治原則,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豐富懲戒手段和方式,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失信懲戒、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體訴訟、支持訴訟和刑事手段,對違法者形成疊加打擊效應。
上海證券報記者:全面加強監管形勢下,稽查執法將承擔更重使命、面臨更大挑戰,請問證監會下一步對加強稽查執法有何考慮與工作安排?
李明:凈化市場生態、維護市場平穩健康運行、保障資本市場樞紐功能發揮,是稽查執法義不容辭的責任,這既是沉甸甸的擔子,也是我們前行的動力。當前,資本市場新產品新技術加速演變升級,違法違規行為不斷花樣翻新,我們的調查手段、技術急需迭代更新,執法資源存在不足。此外,面對面取證的工作特點,也決定了在執法實踐中各種軟硬對抗還比較普遍,特別是在現有法律授權有限、手段不足的情況下,甚至還出現了暴力抗法的情況,比如近期我會在某起案件調查中,當事人不僅拒絕配合調查,還揮拳毆打2名執法人員(其中1名為女干部),分別導致執法人員頸部、面部受傷。這些都是我們面臨的執法壓力。
面對上述情況,我們將切實增強金融報國情懷和政治擔當,持續提升執法能力。在線索發現方面,強化科技監管應用,提升舉報獎勵金額,堅持露頭就打。在案件查辦方面,我們將更加聚焦欺詐發行、財務造假、違規占用擔保、違規減持、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密切盯防并嚴厲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影響市場正常秩序的違法行為,為投資者入市提供良好的市場秩序,使投資者投資時有信心、有恒心。針對市場高度關注的案件,我們將主動通報工作進展與處罰結果,并及時發布類案情況、執法綜述,提升執法透明度。我們還將充分利用公安、檢察駐會辦公、溝通便利的機制優勢,加強與相關部委的協作配合,在信息通報、形勢分析、案件辦理等方面加強聯動,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零容忍”執法毫不動搖、一以貫之的執行到位。
此外,我們還要充分發揮稽查執法的“懲罰”“教育”“治理”三重功能,不是僅僅一罰了之,更要及時發現監管漏洞、促進制度完善,以罰促改,以罰促管,注重在懲罰之后努力實現對市場生態的涵養和修復。
打鐵還需自身硬。我們將以“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為標準,進一步站穩人民立場,持續提高執法專業能力與規范化水平,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制度防線,努力鍛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執法干部隊伍。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近日,有媒體報道IPO要倒查10年,請問證監會有何回應?
嚴伯進:證監會系統堅持以投資者為本,從嚴審核擬上市企業,對違法違規、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嚴懲不貸,用監管的威懾力讓企業不敢“帶病闖關”,從源頭上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企業上市后,財務真實性仍是日常監管的重中之重。我們綜合運用定期報告監管、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循環篩查高風險可疑類公司,發現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的依法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無論是在審的擬上市企業,還是已經上市的企業,無論是什么時候上市的企業,都要受到證監會持續嚴格監管。
防范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目前沒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媒體出現這方面說法,體現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質量的關心關注。在發行上市監管工作中,我們正在持續加強全鏈條把關,嚴審重罰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我們也將大幅提高擬上市企業現場檢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回應投資者的關切。
高莉:感謝大家對證監會工作的關注。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下次再見。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大通及相關責任人員)
〔2023〕41號
當事人: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大通),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苑路15號科興科學園B棟B2-302。
夏東明,男,1966年10月出生,時任深大通董事、浙江視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科傳媒)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
管琛,女,1970年12月出生,時任深大通董事長,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
郝亮,男,1971年3月出生,時任深大通董事長、副董事長、董秘,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
黃衛華,男,1975年7月出生,時任深大通總經理、執行總經理,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馬炬,男,1968年12月出生,時任深大通總經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李建立,男,1982年8月出生,時任深大通財務總監,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
于秀慶,男,1977年10月出生,時任深大通董事、視科傳媒副總經理,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深大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夏東明、郝亮、馬炬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當事人李建立進行了陳述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深大通、管琛、黃衛華、于秀慶的要求,我會于2023年1月10日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深大通和視科傳媒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
2015年7月,深大通與夏東明等8名視科傳媒股東簽訂了《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約定深大通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視科傳媒100%股份,交易作價為170,000萬元。
2015年8月,深大通與夏東明等8名視科傳媒股東簽訂了《〈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的補充協議》,夏東明等承諾視科傳媒2015年至2017年凈利潤分別不低于人民幣13,100萬元、16,500萬元、19,800萬元。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于2015年12月15日獲得證監會核準,于2015年12月28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于2016年1月21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記手續。深大通將2016年1月31日確定為購買日,自購買日起將視科傳媒納入合并報表范圍。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至2017年,視科傳媒及其子公司與夏東明開發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弘文化)、杭州君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亭實業)、杭州棋瑞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棋瑞貿易)、杭州科博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科博紙業)、上海童學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九甄選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漣水福之緣酒業銷售有限公司、浙江海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納控股)、杭州海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浙江弄口恒祺置業有限公司、寧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龍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龍進出口)、杭州秀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鈞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術有限公司、杭州乾莊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等16家客戶,簽訂了23份業務合同。
經查,上述廣告業務為虛構。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述業務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實業、棋瑞貿易等客戶的業務回款來自夏東明或者其控制的賬戶。
上述行為導致深大通累計虛增收入157,653,982.86元,其中,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96,412,442.87元,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61,241,539.99元。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深大通公告、合同文件、財務資料、工商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深大通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夏東明、管琛、郝亮、黃衛華、李建立、于秀慶等時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深大通2016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書,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夏東明、郝亮、黃衛華、馬炬、李建立、于秀慶等時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深大通2017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書,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夏東明作為視科傳媒原實際控制人,時任深大通董事、視科傳媒董事長,負責視科傳媒的經營管理,組織實施了財務造假行為,直接導致了深大通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深大通時任董事長管琛,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郝亮,時任總經理、執行總經理黃衛華,時任總經理馬炬,時任財務總監李建立,時任董事、視科傳媒副總經理于秀慶未勤勉盡責,未能及時發現視科傳媒的財務造假行為,并簽署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年度報告,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深大通、管琛、于秀慶、黃衛華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本案事實認定不清。一是,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虛構廣告業務。視科傳媒及其子公司的業務回款直接來自相關客戶,并非來自夏東明。普弘文化等客戶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的陳述與視科傳媒的刊播證據及年度審計的書面確認等完全矛盾,不能采信。二是,視科傳媒涉案業務合同真實有效。視科傳媒依法履行了廣告宣傳義務,確認業務收入符合相關會計準則。三是,部分廣告客戶在簽署涉案合同之前,與視科傳媒簽過廣告宣傳合同,可以證明客戶存在真實的廣告宣傳需求;部分涉案合同簽署在并購重組前,深大通無法對此進行監管。四是,虛增利潤總額未考慮視科傳媒支付的業務提成費等費用。
第二,深大通主觀上無過錯。夏東明的個人私下轉賬行為是個人行為,非單位行為。深大通對視科傳媒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內部控制,進行了有效監管,不存在不作為的主觀過失。
第三,深大通對視科傳媒經營問題進行了事后妥善補救。夏東明涉刑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深大通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轉讓視科傳媒股權,并積極向視科傳媒原股東進行追償。
管琛、于秀慶、黃衛華及其代理人還在聽證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未參與視科傳媒的經營管理或業務管理。管琛作為時任董事長,黃衛華作為時任總經理、執行總經理,不負責視科傳媒的經營管理;于秀慶作為時任董事、視科傳媒副總經理,分管行政人事工作,不參與業務管理。
第二,對于視科傳媒的管理已勤勉盡責。管琛在2016年年報簽署前,關注視科傳媒業務完成情況以及實際回款情況。黃衛華定期召開子公司經營會議,督促視科傳媒加快應收賬款的回收,確定視科傳媒的收入確認符合財務和審計的要求。于秀慶按照深大通及視科傳媒有關制度履行職責,曾提醒夏東明對超期應收賬款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發函等催收措施,但具體措施由夏東明最終決定。
第三,對于夏東明私下轉賬行為不知情。夏明東私下轉賬行為完全在深大通及視科傳媒監管之外,具有非常大的隱蔽性,深大通的董監高沒有途徑察覺、調查、核實。
綜上,深大通、管琛、黃衛華、于秀慶請求免除處罰。
李建立在申辯意見中提出:
第一,對視科傳媒業務造假不知情,未參與。受業績對賭條款約束,視科傳媒由原股東和管理層獨立經營,李建立不分管且不參與相關業務。
第二,李建立已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任職期間積極推動財務內控建設,采取措施規范財務政策執行,并對視科傳媒專門制定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加強應收賬款的回收。積極督促中介機構加強視科傳媒的內控督導。
第三,對于本人量罰過重。李建立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推動深大通在2018年年報中披露非標審計意見相關情況,并提示影響。
綜上,李建立請求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針對深大通、管琛、于秀慶、黃衛華共同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我會認為:第一,關于事實認定,部分采納深大通的意見,并已在決定書中予以調整,不予采納深大通其他意見。一是,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深大通子公司視科傳媒通過虛構廣告業務虛增收入的違法事實。我會系根據客戶或其實際控制人的指認、視科傳媒內部人員的指認、客戶廣告回款最終來自夏東明或其控制賬戶的資金流水、視科傳媒刊播的廣告與客戶無關、視科傳媒確認的廣告收入超過客戶的年度營業成本等多個維度證據,在案證據達到明顯優勢標準,足以認定視科傳媒的涉案廣告業務為虛構。二是,視科傳媒為滿足收入確認的要求虛構廣告業務的行為,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財會〔2017〕22號)第二條規定的“日常活動”,不應確認為營業收入。此外,審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相關業務的真實性。三是,綜合客戶或其實際控制人指認造假、回款最終來自夏東明或其控制的賬戶等證據,科博紙業、海納控股、徐龍進出口等并購重組前與視科傳媒的3筆廣告合同亦是虛構廣告業務,無法證明客戶存在真實的廣告需求。四是,視科傳媒并購前簽署的虛假廣告業務合同的收入確認在2016年度,導致深大通的2016年財務報告虛假記載,我會認定并無不當。
第二,不予采納深大通關于無主觀過錯的申辯意見。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深大通未對子公司視科傳媒有效管控、監督,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不予采納深大通關于減輕處罰的申辯意見。深大通后續處置視科傳媒的行為,并非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
針對責任人的陳述申辯,經復核,我會認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獨立做出判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主動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材料。不知情、未參與、不分管等均不是法定免責理由,不足以排除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的信息披露責任。
第二,時任董事長管琛,時任總經理、執行總經理黃衛華,時任財務總監李建立,時任董事、視科傳媒副總經理于秀慶等有職責了解視科傳媒的相關經營和財務狀況,但是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了勤勉盡責的義務。
第三,我會已綜合考慮相關責任人員在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態度、專業背景、職務職責及履職等情況,量罰適當。
綜上,我會對管琛、黃衛華、于秀慶、李建立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責令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
二、對夏東明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黃衛華、李建立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郝亮、管琛、于秀慶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五、對馬炬給予警告,并處以8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6月8日
責任編輯:張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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