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靜
從給證監會[微博]領導做培訓業務的紅人,到“光大烏龍指”案主角,再到起訴證監會的原告,從金融投行精英到大學教授,楊劍波[微博]在多個角色和職能中快速切換身份,有的讓其一時光鮮,有的則備受指責。
4月3日9點半,楊劍波狀告證監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博]西中庭開庭,由于該事件的里程碑式意義,引來許多法律界人士和媒體的旁聽。
對于此次公開審理,楊劍波方面有備而來,其專業律師團隊在開庭前還連夜修改了發言要點。與之相比,證監會代理人專業度被指稍遜,其在法庭之上舉例稱:“一個人收入與消費應相匹配,只賺100塊,但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塊錢,就去市場上搶10000塊,這能不犯法嗎?”話剛一落地,就引發全場大笑。
庭審過程顯然不會如此輕松,當日庭上唇槍舌劍,雙方激辯四小時,結果待定。
關鍵性物證缺失
或許并不是巧合,著名的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案就是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的。14年前,同是此地,同是代理律師李江,同是狀告證監會,楊劍波案的結果是否會像凱立一樣勝訴?
4月3日9點左右,法院門口的旁聽人員已排起長龍,主角楊劍波登場亮相,神情輕松,他先是與李江在旁交流,隨后與相熟記者進行交談,對于諸多的拍照要求,愛惜形象的楊劍波笑言:“擺好POSE再拍。”
9點35分正式開庭,此次北京一中院[微博]派出了北京法院網全程直播,還開放了央視、上海電視臺等多家電視媒體全程錄像,約有百人座位的法庭坐得滿滿當當。楊劍波的老東家光大證券也派人前往,但拒絕發表任何評論。
庭審的前40分鐘是例行程序的身份確認、訴訟事實確認、請求確認和雙方提交實體部分證據的說明和基本觀點闡述環節。控辯雙方共提交了六組證據,而當第五組證據出現之時,原告方對真實性不予認可。
這組證據正是監管機構上證所、中金所[微博]和上海證監局履行職務的情況,包括電話錄音、詢問筆錄和光盤等,原告方認為,在2013年8月16日14時22分前,中金所人士張宏與楊劍波有過數次通話,這顯示了交易是在監管層指示之下進行,但被告方并未提交這份錄音。與此同時,光大證券方面的證人并未到場亦未告知缺席原因。
幾番唇槍舌戰之后,庭審開始進入高潮,核心問題被觸及:被訴決定認定的內幕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其一,內幕信息是否必須是與發行人自身相關的信息?其二,涉案信息何時公開?
“上市公司信息不能由媒體揣測公布。”被告方認為,內幕消息公開由上市公司經過一定程序向市場披露,并非由一般媒體進行任意揣測。“光大烏龍指”事件當日上午的報道并未經過光大確認,董事會秘書梅鍵的否認更使得投資者無法從前后矛盾的報道中得到真實情況,而光大證券是惟一全面知悉原因的主體,卻利用信息優勢先行交易。
第二個核心問題在于光大證券的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該爭議的核心在于該交易行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
楊劍波方面指出:“8·16”錯單交易是突發事件,光大證券預案已經考慮到系統故障等交易異常,故在制度安排中決定部門按照制度安排實施,無論市場發生什么事件,是主動抑或被動,當天行為是套保行為,該行為以控制風險不確定性為目的。而被告方認為,楊劍波所在的策略交易部每天的投資額度上限只有1億元,既然當日已經產生了72.7億元的交易,則既定交易策略便無從談起;并且當日上午72.7億元的交易,已為違法違規交易,因此已不符合公司的管理制度。
從被告到原告
“正因為我的專業,才知道你的不專業。”楊劍波說。
縱觀庭審,被告方屢屢朗讀法律條文應答審判長提問,審判長則屢次提出要其簡明扼要的要求。一位旁聽人士告訴記者:“證監會派出的人很年輕,楊劍波那邊律師太強了,被告全場有被壓著打的感覺,難道這次楊劍波要翻盤了?”
楊劍波在庭審中的表現則可用“針鋒相對”來形容:當被告方稱所謂中性交易策略只是簡單的買賣套利而已時,楊劍波馬上反擊稱對方根本搞不清楚套保和套利;當被告認為楊劍波作為策略交易部負責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時,楊劍波再次插話,“那你來告訴我怎么做”。審判長不得不多次提醒原告不要使用攻擊性的語言。
楊劍波的激動事出有因,2004年加入光大證券,2005年11月參與了中國資本市場第一批交易所權證創設等活動,2006年以后,楊劍波著手光大證券結構性產品,特別是A股掛鉤結構性產品業務平臺的建立,并負責相關業務的開展,直至擔任該公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總經理,并最終升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負責量化交易投資。然而,“烏龍指”事件裁定其終生市場禁入,幾乎斷送了他原本順遂的職場生涯。
并未消沉太久,楊劍波迅速找到了一個新的角色,即母校上海財經大學的金融學教授,在其商學院MBA課程當中已有他的金融實務專題。雖然進入新角色并非初衷,但他的專業課在業內早已聲名遠播,據稱,已有清華的MBA同學期待楊劍波來北京上課,其在新浪、和訊等專業財經網站上的專欄和博客亦運作得有聲有色,社科院社科出版社亦在近期向其約稿暢談量化交易。
“如果再回到當時,我還是會按照這種行為方式來處理。”庭審后楊劍波告訴記者:因為我參加過證監會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這個案子的特殊性在于,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專業,而這兩個領域都是極少數人能理解和掌控的,而一定又是對這兩個領域同時掌握的人才能有著比較清晰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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