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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劍波訴證監會案開庭 法庭辯論聚焦四大爭議點

2014年04月04日 02:01  上海證券報  收藏本文     

  事件回顧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中國證監會認定該信息為內幕信息,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劍波給予警告,合并罰款60萬元;并對其作出市場禁入決定。

  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對抗法律強制規定,如果執行中性策略時違反法律規定也是構成內幕交易。光大證券的相關行為不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光大證券下午的交易也并不是按照書面合同進行的。

  光大證券上午事件是突發事件并不是事先安排好的,證監會并沒有禁止光大證券正常中性策略投資,但是光大證券在沒有進行信息披露反而進行交易,并不是執行中性策略。同時,光大證券突發事件實際導致成交72億多元,超過了光大證券經營資本。其下午對沖交易是在公司召開決策會之后實施的,不屬于提前計劃,按照其業務部管理制度,光大證券當日使用額度是一億元,也超出了業務管理制度所規定的限額。

  ——證監會代理人

  中性交易策略本身并無褒貶之分,不涉及合法性問題,但需要在內幕信息披露之后做對沖。對沖交易決策不應基于公眾投資者并不知情的信息,若信息不對稱,那么中性策略對沖只為機構自身服務,同時也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市場“三公”原則。

  中性策略本身并沒對錯,但依法合規信息披露是其中一個關鍵,實施中性策略的前提是信息公開、公平、透明。利用信息優勢而進行中性策略交易顯然有違策略本身初衷,而利用內幕信息中性交易則更是違法。

  ——業內人士

  ⊙記者 郭玉志 ○編輯 姚問

  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博]公開開庭合并審理原光大證券員工楊劍波[微博]訴中國證監會[微博]行政處罰決定案及市場禁入決定案,此次庭審并未當庭宣判。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造成巨量申購和成交的原因可能對投資者判斷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對滬深300指數,180ETF、50ETF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隨后光大證券管理層決策后做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楊劍波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綜合具體調查和法律法規,證監會以內幕交易為由決定對楊劍波處以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

  楊劍波在決定預先告知書送達后,并未提起行政復議,但提出了申辯意見。此后,楊劍波不服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兩被訴決定。

  法庭辯論聚焦四大爭議點

  當日,庭審先后歷經庭審審查、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集中發表辯論意見、最后陳述等環節。其中,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環節,雙方就被訴決定認定的內幕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光大證券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楊劍波是否構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證監會認定涉案交易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是否滿足行政處罰依據應當事先公開的要求等進行了辯論。

  楊劍波代理律師李江認為,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信息已處于公開狀態不符合內幕信息的構成要件,光大證券沒有利用該交易信息從事證券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楊劍波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此,其訴訟是撤銷證監會對楊劍波本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對此,對于內幕信息的認定,證監會委托代理人認為,證監會按照法律規定對ETF和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分別進行了認定。《證券法》第2條第2款及第202條明確所有證券包括內幕交易行為在內,只要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布前,買賣相關證券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條第11項規定,內幕信息是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并規定證監會有權將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認定為內幕信息。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涉案信息屬于內幕信息范圍,光大證券因程序錯誤以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對滬深300指數、180ETF、50ETF和股指期貨合約均可能產生重要影響,這一信息在一段時間內處于未公開狀態,證監會根據案件事實和《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授權認定上述信息為內幕信息。

  而對于內幕信息認定上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即證券法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也有專家認為,任何法律的制定均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而且在實踐操作中,行政法中也有大量兜底條款。證監會根據法律的授權,有根據內幕交易的實質要件進行認定的權利,而非大量“規定”某些信息可以成為內幕信息。

  此外,根據楊劍波當庭陳述,在其與中金所[微博]的電話溝通中,他揣測中金所是知情的,因此沒有告訴中金所“8·16”股票交易是錯單,此前關于中金所熱線指導楊劍波交易說法并不能成立。相關委托人宣讀的相關調查證據也揭示了楊劍波本人曾承認未向中金所匯報真實情況。

  針對楊劍波認為錯單交易當天已有媒體對此進行報道,因此信息屬于公開信息這一觀點,證監會委托代理人認為,內幕信息的公開應由上市公司經過一定合規程序向市場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體報道進行任意揣測。

  回顧當日事發時,由于股指劇烈波動,市場先后出現了優先股、股市紅利、烏龍指、T+0等多種傳言,均未經證實,光大證券“烏龍指”僅是傳言之一,同時還有媒體報道光大證券時任董秘對“烏龍指”事件進行否認,市場預期混亂,市場投資者也無法從前后矛盾的報道中得到真實情況。

  中性策略不分褒貶 但須依法合規

  值得注意的是,在光大證券的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辯論環節中,該爭議的核心在于該交易行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李江認為,光大證券是按照策略投資部的計劃和安排實施的,是光大證券在自營業務中為了防范交易風險的策略實施的。

  證監會代理人則指出,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對抗法律強制規定,如果執行中性策略時違反法律規定也是構成內幕交易。光大證券的相關行為不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光大證券下午的交易也并不是按照書面合同進行的。

  他強調,光大證券上午事件是突發事件并不是事先安排好的,證監會并沒有禁止光大證券正常中性策略投資,但是光大證券在沒有進行信息披露反而進行交易,并不是執行中性策略。同時,光大證券突發事件實際導致成交72億多元,超過了光大證券經營資本。其下午對沖交易是在公司召開決策會之后實施的,不屬于提前計劃,按照其業務部管理制度,光大證券當日使用額度是一億元,也超出了業務管理制度所規定的限額。

  有業內人士認為,中性交易策略本身并無褒貶之分,不涉及合法性問題,但需要在內幕信息披露之后做對沖。對沖交易決策不應基于公眾投資者并不知情的信息,若信息不對稱,那么中性策略對沖只為機構自身服務,同時也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市場“三公”原則。中性策略本身并沒對錯,但依法合規信息披露是其中一個關鍵,實施中性策略的前提是信息公開、公平、透明。利用信息優勢而進行中性策略交易顯然有違策略本身初衷,而利用內幕信息中性交易則更是違法。

  此外,李江對兩被訴決定中對楊劍波在涉案交易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并不認可。對此,證監會代理人則認為,楊劍波在光大證券內幕交易過程中發揮了較大作用,因此認定法定代表人總裁是直接負責人而其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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