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昨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規定,證監會[微博]人員在職期間或離職后規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說,二次審議之后,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建議增加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離職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中任職。經研究,公務員法已規定公務員在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單位中任職,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本法對此可作出銜接性規定。
據此,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
修訂草案三審稿還界定,私募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不納入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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