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進行注冊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保薦機構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保薦機構名稱、成立時間、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保薦機構的主要股東情況;
(三)保薦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四)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情況;
(五)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情況;
(六)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
(七)保薦機構的執業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保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三)保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
(四)保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五)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保薦代表人在原任職機構執業情況的說明;
(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保薦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年度執業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年度執業情況的說明;
(二)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盡職調查工作日志檢查情況的說明;
(三)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評定情況;
(四)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
(五)保薦機構對年度執業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保薦職責
第二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四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第二十五條 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
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第二十七條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第二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機構決定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可以根據發行人的委托,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
第二十九條 對發行人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市申請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其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對專業意見存有異議的,應當主動與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協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釋或出具依據;發現專業意見與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條 對發行人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市申請文件中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發行人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市申請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第三十一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發行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程序;
(二)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三)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四)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五)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六)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七)相關承諾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Topview專家版 | |
* 數據實時更新: 無需等到報告期 機構今天買入 明天揭曉 | |
* 分類賬戶統計數據: 透視是機構控盤還是散戶持倉 | |
* 區間分檔統計數據: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
* 席位交易統計: 個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 點擊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