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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投資者參與定向增發需鎖定36個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06:1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定向增發新規出臺,首次明確定價基準日、發行底價計算、發行對象選擇等 ⊙本報記者 何軍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日前下發《關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有關注意事項的函》,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提出了新的指導意見,包括如何確定定價基準日、發行底價怎樣計算、戰略投資者鎖定期多長、發行對象如何選擇等。 監管函明確,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可以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發行底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除以股票交易總量。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當明確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轉讓。 發行對象是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或者通過認購本次發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投資者,其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而且該發行對象應當與上市公司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并提交董事會批準。 對于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監管函要求上市公司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的情況,遵照價格優先原則確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后,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應當由董事會重新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一是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期已過;二是發行方案發生變化;三是其他對發行定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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