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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十大變革導航資本市場 2006年的懸念和期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4日 06:42 證券時報

  本報記者 張媛媛

  今年1月1日,新證券法公司法也伴隨新年的鐘聲正式“起航”。這兩部被稱為我國最貼近證券市場脈搏、最觸動投資者神經的經濟法典令業內冀望頗深,其十大變革能否引領資本市場走出困境、再創輝煌,給投資者帶來新年的懸念與期待。

  市場創新不斷升級

  鼓勵和推進市場創新活動,成為證券法修改后的一個重頭戲。

  新法中準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開發新的金融交易品種;將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交易納入調整范圍;同時,還為拓寬資金入市渠道、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提供了法律保障。

  權證、創設權證、

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在證券市場亮相,中關村若干企業將登陸“三板”市場。不難看出,創新產品的推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正在一一成為現實。業內人士表示,《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證監會獲準司法權

  在新證券法實施前夕,配套法規《凍結、查封實施辦法》對外發布,這意味著證監會獲得準司法權,增加了其作為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新法將證監會的權力擴大至七條,賦予了證監會準司法權。證監會可以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交易所等進行現場檢查;可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可以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等。 

  長期以來,業界一直呼吁,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如今尚方寶劍在手,監管部門可以主動出擊,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為市場保駕護航。

  投資者保護基金建立

  新證券法加大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如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強化對投資者證券和資金安全的保護措施;完善股東對公司事務的知情權;具體規定了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及民事責任;補充和完善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制度。 

  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正式開業。當然,投資者保護基金不是用于保證二級市場盈虧的“救濟糧”,該基金是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上市交易環節衍生新規

  新證券法明確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界限;規定了證券發行前公開披露信息的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的監督,提高發行審核透明度。而值得一提的是,新股上市審核權下放交易所。修改后的證券法賦予了交易所更大的權限,規定交易所直接核準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明確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之外可增設具體條件;允許交易所在業務規則中規定申報規則及T+0回轉交易;賦予交易所及時制止特定證券賬戶異常交易的權限等。

  目前,深滬交易所已完成股票上市交易規則修訂工作,將信息披露監管對象擴大至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增加了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處罰條款。并對交易方式、交易品種、回轉交易、融資融券等諸多方面作了修訂,在規則層面為下一步市場創新預留了空間。另據了解,深交所還在探討和制定《會員規則》、《行情信息管理規則》等制度,力求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規則或實施細則,廢止已經過時或與“兩法”相抵觸的規則,形成以上市、交易、會員三大規則為核心的交易所業務規則體系。

  股市“黑嘴”貼上封條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后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首次提出“電視股評要引進聽證制度”。前不久,證監會頒布《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嚴打股市“黑嘴”,并對違法行為設置了3萬到20萬元的罰款。

  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較為混亂,部分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臺、電臺等媒體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投資者普遍認為,新法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正當其時。

  國企、銀行資金登堂“入市”

  原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并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新證券法對此作出了妥善修訂,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而在有關銀行資金入市方面則改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由于銀行資金入市屬于銀行業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于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新證券法作出上述修改。因此,新證券法有望為未來股市資金提供更多的渠道。

  券商融資融券解禁 

  新法明確,允許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并規定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由于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回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后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與此同時,新法為券商和客戶之間筑了一道“防火墻”。近幾年, 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占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不僅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令證券公司自身深陷泥潭。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后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IPO門檻大大降低

  新公司法對關于IPO的規則進行了修改,業內認為相關調整意味著IPO門檻的降低。首先,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門檻,如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降到500萬元。其次,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融資的渠道,如取消了對再融資間隔不少于一年的限制。再次,對公開發行和上市的門檻作了一定降低,如取消了IPO必須連續三年盈利的要求,改為有三年營業記錄等。可以預期,在自主創新戰略指引下,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望藉此加速進入資本市場。

  問責制引入監管機構

  新證券法增加了對證監會監督的多項條款,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新證券法還規定,“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一人公司”寫入法律

  新公司法寫入了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條款。

  修訂草案曾經規定,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或者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的,應當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審議中,有些地方、部門、企業和專家提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不設立監事會,只設一至二名監事。 

  據此,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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