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三:我們注意到,《通知》將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請介紹一下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答:為了使股票的發行價格盡量反映發行人的投資價值,盡量避免非理性的、明顯背離公司價值的報價,事先由具有研究能力的專業投資者對公司的價值進行評估,并在一定程
度上達成共識,十分必要,設定初步詢價的目的正在于此。通過初步詢價確定公開詢價的價格坐標,即發行價格區間,指導累計投標詢價,將使最終發行價的確定更為合理。
按照《通知》和《備忘錄》的規定,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參與的詢價對象數量可能不同。初步詢價的對象為發行人和保薦機構選擇的符合詢價對象條件的機構投資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而可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的對象為所有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
第二,參與詢價的方式不同。在初步詢價階段,一個機構投資者只能以一個詢價對象的身份參與初步詢價;在累計投標詢價階段,參與詢價和配售的可以是機構投資者本身(自營賬戶),也可以是其管理的投資產品賬戶,但詢價對象必須事先將相關賬戶報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是否繳納申購款及參與股票配售。參與初步詢價的機構投資者無須繳款,如果其不參與累計投標詢價,也不會獲得股票配售;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的機構投資者須全額繳納申購款,在發行價格以上的申購將會獲得比例配售。
問題四:為什么只有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才能參與詢價和配售,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不能參加?
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和配售并不是賦予其特權,其出發點是希望借助機構投資者的研究力量和定價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場的發行定價機制,穩步推進證券發行的市場化改革。《通知》要求不超過20%或50%的發行數量向詢價對象配售,目的在于約束機構投資者的報價行為,防止報價的隨意性,使詢價結果更加合理。隨著市場的逐步成熟,長期以來存在的申購新股無風險的狀況將逐步得到改變,申購新股應該建立在論質定價和承擔風險的基礎上。要求機構投資者承諾將獲配股票鎖定三個月的規定,使機構投資者在報價不合理的情況下即使通過參與詢價獲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享有更多的獲利機會。
其次,相比較而言,機構投資者由于其管理的資產規模較大,可以在研究、人才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資源,因而也有較高的定價能力、風險判斷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對發行人的內在投資價值和發展前景作出綜合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合理價格,也為公眾投資者的認購提供了重要的價值判斷標準,從而引導整個證券市場朝理性投資的方向發展。為便于機構投資者對發行人的投資價值進行分析,《通知》要求保薦機構制作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并在路演推介時提供給機構投資者;同時還對研究報告的具體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鑒于機構投資者具備風險判斷和控制能力,《通知》規定研究報告僅提供給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不要求將其作為發行申請文件公開披露,避免對社會公眾投資者形成誤導。
另外,由于技術方面的原因,社會公眾投資者參與詢價將大大增加實際操作的復雜性,造成不必要的風險。因此,《通知》規定只有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詢價和配售。
問題五:為什么要對發行市盈率規定統一的披露口徑?
答:《通知》對發行市盈率的披露口徑進行了規范。一是要求以新股發行后的總股本作為計算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依據。二是規定計算每股收益時應采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孰低的數值。這些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與投資者判斷二級市場股票投資價值時采用的口徑一致,方便投資者對一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同時突出發行人通過主營業務創造價值的能力,便于投資者更好地判斷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防止通過非經常性損益調節利潤和發行價格的行為。
另外,《通知》鼓勵發行人進行盈利預測,也允許發行人披露市盈率以外、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和自身特點的定價方式,比如市凈率、EV/EBITDA、現金流貼現等,便于投資者從多個角度分析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和發展前景。
問題六:參加詢價的機構投資者能否參加網上市值配售?市值配售發行方式是否改變?是否允許設置網上網下回撥機制?
答:參加詢價配售的機構投資者仍可參與其余股票的網上發行。試行詢價制度后,目前采用的網上市值配售的發行方式沒有變化。關于網上網下回撥問題,《通知》提供了這種操作的空間。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