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詢價制度答記者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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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4日 01:05 證監會網站 | ||||||||
在征求市場意見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8號--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針對市場各方關注的問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題一:請談一談詢價制度出臺的背景及其對市場發展的重要意義?
答:今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證券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刪除了新股發行價格須經監管機構核準的規定。為保證法規修改后的股票發行工作有序進行,建立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定價機制勢在必行。 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向專業從事證券投資的機構投資者詢價是形成股票發行價格的有效方式。由于機構投資者擁有專門的研究分析人員,有較強的風險防范和風險承擔能力,有條件對發行人股票給出反映其內在投資價值的報價。目前,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尤其是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隊伍不斷擴大,機構投資者的研究定價能力和參與確定新股價格的意愿不斷增強,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試行詢價制度的條件比以往更加成熟。正是在法律修改和市場變化的推動下,中國證監會出臺了《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8號——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通知》和《備忘錄》)。 《通知》的出臺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首先,詢價制度改革和完善了目前的股票發行機制。《通知》通過規范化的推介詢價程序,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使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到定價過程中來, 減少了發行定價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同時,要求保薦機構將投資者的報價情況、價格確定依據等公開披露,便于市場充分了解定價過程。這樣不僅提高了定價過程的透明度,同時也使機構投資者、保薦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受到市場約束,接受市場檢驗,為獲得一個具備長期投資價值、兼顧發行人和投資者利益的發行價格創造了條件。 其次,詢價制度的推出,使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擁有了股票發行定價的話語權,將推動機構投資者隊伍進一步發展壯大;另外,通過吸引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以及保險、年金等增量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擴大了市場資金來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增加了新的動力。 再次,詢價制度將促使保薦機構完善內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戶隊伍,拓展銷售渠道,提高股票定價和銷售能力,為提高保薦機構的整體競爭力打下堅實基礎。 總之,《通知》的出臺體現了市場發展的要求,標志著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初步建立,將對提高市場配置資源效率、推動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問題二:請具體介紹一下《通知》征求意見的情況,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布的《通知》作了哪些修改?《通知》發布后,是否要求所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都采用詢價方式? 答:《通知》(征求意見稿)發布后,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市場各方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了大量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據統計,在征詢意見期間,我會共收到電子郵件260余份,傳真信函等書面意見50余份。我會還召集了數次座談會,分別聽取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及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的意見和建議。 總體來說,市場各方對《通知》的主要內容及其體現的市場化改革方向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此舉是改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定價機制的重大舉措。詢價制度使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到發行定價的過程中來,有利于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形成合理的定價機制,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還將積極推動保薦機構加強研究工作,建立客戶隊伍,形成核心競爭力;從長遠看,在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基礎上,也有利于機構投資者和保薦機構的優勝劣汰和健康發展。與此同時,市場各方也對完善《通知》的具體內容提出了一些建議,包括適當擴大詢價對象的范圍、明確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的最低數量及監管要求等。中國證監會對這些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采納了其中合理可行、現階段具有較強操作性的部分。與征求意見稿相比,《通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一是適當擴大了詢價對象的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及保險機構投資者納入詢價對象范圍,以利于吸引更多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到詢價過程中來,使價格形成更能反映市場需求。為明確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的條件,便于操作,中國證監會還配套出臺了《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8號——關于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二是為體現法律要求并滿足詢價過程的需要,對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規范。《通知》不僅對招股意向書的內容和法律地位作了明確規定,還將現行的招股說明書分解為不含發行價格信息的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價格公告兩部分。要求先刊登不含價格和募集資金信息的招股意向書,再向機構投資者進行推介,最終通過累計投標確定發行價格。三是明確規定應以書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發行數量4億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并根據初步詢價的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四是增加了要求律師事務所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參與詢價配售相關工作的規定,并相應對參與詢價配售工作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以及詢價對象的報價和申購行為等提出了要求,以確保詢價配售工作符合三公原則。五是允許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在發行價格確定后簽署,以提高承銷機構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六是增加了對違反規定、未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保薦機構、其他中介機構以及詢價對象進行處罰的規定。 詢價制度推出后,今后對所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包括目前通過發審會審核、等待發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詢價方式發行。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