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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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1日 01:2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8號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下稱《通知》),現將對詢價對象范圍、條件和行為等的監管要求明確如下: 一、詢價對象及其股票配售對象的范圍
詢價對象包括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六類機構投資者。 詢價對象應以其自營業務或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分別獨立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股票配售。詢價對象的自營業務或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限于以下類別: (1)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 (2)社保基金; (3)證券公司自營業務; (4)經批準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5)信托投資公司自營業務; (6)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合同可投資于證券市場的信托產品; (7)財務公司自營業務; (8)保險機構投資者; (9)保險機構投資者經批準的保險產品; (1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11)經批準的企業年金基金; (12)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的證券投資產品。 二、對詢價對象條件的監管要求 (一)詢價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2、經相關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3、具備良好信用,擁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4、擁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 (二)證券公司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綜合類(含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且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包括其控股子公司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綜合類(含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 2、最近12個月未發現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 3、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 (三)信托投資公司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經過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重新登記兩年以上; 2、注冊資本在4億元以上; 3、積極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最近12個月參與公開發行證券的網下申購并獲得配售的次數不低于3次(以刊登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為準)。 (四)財務公司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過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成立兩年以上; 2、注冊資本在3億元以上; 3、積極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最近12個月參與公開發行證券的網下申購并獲得配售的次數不低于3次(以刊登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為準)。 三、對詢價對象行為的監管要求 (一)詢價對象按照《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參與詢價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報價結果和報價依據。 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按照《通知》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詢價時,選擇的詢價對象應包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類以上的機構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應占詢價對象總數50%以上。 (二)詢價對象應為其自營業務或其管理的單一投資產品分別指定一個證券賬戶和一個資金賬戶專門用于累計投標詢價和股票配售,并將指定賬戶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備案。證券賬戶應在滬深市場分別指定。 詢價對象應通過上述指定賬戶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股票配售;保薦機構對此應承擔核查責任。 (三)詢價對象按照《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參與詢價時,其報價區間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詢價區間),詢價區間的上限不得高于區間下限的20%。 (四)與發行人或其保薦機構之間存在控股關系,或存在影響其做出獨立投資決策的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和配售。 (五)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和承銷商不得參與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和配售。 (六)詢價對象參與詢價并獲配證券后,其累計持有量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數量時,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詢價對象的監管 詢價對象應在中國證監業協會登記,接受協會自律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通過其網站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詢價對象名單。對出現下列情況的機構投資者,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并將除名事由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布: (一)不再符合本《備忘錄》規定的條件; (二)違反對詢價對象的監管要求; (三)在按照《通知》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詢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報價累計三次以上。 被除名的機構除名期滿12個月后,如符合詢價對象的相關條件,或違規行為已經改正,可以重新申請成為詢價對象。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2004年12月7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