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現金紅利(稅前):人民幣0.20元
● 每股現金紅利(稅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證券投資基金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9元;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8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8元。
● 股權登記日:2015年6月4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年6月5日
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福建東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5年5月15日召開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具體詳見2015年5月16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www.sse.com.cn]。
二、利潤分配方案
(一)發放年度:2014年度
(二)發放范圍: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三)利潤分配方案:以公司總股本449,114,574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0元(含稅),共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89,822,914.80元(含稅)。本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
(四)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股東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按照以上規定,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將先按 5%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19元。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1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個人股東,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稅后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18元。
4、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機構投資者和其他法人股東,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其按照稅法規定自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20元(含稅)。
三、股權登記日、除息日及現金紅利發放日
(一)股權登記日:2015年6月4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5日
(三)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年6月5日
四、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分配實施辦法
(一)公司控股股東福建豐琪投資有限公司及深圳欽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二)除上述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紅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六、咨詢辦法
(一)聯系機構:福建東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二)聯系地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4號東百大廈17樓
(三)電話:0591-87531724;傳真:0591-87531804
七、備查文件
福建東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
福建東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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