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8月25日消息,上交所就光大證券烏龍事件發布會正在進行,針對媒體質疑發現交易異常后,交易所為何沒有采取臨時停市措施?上交所表示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一旦動用(臨時停市措施),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準不明等質疑,另外臨時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時難以判斷,境外市場在類似情況下也很少啟用臨時停市措施這一通行做法。
以下為答問實錄:
東方早報忻尚倫問:發現交易異常后,交易所為何沒有采取臨時停市措施?
上交所發言人:上交所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慮:一是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蹲C券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并報告證監會,但該項規定比較原則。能否適用于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確,一旦動用,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準不明等質疑。
而根據本所相關業務規則,本所采取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也難以歸為上述情形。
二是市場必要性不突出。正如前面介紹,本次異動時間較短,且市場傳聞眾多,原因待查,臨時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時難以判斷;另一方面,當日系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如實施臨時停市措施,對期貨市場影響較大。
三是參考了境外市場在類似情況下很少啟用臨時停市措施這一通行做法。
比如,2005年12月8日日本東京交易所市場的瑞穗事件、2012年5月18日美國納斯達克[微博]市場的臉譜事件、2012年8月1日美國紐交所市場的騎士資本事件及2013年8月20日的高盛事件等,相關交易所均未實施臨時停市。
同時也注意到,對重大突發事件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的海外市場,對于臨時停市的適用情形、標準、程序等均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做出臨時停市決定也非常審慎。
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臨時停市措施很少運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盤最大跌幅達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盤最大漲幅達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盤最大跌幅達到5.74%時,均未臨時停市。
2008年5月12日汶川發生重大地震當日,也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5月19日根據國務院統一要求和證監會事先做出的決定并事先公告,本所與其他4家交易所臨時停市3分鐘進行哀悼)。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極端個別事件,促使本所進一步研究和論證實施臨時停市的具體情形、標準、程序等一系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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