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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全文)(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5:2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第六章 停牌、復牌、 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 6.1 發行人于交易日公布第5.3條所含信息時,本所將視情況對相關債券進行停牌處理。發行人按規定要求披露后進行復牌。 6.2 債券上市交易后,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該債券停牌,并在7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暫停其上市交易。 (一)公司出現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上述情形消除后,發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本所收到申請后15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恢復該債券上市。 6.3 債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終止其上市交易: (一)發行人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本所決定終止該債券上市;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本所終止其債券上市; (三)債券到期前一周終止上市交易。 6.4 對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發行人可向本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第七章 違反本規則的處理 7.1發行人及其董事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予以下列處理: (一)責令改正; (二)內部批評; (三)在指定報刊上公開譴責; (四)報證監會查處。 7.2上市推薦人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予以下列處理: (一)責令改正; (二)內部批評; (三)在指定報刊上公開譴責; (四)取消上市推薦人資格。 (五)報證監會查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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