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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公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項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5:35 中國證券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07年6月4日上午九點,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07]20-1號),中國證監會擬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東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敖東”)為收購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國投”)持有的延邊公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邊公路”)18.83%的股權,與深國投、深圳慶安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資開發公司等收購中的債權債務安排達成協議(以下簡稱“四方協議”),根據《四方協議》的約定,吉林敖東和深國投就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安排達成一致。根據《四方協議》及其附件《股權轉讓協議書》實施上述股權轉讓后,深國投將不再持有延邊公路的股權,吉林敖東持有延邊公路的股權將占總股本的46.15%,因此,《四方協議》其附件《股權轉讓協議》是吉林敖東實施對延邊公路的收購而與相關方達成的收購協議。延邊公路董事會秘書張洪軍參與了上述《四方協議》的簽訂,并向董事長郭仁堂進行匯報。因此,延邊公路相關信息披露主要負責人員知悉上述大股東擬進行的收購行動。《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吉林敖東通過《四方協議》其附件《股權轉讓協議》擬進行的收購行動,將導致延邊公路的大股東即吉林敖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較大變化,延邊公路應當按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但延邊公路直至6月22日才作出《股東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信息披露不及時。 根據上述,延邊公路在知悉大股東擬增持股份后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披露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遺漏”和“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的違法行為。延邊公路董事會秘書張洪軍參與了《四方協議》的訂立,董事長郭仁堂知悉協議訂立和收購事項,分別是延邊公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該條,中國證監會擬對延邊公路處以50萬元罰款;對郭仁堂和張洪軍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和5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等有關規定,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等權利,如果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權利,中國證監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無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計劃。 公司董事會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關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公告內容為準,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體為《中國證券報》、巨潮資訊網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延邊公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七年六月四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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