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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實行公開致歉并試行彈性保薦制度的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09:07 深圳證券交易所
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決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實行公開致歉并試行彈性保薦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ㄒ唬┥鲜泄净蚱鋵嶋H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者本所公開譴責的; 。ǘ┳罱杲洷舅荚u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ㄈ┍舅J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至少應當采取網絡方式進行公開致歉,與投資者進行溝通,溝通時間不得少于二小時,其中接受投資者質詢時間不得少于一小時。 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也可采取現場方式進行公開致歉,同時進行網上直播。 三、上市公司董事長、受到處分的董事、監事、高管或者實際控制人等相關當事人、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以及保薦代表人(如有)應參加致歉活動。 四、上市公司或其相關當事人出現第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受到處分或獲知第二次信息披露考評結果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以臨時公告的形式發布進行公開致歉有關安排的通知。 通知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公開致歉方式、日期及時間、網站名稱、網址或者地點、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五、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充分重視致歉活動,坦誠面對投資者,在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則的前提下,與投資者進行充分、深入的交流。上市公司或者相關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公開致歉時說明如下主要內容: 1.違規事實、違反規定的具體條款; 2.違規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3.違規事項對上市公司當期及以前年度的影響、預計對上市公司的持續影響以及后續整改措施等。 六、上市公司出現第一條所述情形的,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及時重新聘請保薦機構進行持續督導,持續督導時間直至相關違規行為已經得到糾正、重大風險已經消除,且不少于第一條所述情形發生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若上市公司出現第一條所述情形時仍處于持續督導期,但持續督導剩余時間少于前款所要求時間的,本所鼓勵上市公司順延現有持續督導期。 七、上市公司重新聘請保薦機構的,應當及時披露保薦協議的主要內容。 八、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過程中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和本所《中小企業板塊保薦工作指引》履行職責,并重點關注如下事項: 。ㄒ唬⿲τ谏鲜泄炯跋嚓P當事人存在第一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關注違規事項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項持續狀況及解決措施; 。ǘ⿲τ谏鲜泄敬嬖诘谝粭l第二款情形的,應當督導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并遵守信息披露規則,及時審閱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公告及附件,確保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九、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本所也鼓勵上市公司重新聘請保薦機構進行持續督導,持續督導的期間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保薦機構應當督導上市公司制定并完善防止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違規擔保、市場操縱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并充分關注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十、本通知由本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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