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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分紅新規中現金分紅比例、年均可分配利潤的概念存在歧義,且這些內容對于新規實施效果具有重大影響,證監會有必要就這些內容作進一步明確。
只對A股個人投資者征收的
紅利稅亟盼減免
長期以來,紅利稅減免一直是投資人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早在2004年初,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俗稱“國九條”),有關部門成立了六個專題小組負責落實,其中之一就是“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
2005年3月,《紅周刊》曾以“頭條文章”發表筆者的《不公的紅利稅》一文,理論和實證分析均表明,在存在紅利稅的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分紅越多、參與分紅的投資人的虧損越大,強制分紅的初衷是提高投資人的分紅回報,但結果適得其反。2005年6月,為了提振市場投資人信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文,決定將投資人從上市公司分紅所得應繳紅利稅減半征收。雖然稅負減半,但與投資人所期盼的免征紅利稅的目標仍有差距。
今年以來,隨著中國股市的持續暴跌,投資人信心喪失殆盡,證監會將提高上市公司分紅回報作為穩定市場的舉措,免征紅利稅的呼聲再度響起。個人認為,只有紅利稅免征的政策得到落實,通過提高現金分紅以穩定市場的效果才會顯現。
舉例來說,某上市公司每股現金分紅0.5元(含稅),除息前日收盤價5元,某投資人持有該股10000股,除息前市值為50000元;則其除息價為4.5元,投資者參與現金分紅獲現金紅利4500元(繳納紅利稅500元)。如果除息日當天股價不漲不跌即保持4.5元的水平,則投資者的市值為49500元(4500+4500),個人投資者參與現金分紅市值損失500元。
因此,盡管股票市價不跌,表面上看除息日股票沒有出現貼權走勢,但由于個人投資者繳納了紅利稅,市值出現了相應的縮水,即參與現金分紅的投資者將承擔由于紅利稅而造成的貼權損失。由于該貼權從交易所提示的價格上并沒有顯示出來,因此筆者稱之為“隱性貼權”。
曾經有人認為,投資人的分紅損失是由于交易所的除權規則不合理造成的,如果修改除權規則,將按投資人實際分得的稅后紅利除息,則投資人就不會有分紅損失。其實,投資人的損失與交易所除權規則無關,關鍵問題是,只有個人投資者須繳納紅利稅,而機構投資者無須繳納紅利稅。
舉例來說,在上述分紅的案例來說,個人投資者由于繳納了紅利稅,每股實際分紅0.45元,其除息后每股成本4.55元,而機構投資者無須繳納紅利稅,每股實際分紅0.5元,其除息后每股成本為4.5元。如果交易所按稅后紅利除息,即除息價設定為4.55元,則由于機構投資者成本為4.5元,存在0.05元的套利空間,必然會有機構參與分紅套利,導致股價相應下跌到4.5元。
由于不同投資主體的稅費負擔不同,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享受免交紅利稅優惠,而廣大個人投資者在除息日須按分紅額(包括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繳納紅利稅,只要除息日參與現金分紅,由于繳納了紅利稅必然造成其市值縮水。除非除息后股價上漲,否則個人投資者將因此遭受投資損失。上市公司分紅越多,個人投資者相應的“隱性貼權損失”會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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