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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分紅新規(guī)有利于提升藍籌股估值水平,但筆者認為,本次分紅新規(guī)實施的效果仍有待觀察。
分紅新規(guī)關鍵內容存歧義
歧義之一:年分紅比例是30%還是10%?
本次分紅新規(guī)中,將《上市公司證券發(fā)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媒體報道中,通常都認為修改后上市公司分紅比例由20%上調至30%。但筆者注意到:新規(guī)中,其分子是“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是一個累計數(注意:是三年累計數,而不是平均數),即最近三年分紅的總和,而分母是“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是一個平均數。這也可以理解為,最近三年平均分紅的現金紅利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10%。
既然如此,那么,所謂的分紅比例“由20%上調至30%”是一個三年累計數,實際上,只是將年均分紅比例由6.7%上調至10%而已!令人費解的是:如果僅僅是分紅比例的微調,值得證監(jiān)會如此大動干戈、下發(fā)文件嗎?可分配利潤區(qū)區(qū)10%的現金紅利分配,分與不分難道有什么區(qū)別嗎?證監(jiān)會為什么要鄭重其事地發(fā)布一個《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呢?
因此,筆者寧愿相信這只是一個筆誤,或者是理解上的歧義,否則此次的分紅新規(guī)基本上可以說是毫無意義。
歧義之二:“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如何理解?
在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表中,與可分配利潤概念相關的有兩欄:
1,可供分配的利潤:是指上市公司年初未分配的利潤與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之和。如果上市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潤為負數,或者說,年初有未彌補的虧損,則可供分配利潤是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后的余額。
2,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并不是全部可以向股東分配的利潤。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當年實現的凈利潤須按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積,而根據公司董事會的提議,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市公司還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后的未分配利潤,才是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
因此,分紅新規(guī)中“年均可分配利潤”在理解上存在兩點疑問:
其一,“年均可分配利潤”是提取盈余公積后的未分配利潤還是未提取盈余公積時的未分配利潤?如果是提取盈余公積后的未分配利潤,由于上市公司可以由董事會提議、股東大會通過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而股東大會通常由大股東主導,那么,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大量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規(guī)避再融資條款中現金分紅的約束。
其二,“年均可分配利潤”是否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潤?分紅新規(guī)中定義為“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筆者注意到其中“最近三年實現”這幾個字,那么,是否意味著其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潤?如果將年初未分配利潤從可分配利潤中剔除,那么,分紅新規(guī)的效果也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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