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秘書 光環下的弱勢職群(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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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14:33 《新財富》 | ||||||||||||
“物以稀為貴”的原則卻并沒有在董秘們的身上體現,《新財富》的調查表明,董秘屬于“弱勢”職群。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強調的弱勢是指董秘的責任與相對應的權利而言。
董事會秘書在中國得到有關法律、法規上的認同,最早起源于國務院根據《公司法》第85條及155條而制定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4),該規定第15條明確了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而后,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頒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1994),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中,都進一步重申了董事會秘書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特別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998)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997)中有關章節都明確了董事會秘書這一職位,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并規定了相應的職責和作用。 但是實際情況如何呢? 兼職實權高管的董秘只是少數派 在接受調查的董秘中,專職董秘10人,其他63人為“兼職”董秘。在“兼職”董秘中,兼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裁、附屬企業負責人的有27人,占被調查者的37%,其余“兼職”董秘主要是兼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相關部門(證券部、投資者關系管理部、投資發展部、財務部、公司計劃處等)負責人、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董事長助理等。在“兼職”董秘中,有29%的董秘兼任2個以上的職務。可見,由于擔任董秘職位而升至公司實際意義上的高管還只是少數現象(見圖9)。 93%的董秘都有助手,其中,有3名以下(含3名)助手的董秘占到73%,有 2名助手的董秘為最多,占比27%;20%的董秘有3名以上的助手,擁有助手最多的董秘有7名助手,有5人沒有助手(見圖10)。 職責大于權利 在接受調查的董秘中,39%的董秘認為自己的職責與權利相平衡,認為職責大于權利的董秘占60%。認為職責大于權利的董秘中,有30%的董秘認為職責遠遠大于權利。僅1人認為所擔負職責小于權利(見圖11)。 一個有趣的現象是,接受調查的董秘在闡述自己對董秘生存環境的認識時,除一人認為責權對等外,其余的都認為董秘的責任大于權利,認為職責遠遠大于權利的比例則上升到60%。這一明顯前后矛盾的回答表明了董秘似乎有話不便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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