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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030 證券簡稱:達安基因中山大學達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積極作用,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防范與化解企業經營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達安基因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稱被審計對象,包括公司各部門、駐外辦事處、分支機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上述機構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包括實施監督被審計對象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情況,檢查被審計對象財務會計賬目,監督檢查被審計對象生產經營情況及其財務狀況,對被審計對象的重大經濟活動做出績效評價等行為。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內審人員 第四條審計監察部為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向董事長報告工作。內部審計同時接受監事會的指導與監督。審計監察部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適當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建立有效的企業管理質量監控與監督體系,了解并積極參與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開發與建設。內部審計工作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及法律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六條公司設總審計師1名,全面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總審計師人選由審計委員會提名并經董事長任免。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須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辦理內部審計事務,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勤勉。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履行工作職責,被審計對象應積極配合,并不得妨礙、阻撓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更不得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內部審計時,被審計對象有義務按審計要求予以協助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各項計劃、報表、合同等與經營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公司有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在編制科研、生產、銷售、財務、人力資源等計劃及執行結果時,應當抄送內部審計機構。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參加公司重大的關于生產與經營決策會議,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關于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與簽訂,大額的采購、發包工程等事項的招標、評標工作,應當邀請內部審計機構參加。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查驗公司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各項實物資產,檢查公司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庫資料,有權向被審計對象進行審計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并進行取證。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暫時封存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第四章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分為常規審計與專項審計兩種,常規審計主要是針對公司日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范圍包括重要合同訂立及執行情況的審計,重大投資項目及重大科研項目的預決算審計,營銷計劃的制定及實施情況審計,承擔重要職責的崗位負責人離任審計等。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具體的工作內容包括: 1、對公司會計核算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對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公司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財務決算、重大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擔保、信貸及重大投資方案及其經濟效益進行綜合分析; 5、對公司向外發布的財務會計數據發表內部審計意見; 6、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規章制度并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8、配合國家審計機構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工作; 9、對公司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為本公司提供驗資、資產評估、年報審計、財稅咨詢、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 9、辦理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常規審計工作程序: 1、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委員會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年度審計重點,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審計委員會,計劃經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2、確定審計對象和審計工作小組成員。根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對象、審計時間、審計方式以及審計小組成員,編制內部審計程序表; 3、向被審計對象發出書面內部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審計目的、審計方式、審計小組成員名單、審計開始時間以及及需要被審計單位準備提供的資料等內容; 4、正式進場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內部審計。審計小組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共同開展內部審計調查工作,審計過程中應按要求編制內部審計工作底稿; 5、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對象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被審計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審計終結后,應制作書面內部審計報告上報審計委員會; 6、根據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后續審計。 第十七條專項審計工作程序: 專項內部審計項目立項由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確定,專項審計計劃報審計委員會并經董事長批準后實施。專項審計的實施程序比照常規審計程序進行。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對于年度內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并做出顯著成績,為公司創造良好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部門和個人,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向公司提出給予表彰與獎勵的建議。 第十九條對于違反本制度的規定,企圖逃避內部審計監督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建議公司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成賠償損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屬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擬定,由董事會批準。 中山大學達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