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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208 證券簡稱:合肥城建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決策程序規則(修訂案) 為了規范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重大決策管理,特制定以下規則。 第一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應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負責對公司重大經營、投資管理活動進行決策,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條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主要涉及房地產項目投資、非房地產項目投資、申請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提供財務幫助等決策。 第三條房地產項目投資的決策程序和權限如下: 一、房地產項目投資由公司相關業務部門經詳細市場調研后,編寫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標方案,經總經理辦公會核準后,提交董事會決策,必要時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編寫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標方案; 二、房地產項目投資單項標的額在3億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40%及以下(以孰高原則確定)的授權董事長決策; 三、房地產項目投資單項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或在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40%以上(以孰高原則確定)由董事會決策。 第四條非房地產項目投資的決策程序和權限如下: 一、非房地產項目投資由公司相關業務部門經詳細市場調研后,編寫投資情況說明書,經總經理辦公會核準后,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必要時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編寫投資情況說明書; 二、非房地產項目投資單項標的額在2億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30%及以下(以孰高原則確定)由董事會決策,其中1億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15%及以下(以孰高原則確定)的授權董事長決策; 三、非房地產項目投資單項標的額超過2億元或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30%(以孰高原則確定)由股東大會決策。 第五條申請銀行貸款的決策程序和權限如下: 一、銀行貸款的申請由公司財務部在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出現資金缺口時,經總經理辦公會核準后,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 二、銀行貸款余額累計在5億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75%及以下(以孰高原則確定)由董事會決策,其中3.5億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50%及以下(以孰高原則確定)的授權董事長決策; 三、銀行貸款余額超過5億元或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75%(以孰高原則確定)由股東大會決策。 第六條提供擔保的決策程序和權限如下: 一、授權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公司出售房地產的按揭貸款銀行,并在他項權證未辦理完畢之前,由公司對其按揭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二、控股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向母公司(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提供擔保,經總經理辦公會核準后,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決策; 三、下述擔保事項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擔保。 四、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股東大會審議第五條第三款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公司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七條提供財務幫助的決策程序和權限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向母公司(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提供財務幫助,經總經理辦公會核準后,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決策; 二、對控股子公司累計提供財務幫助在4億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50%及以下(以孰高原則確定)由董事會決策,其中3億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40%及以下(以孰高原則確定)授權董事長決策; 三、對控股子公司累計提供財務幫助超過4億元或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50%(以孰高原則確定)由股東大會決策; 四、公司不對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幫助。 第八條重大經營決策方案確定后,由董事會監督經營層具體執行。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經營方案需做出調整時,總經理應代表經營層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并制定調整方案,按照審批權限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 第九條公司涉及關聯交易決策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中有關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執行。 第十條參加公司重大決策會議的決策人應當對會議決議承擔責任,會議決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決策人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參與人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則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