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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208 證券簡稱:合肥城建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條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進一步提高公司年報信息披露質量,進一步明確公司獨立董事工作職責,根據中國證監會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在公司年報的編制和披露過程中,公司獨立董事應切實履行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勤勉盡責。 第三條公司應建立健全關于年報工作的匯報和溝通機制,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公司指定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積極為獨立董事在年報編制過程中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公司管理層應向獨立董事全面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同時,公司應盡力安排獨立董事進行實地考察,上述事項應有書面記錄并予以存檔,重要文件應有公司高管與獨立董事簽署。 第五條在為公司提供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之前,公司財務負責人應向獨立董事書面提交本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內部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公司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至少安排一次獨立董事與年審注冊會計師的見面會,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見面會應有書面記錄及獨立董事簽署。 第七條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報中就年度內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八條獨立董事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九條對于獨立董事在聽取經營層匯報、實地考察、審計計劃、與年審注冊會計師見面會等環節中提出的問題或疑義,公司應予以解答并對存在的相關問題提供整改方案。 第十條獨立董事有權對上述第七條中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并就整改方案的進展情況向公司管理層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獨立董事對公司年報具體事項有異議的,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后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二條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