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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208 證券簡稱:合肥城建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年報 工作規程第一條為了促進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范運作,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進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現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披露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認真的學習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門關于年度報告的要求。 第四條每會計年度結束后5日內,公司總經理應向每位審計委員會委員全面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第五條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0日內,審計委員會與審計機構協商確定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 上述事項應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有當事人簽字。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并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八條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后加強與其的溝通,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核;同時,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公司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聘或改聘會計事務所的決議。審計委員會形成的上述文件均應在年報中予以披露。 第十條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審計委員會委員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嚴防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第十一條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審計委員會委員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第十二條本規程未盡事宜,審計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程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并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合肥城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