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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向S延邊路吉林敖東開罰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7:3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王柄根 本報訊 廣發證券借殼S延邊路一事中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部分當事人正陸續收到中國證監會開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S延邊路和吉林敖東今日發布公告稱,兩公司昨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S延邊路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擬對S延邊路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公司董事長郭仁堂和董秘張洪軍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和5萬元。吉林敖東同樣因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擬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李秀林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根據證監會開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東為收購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延邊公路18.83%的股權,與深國投、深圳慶安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資開發公司等收購中的債權債務安排達成了協議(下稱《四方協議》),根據約定,吉林敖東和深國投就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安排達成一致,實施股權轉讓后,深國投將不再持有延邊公路的股權,吉林敖東持有延邊公路的股權將占總股本的46.15%。 證監會認為,該《四方協議》其附件《股權轉讓協議》是吉林敖東實施對延邊公路的收購而與相關方達成的收購協議。根據《證券法》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證監會及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因此吉林敖東理應在《四方協議》達成后三日內按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但吉林敖東直至去年的6月22日才作出《關于增持延邊公路股權的提示性公告》,但仍未將《四方協議》予以披露,違反了收購程序,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延邊公路在獲悉上述股份收購一事后也未及時予以披露。 依照有關規定,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如果S延邊路、吉林敖東及相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權利,證監會將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S延邊路和吉林敖東均表示,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均無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計劃。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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