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楊穎樺 北京報道
核心提示:5億的頂格罰沒款處理,與相關責任人、機構的行政處理和行政監管措施背后,是一套嚴謹的行政處罰邏輯。此外,還有厘清市場創新與違法違規的邊界、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改進等多方面的問題。
8月30日,證監會對光大異常交易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情況。此事件被定性為內幕交易與信息誤導、內控缺失,證監會對四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并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并處以5倍罰款,共計5.2328億。
5億的頂格罰沒款處理,與相關責任人、機構的行政處理和行政監管措施背后,是一套嚴謹的行政處罰邏輯。此外,還有厘清市場創新與違法違規的邊界、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改進等多方面的問題。
頂格行政處罰
首先是光大證券到底做錯了什么?
在證監會法律部負責人看來,光大異常交易事件中,涉及了三類違法違規行為,分別是違反券商內控管理法規、違反法律禁止交易的規定(內幕交易等)、違反不能信息誤導的規定。“光大事件中各種信息很多,但我們對于歸納起來能夠充分拿到證據的行為,全部做出了處理。”這位負責人指出。
這就帶出了兩個關鍵點:一是光大烏龍指最終沒有被認定為市場操縱行為,二是其涉及的內幕交易最終被處以沒一罰五的頂格行政處罰。
前者是事件發生后市場質疑光大證券涉嫌操縱市場行為,但經過證監會的調查取證、充分咨詢論證后,認為光大證券的巨額交易雖然在客觀上引起了市場大幅波動,但是,事件的起因是系統技術缺陷,調查沒有發現公司及相關人員組織、策劃、促使這一事件發生的證據。
“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執法實踐,因突發事故導致相關證券、期貨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不構成操縱市場。”處罰委負責人指出。
而后者則是一種頂格處理,“根據證券法和期貨條例的規定,內幕交易交易所得沒收,罰款其違法所得1-5倍。”上述處罰委負責人指出,“根據案件的性質及我們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5倍沒有超過法律條款規定的上限,并且是適當的。”
在法規范圍內的頂格處理,其背后的邏輯更值得關注。
“這是過往內幕交易案件中鮮見的處罰決定力度。”上述法律部負責人指出,“案件總體的特點就是快、 重、 嚴。”
事實上這源于在8月16日光大事件發生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的一場證券稽查執法升級。在8月19日的稽查執法會議上,證監會主席肖鋼明確指出,“基本原則是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就高不就低,能適用高一層級的處罰措施就要用高一層級的處罰措施,依法通過高額的經濟處罰,或者通過暫停或撤銷從業資格的處罰。”
“從性質認定到處罰量法的應用,都是本著從重從嚴的態度,體現了證監會嚴格執法的態度。”上述法律部負責人指出。
只有下午的對沖交易構成內幕交易
但從重從嚴背后,也有對于肖鋼講話中對于創新與違法違規邊界論的體現,這對于眼下進入創新實戰領域的證券市場尤為關鍵。
這是從一個細節中體現的,光大證券在8月16日的風險對沖行為分為上下午兩個部分。
其中在8月18日上午光大證券在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后,光大交易員根據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關于“系統故障導致交易異常時應當進行對沖交易”的規則,開始賣空IF1309股指期貨合約(截至中午休市賣空235張),并向部門總經理楊劍波匯報。此為上午對沖行為。
而在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光大證券又再度轉換并賣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此為下午對沖行為。
實際上只有下午這部分對沖交易被證監會認定構成內幕交易,這種細微的差異至為關鍵。
“我們在處罰委討論的過程中,就上午對沖行為是否納入內幕交易做過討論,考慮到上午交易是交易員沒有經過公司的請示,并且按照交易管理制度來進行的,最終沒有納入。”稽查部門負責人指出。
而下午的交易則有所不同,關鍵就在于在下午14點22分信息披露前,11時40分至12時40分左右,徐浩明、楊赤忠(助理總裁、分管策略投資部)、沈詩光、楊劍波等人緊急商定賣空股指期貨合約、轉換并賣出ETF對沖風險,責成楊劍波負責實施。
“兩段看起來都是一樣的行為,但最終認定不同,反映了我們執法的嚴肅性,同一個行為要不要追求責任,關鍵在于交易行為與目的的對應性。同樣一個交易行為的發生,前者是交易策略的行為。但到了下午,光大證券已經開會研究了,他們知道是自身原因,對市場有影響,這時候的目的已經發生變化了。”上述法律部負責人指出,“行為的構成與其所負的責任要精細推敲。”
除了法理上的邏輯外,更為重要的是這體現出對于日后市場創新行為的監管態度。現在采用套利交易的越來越多,對于上午的交易是否適用于內幕交易的處理,就會導致證監會對于今后市場創新的引導的問題。
“如果把今后正常的利用股指期貨工具對沖風險的合理運用,不允許其進行,或者簡單地認定為內幕交易,那么市場創新本身的避嫌功能就會萎縮。”上述稽查部門負責人指出,“結合考慮到今后對市場創新合理的運用,所以我們采取比較謹慎的態度,最終沒有認定。”
后續難題
目前,光大烏龍指事件已調查審理終結,進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處罰決定。
但這僅僅是個開始,未來光大事件引發的問題還有待整個證券市場來解答。
首先是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手頭的股票與期指空單如何處理?對此,證監會機構部負責人指出,對于股票而言,光大證券已經有公告,在處理方案出來之前,暫時不賣出股票。而其股指期貨交易已經被限制開倉了,但未來可以妥善處理賣出。
真正的難題則是后續的民事賠償。證監會明確表態,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在證監會法律部負責人看來,“這很復雜”,在于其有很多因素需要確定,包括損失的認定、行為過錯的認定、 因果的認定等。
“概括起來說,只要有違法行為,造成損失,按照法律,都可以主張賠償。在這個前提下,光大事件這種不同參與主體受到不同的損失,要對應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賠償的訴求。但具體是否支持、能獲得多少賠償,都需要司法機關來進行處理。”上述負責人指出。
據了解,烏龍指事件之后,簡單統計A股市場當日超45萬戶投資者跟風買入,機構投資者有1600多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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