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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久霖法庭辯護詞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6日 22:47 中國證券報

    編者按:2006年3月8日,新加坡地方法院審理了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前總裁陳久霖一案。結果出乎主控官意料,陳久霖最終沒有認罪。3月15日,陳久霖案二度開庭審理,當地法院將于下周對此案做出最終判決。本網獨家獲取了陳久霖的法庭辯護詞,從中讀者可以看到很多中航油事件的第一手資料。

  新加坡初等法院

  DAC NOS. 23240/2005至23254/2005

  公訴人訴陳久霖(中國護照號: S0115815)

  A、簡介

  1. 在本訴訟涉及的所有相關時期,被告陳久霖(“陳久霖先生”)一直是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或“公司”)的總裁(“總裁”)兼執行董事(“執行董事”)。

  2. 在新加坡公司投機衍生貿易釘市虧損(“釘市虧損”)(“新加坡公司危機”)調查結果出來后,陳久霖先生被責以15項指控(以下簡稱”指控”),逐一列示如下:

  2.1 以偽造文件冒充真實文件(“指控1”);

  2.2 在年中財務報告中造假,在其中包括410萬美元的互換交易營業收入(“指控2”或“富地石油指控”);

  2.3 年中財務報告造假,漏報1.1億美元釘市虧損(“指控3”)和年中財務報告相關新聞稿造假(“指控4”);

  2.4 違背公司法規定的董事職責(“指控5”)(“公司法指控”);

  2.5 在shareinvestor.com誤導陳述指控(“指控6-指控8”)(并稱為“Shareinvestor.com指控”);

  2.6 第3季度財務報告造假,漏報截止2004年9月30日公司存在的9300萬美元釘市虧損(指控9); 第3季度財務報告造假,漏報截止2004年11月12日公司存在的1.13億美元釘市虧損和2.34億美元已實現虧損(指控10或“第3季度指控”)以及第3季度財務報告相關新聞稿造假(指控11);

  2.7 不向新交所(“新交所”)匯報已實現虧損(指控12或“持續披露指控”),該已實現虧損累計值在2.34億美元到3.94億美元之間;

  2.8 提供錯誤的集團公司募股信息(指控 13);

  2.9 欺騙德意志銀行(指控 14或“欺騙指控”);

  2.10 促使集團公司進行內幕交易(指控15或“內幕交易指控”)。

  3. 陳久霖先生已對其中6項指控認罪,即:指控2、指控5、指控10、指控12、指控14和指控15。陳先生已經同意法庭在判決時考慮到其余9項指控的因素。

  B、背景信息

  4. 陳久霖先生不僅是公司的總裁和執行董事,同時還是集團公司副總裁之一。在所有重大時刻,新加坡公司董事會都是由9名董事組成,包括6名集團公司的提名董事,他們分別是:

  4.1 莢長斌先生(“莢長斌先生”),董事會非執行董事長、集團公司總裁、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聯席會”)主席;

  4.2 李永吉先生,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集團公司資產和財務管理部負責人;

  4.3 顧炎飛女士(“顧炎飛女士”),非執行董事和集團公司企業規劃和發展部負責人;

  4.4 張連錫先生,非執行董事、集團公司采購部副主任;

  4.5 陳開彬先生,非執行董事和集團公司技術主管兼安全和技術部主任;

  4.6 李健榮先生 (“李健榮先生”),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主席。李健榮先生還是特許公司審計師和清算人,以及Messrs Ng, Lee and Associates審計師事務所的合作人;

  4.7 陳輝文先生,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委員。陳輝文先生還是新加坡航空公司的前任財務總監;

  4.8 閻學通博士,公司的非新加坡籍獨立董事。

  5. 董事會的全部非執行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均為集團公司提名董事,都在擔任公司董事的同時在集團公司兼任重要職務。

  6. 莢先生是集團公司級別最高的領導,任集團公司總裁兼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主席,全面負責與集團公司有關的全部事務。

  7. 此外,李先生負責監控公司的預算和財務報告。

  8. 因此,盡管陳久霖先生是公司的總裁,但是集團公司控制著公司的全部重大管理決策。這種使集團公司對公司保持最終管理控制的公司結構是從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存在的一開始就構想并得到清楚承認的,而且在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第22頁作出了說明(見附表“表-1”)。

  “完成招股后,我們的大股東,(原文如此)[集團公司]將擁有75%的已發行股份。作為結果,(原文如此)[集團公司]將能夠對必須經股東批準的全部事項發揮重大影響,包括選舉董事和批準重大公司交易,而且將對必須獲得多數票通過的任何股東行動或批準享有否決權。”

  9. 就公司本身內部的報告路線而言,公司2003年年報作出了指示,規定董事會負責通過審計委員會評定公司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充分,并且應承擔“驗證和批準風險的主要責任”。董事會成員只對公司的股東負責。

  10. 審計委員會反過來要確保公司財務程序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負責審批公司的季度和年度財務公告。審計委員會直接向董事會匯報,由3名成員組成,分別是:李健榮先生任審計委員會主席、陳輝文先生和李先生。相應的,審計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均為公司董事。陳先生并非審計委員會成員,從未參加過審計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也從未要求參加這些會議。

  11. 在2001年,看到公司衍生石油交易量的增長,陳久霖先生委托公司的外部審計師安永公司(“安永”)編制一份《風險管理手冊》(“風險管理手冊”)(見附表“表-2”)以全面說明公司的風險管理規程的總體框架。風險管理手冊規定了衍生交易的精確交易限制和交易量限制,還規定由審計委員會負責評審風險管理手冊,以確保其有效和恰當。風險管理手冊在2002年3月14日的董事會會議上獲得批準,隨后以2002年4月15日的2002年第15號管理令(“MD15”)(見附表“表-3”)的形式實施。

  12. 陳久霖先生還于2000年10月1日任命了一個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監督公司對風險管理指導方針的日常遵守情況。風險管理委員會還負責制定相關的交易限制,以及確定、評估和驗證公司所有業務領域的風險狀況。在所有重大時刻,風險管理委員會一直由4名成員組成,他們是:

  12.1 莊玉蓮女士(“莊女士”),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在擔任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之前,莊女士是公司的營業負責人,負責監督公司的現貨及衍生交易業務;

  12.2 林中山先生,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公司的財務負責人;

  12.3 黃莉湘女士 (“黃女士”), 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公司的風險控制員;

  12.4 Eddie Heng先生 (“Heng先生”),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公司的財務經理。Heng先生負責編制公司的追加保證金的現金付款授權書。

  13. 如公司2003年年報所述(見附表“表-4”),風險管理委員會直接向內部審計和投資者關系部(“IAD”)匯報,然后由該部門向審計委員會匯報。張俊秀先生(“張俊秀先生”)是IAD負責人兼公司的公司秘書,John Casey (“Mr. Casey”)先生是IAD的副主任。

  14. 按照MD15,應向所有貿易員和風險管理委員會(“RMC”)全體成員提供風險管理手冊的復印件一份,貿易員被要求嚴格遵守風險管理手冊中實行的交易限制,“如不遵守,相關人員應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15. 莊女士作為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應協調整個公司內部的風險管理活動,并且,如風險管理手冊所述,還應對“[公司的]風險管理體制全面負責”。莊女士還編制周報按所交易的各類石化產品說明公司的總體貿易量(“周報”)。周報分發給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貿易員、IAD和陳久霖先生。以后見之明來看,周報制度并沒有按照風險管理手冊的要求執行。

  16. 公司的首席貿易員是紀瑞德先生(“紀瑞德先生”)和阿布達拉·卡爾瑪先生(“卡爾瑪先生”)。紀瑞德是負責獨立提出、建議和執行公司的期權貿易策略的首席貿易員,包括公司在2004年全年實施的幾次挪盤。在受聘于公司之前,紀瑞德先生是澳大利亞Caltex的產品交易和風險經理。

  17. 黃莉湘女士作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員負責記錄公司的衍生交易,匯報公司的投機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凈持倉,以及計算和匯報公司的期權交易組合的釘市值。如風險管理手冊規定,除其它責任以外,風險控制員還必須“匯報一切違反交易限制的事件,以便及時采取糾正行動”,“每天匯報所有交易的未實現/已實現損益”,以及“匯報交易組合的日估值”。就此,還應指出的是,公司的實際釘市風險是根據其各類衍生產品的整體釘市值來確定的,其中包括期權(盡管風險管理手冊沒有特別制定期權交易的規則和限制)、期貨和互換交易。調查結果顯示黃莉湘女士提供的釘市值信息是錯誤的。

  18. 在公司其他部門的上述職能以外,公司的財務部(包括林中山先生和Heng先生)負責制定公司的期權交易的會計處理,以及編制和核實公司的財務報告。林中山先生作為公司的財務負責人,還控制著公司的現金流,并且在產生追加保證金時負責批準支付這些保證金。

  19. 因此,顯然公司的風險管理結構的核心宗旨是為了在以下部門之間建立明確而慎重的職能分工:

  19.1 一線部門,由貿易員組成;

  19.2 中間部門,主要包括風險控制員,負責記錄交易業務;

  19.3 后臺部門,包括負責結算的財務部,以及受集團公司任命負責監督公司財務的張知誠先生和楊 斌先生。

  20. 根據公司的首次公開募股招股說明書(見附表“表-5”)和其他文件,包括紙貨互換交易、期貨和期權交易在內的衍生品貿易是公司的主要業務之一。公司董事會已經以書面決議授權公司開展套期保值衍生期權交易及投資衍生期權交易,并批準紀瑞德先生和其他兩位交易員開展期權交易,允許他們開設與不同交易對家進行場外期權交易帳戶。公司的董事會以書面決議的形式批準進行場外期權交易,包括批準期權貿易員和開立期權交易帳戶。這包括關于批準2002年2月20日、2003年9月1日、2003年3月7日、2004年1月6日、2004年2月1日、2004年6月1日和2003年7月15日與各方簽署ISDA協議或交易帳戶的各項決議(上述決議見附表“表-6”)。這些董事會決議沒有禁止進行投機期權交易,也沒有設置期權交易限制。公司自2002年起開展套期保值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而公司第一樁投機期權交易由紀瑞德先生于2003年3月28日執行。

  21. 公司的2002及2003年年報均清楚地披露了公司的期權交易損益帳戶。公司2003年年報的財務報表中明確顯示公司售出倉位的敞口倉位的價值為1.43億新元,并且這些期權倉位的年底凈值為負值(144.7萬新元)。無論如何,審計委員會也已經將投機期權交易列入其2004年1月28日會議的議程。安永事務所還在此次審計委員會會議上提交的2003年審計委員會報告(“2003年審計委員會報告”)中指出:

  “2003年第三季度,公司啟動了投機性期權交易業務。在與黃莉湘女士和林中山先生討論之后,為了拓展公司業務范圍,公司開始涉足該形式的衍生交易。

  …

  目前,僅有各交易部的首席交易員,即:紀瑞德先生(交易I部)及阿布達拉·卡爾瑪先生(交易II部)獲準執行期權交易。

  …

  由于公司開展的期權交易主要目的是投機,期權保證金收益只在收益到帳時在財務報表中進行確認。年末時,公司已攤銷期權保證金收益并將期權開發倉位釘至市價。因此,公司已對相應的遞延收益130萬元及未實現虧損13.8萬元進行了確認。我們一致認為公司管理層已經對期權交易進行了合理說明。”

  22. 因此,很顯然董事會批準和鼓勵公司開展期權交易。

  C、初步意見

  23. 作為初步意見,陳先生希望想強調以下幾點:

  23.1 陳先生面臨的指控并沒有譴責他引發了公司的巨額虧損。本案不是他對期權交易管理好壞的問題,而是在面對不斷惡化的公司財務狀況時,他作為公司總裁履行職責好壞的問題;

  23.2 陳久霖先生在任何時候都沒有從公司的危機中獲取任何私人經濟利益;

  23.3 陳久霖先生作出的與指控有關的全部決議都是代表公司達成的公司決議,并代表了新加坡公司股東的最高利益。對此,我們在見附表“表-7” 中附上集團公司的一封來函,該函日期為2005年11月23日,集團公司在函中確認陳久霖先生始終以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行事。特別重要的一點是,該函是在陳先生被指控并且集團公司已獲悉其被指控之后由集團公司出具的。

  23.4 在期權交易策略相關的問題上,陳先生完全依賴和倚仗公司的專業交易員。期權交易本身是一種對專業技能要求很高的高級復雜業務,紀瑞德先生和卡爾瑪先生負責的期權又都是外部期權交易,在技術和復雜程度上更進一籌。在公司面臨不斷滾積的釘市虧損之后,相關郵件內容證明陳先生的第一反應就是立即中止繼續虧損。但是,在咨詢公司專業人員、GOLDMAN SACHS

能源貿易子公司J Aron以及三木能源風險管理公司(“三木能源風險管理”)之后,由于他們全都強烈建議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挪盤,陳先生相信了他們的判斷并采納了他們的建議。

  23.5 最終毀滅新加坡公司的那把火絕不是陳先生點的。最初的虧損是由紀瑞德先生和卡爾瑪先生引發的。后續的虧損則歸咎于陳先生依據公司交易人員的建議作出的決定。事后我們可以說,陳先生是在救火的過程中在判斷上出了些問題,并最終沒有達到滅火效果,反而助長了火勢。甚至當公司的釘市虧損逐步攀升的時候,仍有人建議陳先生挪盤。當時情況下,陳先生唯一關心的問題就是如何縮小及控制公司的虧損。

  23.6 有關公司期權交易的所有決定都是集體決定。2004年10月之前,這些決定都是在公司內部專家及外部專家的一致強烈建議下作出的決定。2004年10月之后,這些決定都是直接由集團公司負責的。

  23.7 陳久霖先生從未擔任過會計工作,也沒有受過專業的財會培訓。他沒有被任命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也沒有被邀請參加審計委員會的任何會議,這一事實說明他缺乏財會方面的經驗和知識。他在所有與公司會計相關的事務上,包括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新交所”)履行匯報義務時,都完全依賴于林中山先生及審計委員會。

  23.8 導致違法行為的最終原因是陳先生對事務重要性順序的錯誤理解。在面臨不斷滾積的虧損的時候,由于在該業務領域缺乏專業知識,陳先生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如何不惜代價地盡量降低虧損,控制局勢。所有披露事務,不管是向新交所或德國銀行的披露義務都被放到了第二位。換句話說,當時,他得了一種“視野狹隘”綜合癥,只考慮如何才能對公司及其股東最有利,這導致他忽略了自己的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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