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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券商中國
利用工作之便,局級干部在獲取內幕信息之后,炒股盈利。
近日,證監會公布的2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副局長的滕某軍,因工作原因,接觸到了三峽水利發布的重組方案等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滕某軍與妻子加杠桿交易“三峽水利”,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被認定為內幕交易。
處罰決定書顯示,滕某軍妻子通過多種渠道匯集資金,且存在賣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資業務買入“三峽水利”的行為,籌措資金意愿強烈。其妻子證券賬戶持有“三峽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為99.23%,持股單一特征明顯。
滕某軍內幕交易被沒收違法所得52.73萬元,并被處以105.46萬元罰款。滕某軍之妻內幕交易被沒收違法所得31萬元,并被處以62萬元罰款。
還原水利部副局長知悉內幕信息全過程
罰單詳細披露了三峽水利內幕信息形成的過程。
根據國家發改委批復的混改試點方案,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三峽集團”)、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江電力”)研究論證重慶長電聯合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聯合能源”)、重慶兩江長興電力有限公司(下稱“長興電力”)上市的方案和路徑,推進重慶配售電業務整體上市。
2018年9月12日,三峽集團主要負責人帶隊拜訪水利部主要負責人等,協調重慶配售電整體上市事宜,匯報三峽水利重組事宜,水利部表示支持。會后,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綜合事業局負責三峽集團與水利部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26日,三峽集團副總經理張某明帶領謝某、張某拜訪水利部,具體協調重慶配售電業務整體上市事宜,水利部綜合事業局主要負責人劉某杰參會。
2018年11月14日,長興電力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和2018年第十次臨時股東會,同意長興電力參與聯合能源的重大資產重組。
2019年1月9日,張某明(三峽集團副總經理)再次帶隊到水利部綜合事業局,與該局劉某杰、副局長滕某軍、新華水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華水利”)董事長葉某橋等就推動重慶配售電業務整體上市等進行溝通,雙方同意形成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2019年1月10日,新華水利向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報送《關于引進戰略投資者解決“兩廠”問題的請示》。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滕某軍、劉某杰先后對《關于引進戰略投資者解決“兩廠”問題的請示》作了批示。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黨群辦公室向局黨委委員、相關部門、單位發出召開黨委會議通知。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召開黨委會,同意水利部綜合事業局與三峽集團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同意支持以三峽水利為平臺實施“四網融合”。劉某杰、滕某軍等參加了會議。
2019年3月4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與三峽集團簽訂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2019年3月7日,三峽水利董辦的胡某將《關于建議啟動重慶地方電網整體上市的函》傳真給葉某橋。
2019年3月8日,葉某橋向劉某杰、滕某軍做了匯報,電話告知陳某娟、張某平辦理停牌手續。
2019年3月9日,三峽水利披露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等方式購買聯合能源控股權、長興電力100%股權,同時擬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
證監會認為,三峽水利發布的重組方案符合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資產的決定”的規定,在信息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開于2019年3月9日。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包括滕某軍等多人。
滕某軍加杠桿買入“三峽水利”
2019年2月27日、28日,“滕某軍”證券信用賬戶通過融資方式買入“三峽水利”43.2萬股,通過證券方式買入“三峽水利”9.28萬股,合計買入52.48萬股,成交金額481萬元。2019年3月25日,滕某軍將其信用賬戶持有的“三峽水利”全部賣出,獲利52.73萬元。
證監會認為,滕某軍參加了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召開的黨委會。同年1月27日,滕某軍大量買入“三峽水利”,并在復牌當日將買入的“三峽水利”全部賣出。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證監會稱,滕某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沒收滕某軍違法所得52.73萬元,并處以105.46萬元罰款。
滕某軍妻子也買入“三峽水利”
證監會的另一份處罰決定書顯示,滕某軍的妻子也參與了內幕交易“三峽水利”。
決定書顯示,陳某麗與滕某軍為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滕某軍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于2019年1月9日。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麗”證券賬戶共計買入“三峽水利”16.93萬股,成交金額142萬元,賣出2.91萬股,成交金額24.27萬元。股票復牌后,其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的股份全部賣出,最終獲利32萬元。
證監會認為,“陳某麗”相關賬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首先,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麗控制“陳某麗”證券賬戶交易“三峽水利”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25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同意與三峽集團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陳某麗于1月24日、25日買入“三峽水利”7.51萬股。1月28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向水利部上報了《關于引進戰略投資者解決“兩廠”問題的報告》,陳某麗又買入3.4萬股。
其次,復牌當日,陳某麗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的“三峽水利”全部賣出。再次,陳某麗通過多種渠道匯集資金,且存在賣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資業務買入“三峽水利”的行為,籌措資金意愿強烈。最后,“陳某麗”證券賬戶持有“三峽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為99.23%,持股單一特征明顯。
證監會認為,陳某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滕某軍妻子請求免于處罰或減輕處罰
在聽證過程中,陳某麗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滕某軍未告訴當事人內幕信息;其二,當事人的交易不異常。當事人的證券賬戶經常處于滿倉加融資狀態,例如“稀碳新材”“中信證券”等股票。綜上,當事人請求免于處罰或減輕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
首先,陳某麗與滕某軍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滕某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19年1月9日知悉內幕信息。
其次,陳某麗買入“三峽水利”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
一是,陳某麗買入“三峽水利”的時間與內幕信息發展過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黨群辦公室發出召開黨委會議通知,“陳某麗”證券賬戶于該日買入“三峽水利”6.01萬股。1月25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召開黨委會,同意水利部綜合事業局與三峽集團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該日“陳某麗”證券賬戶買入“三峽水利”1.5萬股。1月28日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向水利部上報了《關于引進戰略投資者解決“兩廠”問題的報告》,該日“陳某麗”證券賬戶買入“三峽水利”3.4萬股。三個交易日,“陳某麗”證券賬戶累計買入10.91萬股,占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計買入“三峽水利”比例為64.44%。
二是,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持有“三峽水利”市值占其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為99.23%,持股單一特征明顯。
三是,陳某麗所述其一貫滿倉交易股票的說法,不能解釋上述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性。
四是,證監會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與社會危害程度,給予的處罰幅度適當。當事人提出的免于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因不符合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2009年《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不予采納。綜上,證監會對陳某麗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陳某麗違法所得31萬元,并處以62萬元罰款。
責編:桂衍民
校對:趙燕
責任編輯:馮體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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