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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散”景華操縱仁東控股 虧損27億 或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作者:張麗華
[ 證監會認定,景華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操縱83個證券賬戶,交易仁東控股股票,決定處以罰金500萬元。 ]
繼德御系田文軍操縱仁東控股(002647.SZ)被證監會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又一莊家因操縱仁東控股領罰。
證監會網站近日掛出牛散景華操縱仁東控股的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景華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操縱83個證券賬戶,交易仁東控股股票,決定處以罰金500萬元。
在2020年12月“莊家崩盤”的風波中,仁東控股以14個跌停板帶崩“莊股”陣營,震動市場,其案涉及多家券商、融資方。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多名律師認為,從證監會公布的調查細節來看,景華操縱仁東控股股價的行為,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不過目前僅僅公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未披露景華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
該案是否會被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尚需等待事況進一步的發展。
操縱期間致使股價最高翻4倍
在景華之前,仁東控股還有一個前莊家——田文軍。2020年12月,證監會公布了田文軍操縱仁東控股的處罰決定書。
田文軍操縱仁東控股的時間區間是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間。田文軍操縱的結果是虧損1.4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景華動用的資金量、賬戶總量、在操縱期間的成交量、其間股價最大累計漲幅以及虧損總額均遠遠超過田文軍案。
2020年,仁東控股是A股市場的大牛股,股價從年初18元左右,最高漲至64.72元(前復權,2020年11月20日盤中創出)。
之后風云突變,仁東控股股價掉頭向下,2020年11月25日~12月14日,更是連續14個交易日遭遇跌停。至2021年2月,股價最低跌至6.98元。股價坐莊痕跡明顯。
根據證監會調查,景華在一年半內操縱仁東控股買賣的交易量,合計達到333億元,而田文軍操縱期間的買賣成交總金額,只有41億元。
與之相對照的是,景華操縱期間,仁東控股股價由13.44元,最高漲至64.72元,最高上漲380.48%。而田文軍操縱期間,仁東控股股價漲幅只有64.3%。
第一財經2020年末獨家報道稱,田文軍除涉操縱仁東控股外,還因涉嫌掏空金融機構,已被有關方面控制。
根據資料,景華于1977年6月出生,住址為山東省青島市,其投資思路偏愛重組題材,曾因潛伏山落水文化一戰成名。2016年,曾舉牌當時還稱為民盛金科的仁東控股,曾出沒于*ST成城、*ST皇臺,以及冀凱股份等多只重組股中。
證監會稱,景華在筆錄中承認,其投資仁東控股,意圖通過收購改善公司基本面,實現“股價先行、業績后跟”,證監會認為,這充分證明景華具有拉抬股價的主觀意圖,而且景華還通過融資融券放大交易規模、造成股價大幅上漲,這些客觀行為和結果,與主觀意圖相互印證。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認為,景華主要涉及三類操縱違法行為,盡管虧損嚴重,相關行為仍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
其一是利用優勢力量型操縱(其持有的證券數量占實際流股份比例較大);其二是對倒操縱。根據證監會公布的調查細節,景華存在大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其三是幌騙,即存在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的操縱行為。
“行政處罰做出后,不排除后續證監會會將案件移送經偵追究刑事責任。”許峰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至于景華的上述行為是否涉嫌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上海滬商律師事務所劉云舟律師認為,這主要看景華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否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
根據證監會公布的調查細節,景華操縱的賬戶組,在操縱期間共計373個交易日持流通股超過仁東控股總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數量于2020年12月4日達到峰值,該賬戶組持有股份數占仁東控股流通股和總股本的20.43%。
根據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此外,被操縱的成交量占該股市場總成交量的比例,也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程度。
據證監會調查,景華操縱的賬戶組申買量占市場申買量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218個,峰值達到91.63%;賬戶組申賣量占市場申賣量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149個,峰值達到56.03%。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也構成“情節嚴重”。
劉云舟律師認為,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的景華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看,景華的行為應當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符合刑事追訴的條件。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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