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仲裁)階段:均已調解或判決,部分調解書未收到。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本金及利息等合計約人民幣50,271.97萬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約9.62%。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暫時無法對可能產生的影響做出判斷。
一、公司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借款合同糾紛
(一)本次訴訟起訴、仲裁申請的基本情況
原告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卓越時代廣場裙樓01層B01、02層B01、47層01-06號,負責人胡雪峰;被告一為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紅旗嶺鎮紅旗大街54號,法定代表人吳術;被告二為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曙光路與平陽街交匯912號,法定代表人徐廣平;訴訟或仲裁機構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分別于2016年2月1日及2016年3月21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起《民事起訴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及2016年3月23日受理并立案,2016年3月1日、2016年5月10日發出應訴通知書,2016年5月11日、2016年5月16日傳票,案件于2016年7月20日開庭審理并當庭達成調解。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4年,公司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簽署《授信協議》及《授信協議補充協議》,約定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幣1億元的授信額度,昊融集團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出具了《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2015年5月18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在授信協議項下為公司開立一份金額為2620萬元,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8日的商業匯票。2015年5月18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支付議付款人民幣2620萬元。2015年11月18日,收款人提示承兌,2015年11月18日,上述匯票到期,承兌行就上述匯票進行提示付款,但公司一直未按照《銀行承兌合作協議》等約定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支付相關款項,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墊付票據項下的款項共計人民幣25,247,516.2元。且截至本訴狀提交時,公司仍未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墊款本息。
2015年6月18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在授信協議項下為公司開立一份金額為6100萬元,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8日的國內信用證。2015年6月19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支付議付款人民幣6100萬元。2015年12月18日,該份信用證到期,公司未按照約定償還該筆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墊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共計人民幣6100萬元。且截至本訴狀提交時,公司仍未支付上述墊款及本息。
2015年8月10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在授信協議項下為公司開立一份金額為5000萬元,有效期至2016年2月10日的商業匯票。2016年2月10日,收款人提示承兌,2016年2月10日,上述匯票到期,承兌行就上述匯票進行提示付款,但公司一直未按照《銀行承兌合作協議》等約定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支付相關款項,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墊付票據項下的款項共計人民幣49,999,999.99元。且截至本訴狀提交時,公司仍未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墊款本息。
(三)訴訟請求
1、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請求判令公司償還墊付電子商業匯票項下的本金人民幣25,247,516.2元及利息人民幣946,781.86元;判令昊融集團對公司所欠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請求判令公司償還墊付國內信用證項下的本金人民幣6,100萬元及利息人民幣1,372,500元;判令昊融集團對公司所欠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時代廣場支行請求判令公司償還墊付電子商業匯票項下的本金人民幣49,999,999.99元及利息人民幣650,000.00元;判令昊融集團對公司所欠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調解情況
2016年7月20日,經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貸款本金25,247,516.2元及罰息403,960.26元,如公司未按規定的時間及金額履行,則原告有權就被告未清償剩余金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墊付的訴訟費和保全費91,385.5元。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上述訴訟調解協議內容,將減少2016年度合并報表利潤總額人民幣495,345.76元。公司尚未收到另外兩個案件的調解書,暫無法估計本次訴訟對公司2016年度合并報表利潤的影響。
二、公司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合同糾紛
(一)本次訴訟起訴、仲裁申請的基本情況
原告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解放大路126-1號,負責人:韓國慶;被告為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或仲裁機構為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民事裁定書,2016年5月4日發出傳票,案件已于2016年6月27日開庭審理。
(二)訴訟請求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請求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全部貸款本金44,778,309.72元、利息613,399.56元及罰息和復利;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同被告承擔。
(三)判決情況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44,778,309.72元、利息613,399.56元、罰息及復利;案件受理費268,759元及保全費5,000元,共計273,759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上述判決內容,將減少2016年度合并報表利潤總額人民幣273,759元。
三、公司與招銀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一)本次訴訟起訴、仲裁申請的基本情況
原告為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住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088號22樓,法定代表人:連柏林;被告為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或仲裁機構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4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發出應訴通知書和傳票。案件已于2016年6月15日開庭審理,并當庭調解。
(二)裁定情況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告銀行存款人民幣219,025,779.79元或其他等值財產,并提供了上海銀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及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擔保。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裁定查封凍結被告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19,025,779.79元或其他等值財產。2016年4月21日,輪候凍結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東海證券1億股;凍結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吉恩鎳業共207,444,916股。2016年5月24日,凍結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吉恩鎳業共184,393,850股,共計凍結昊融集團所持公司股份391,838,766股。
(三)調解情況
2016年6月15日,原被告雙方經協調一致,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內容為:1、被告應于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15日及2016年9有15日前各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50萬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13期租金人民幣136,510,672.01元、實現債權費1,100,000元及以10-13期租金人民幣136,510,672.01元為基數依據合同約定計算的違約金。2、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繼續履行,2016年后被告仍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額支付租金。3、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36,928.90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568,464.45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均由公司承擔,該款項已由原告墊付,公司應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上述訴訟調解協議內容,將減少2016年度合并報表利潤總額人民幣573,464.45元。
四、公司與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
(一)本次訴訟起訴、仲裁申請的基本情況
原告為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昊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或仲裁機構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5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應訴通知書。案件已于2016年7月19日當庭調解。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5年8月6日,公司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簽訂了《委托貸款借款合同》,金額為人民幣一億元,利率為9%/年,期限為6個月,付款日期為2015年8月12日。截至2016年6月3日,公司一億元委托貸款已逾期,應付利息總額為2,759,334.60元。
(三)訴訟請求
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償還貸款本金1億元,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6月6日,以貸款本金1億元為基數,按照貸款年利率24%計算,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共計766.67萬元。
(四)調解情況
2016年7月19日,經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804.29萬元及利息、罰息、違約金,自2016年2月12日起,按照每年18%的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公司未能在2016年10月15日前還款,則利率按每年24%計算;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訴訟費、保全費、財務保全擔保費及律師費共計67.5萬元。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上述訴訟調解協議內容,將減少2016年度合并報表利潤總額人民幣67.5萬元。
公司目前正在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進一步的了解和溝通,并將根據后續進展情況發布進展公告,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發布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 8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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