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遺囑的真實性是遺產糾紛中遇到的最主要問題。盡管無從判斷龔如心當初設立遺囑時的考慮,但其過于簡單粗略,容易引起誤解。高凈值人士設立遺囑要及早規劃外,還必須征得無利益沖突的專業人士指導,以保證真實準確的意思表達。
見習記者 王曉 北京報道
2002年7月,在龔如心訂立遺囑時,一定沒有預料到身后還會有如此多的風波。
作為曾經的亞洲女首富,龔如心在2007年4月去世后留下巨額資產,經過近年的發展資產規模已高達近千億。但在執行遺囑時橫生波折,其生前好友陳振聰偽造遺囑欲與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下稱“華懋基金”)爭奪遺產,訴訟長達4年,以陳振聰敗訴并被控告偽造文書告終。
香港律政司隨后介入高院要求詮釋龔如心2002年遺囑內容,包括裁定華懋基金是否是遺產唯一受益人以及監管執行方法等。香港高院裁定華懋基金為受托人而非受益人引發華懋基金不服提出上訴,仍被裁定為受托人后繼續提出上訴。
2015年5月18日,香港終審法院做出裁決,駁回華懋慈善基金的上訴,維持其遺產受托人身份,而非受益人。
至此,圍繞巨額遺產的爭奪在8年后終告一段落。但圍繞富豪家族財富傳承的話題仍引人深思,家族財富傳承中應該如何避免踏入雷區?
遺囑須真實與準確
龔如心生前就圍繞其丈夫遺囑真實性的問題與公公對簿公堂長達7年,其間一度敗訴并被拘捕。而在其去世后,身后各方仍然圍繞其遺囑簽字真實性再度展開長達4年的訴訟。
在中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凱看來,龔如心并沒有從與公公的爭產案中吸取教訓,導致身后仍出現真假遺囑的糾紛,這些都是可以盡量避免的。
“遺囑的真實性是遺產糾紛中遇到的最主要問題。”陳凱表示。國內引發關注的著名國畫大師許麟廬家族爭產事件,也是圍繞其遺囑是否真實的問題展開,但歷時兩年的筆跡鑒定結果竟是無法判斷。
多位業界律師表示,遺囑是否為立囑人本人設定、是否為立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達而非受到脅迫等,都是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必要條件。
傳統設立遺囑時,通常召集遺產繼承者或其他相關人士見證。但在實踐中,這樣既不利于立囑人安然離去,也無法保證遺囑在信息表達中不被扭曲。
多位業界律師對記者表示,目前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大。富豪家族不妨設立生前遺囑,并交由公證處公證存檔。另有律師表示,技術發達,設立遺囑時可以全程錄像。
陳凱表示,遺囑帶有一定的私密性,在立囑人去世前其實不便讓遺產利益相關方了解。上述問題的產生也表明遺囑管理公共服務的缺失。在遺囑沒有被具有公信力的部門連續且獨立管理的情況下,遺囑真實性仍困擾著司法系統和遺產案件當事人。他介紹,目前,國內逐步發展出一些第三方遺囑托管機構如中華遺囑庫等,提供遺囑登記和保管服務。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共管理服務的缺失。
真實性之外,如何準確傳達立囑人的意愿也十分必要。
龔如心遺囑前兩條可以概括為:第一條是把龔如心的財產饋贈給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第二條是組成一管理機構以監管該基金繼續推進項目,設立類似諾貝爾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
華懋基金上訴的主要爭議點在于,華懋基金應以哪種形式接收遺贈給它的財產——是基金組織章程大綱中開列的一般慈善目的而以無條件饋贈的形式接收;抑或是以慈善受托人的形式接收和有責任實行遺囑所提出的指示。
在香港終審法院對此次華懋基金上訴的的判決書中載明,該自制遺囑的語句必須根據其文意整體進行理解。除非遺囑清晰顯示龔如心作為饋贈者旨在訂立信托,否則慈善基金僅是受托人。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家族企業課程主任高皓對記者表示,盡管無從判斷龔如心當初設立遺囑時的考慮,但其過于簡單粗略,容易引起誤解。
高皓建議,高凈值人士設立遺囑要及早規劃外,還必須征得無利益沖突的專業人士指導,以保證其真實準確的意思表達。而對于國內公益性質的第三方遺囑托管機構,高皓認為對資產數目龐大且構成復雜的高凈值人群來說并不太適合。因為他們的資產可能分布在國內外不同地區,性質也可能包括現金、股權、礦產、房產等多種,涉及到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和財產形式。
信托保護機制待健全
關于龔如心到底留下了多少遺產,華懋慈善基金會理事會主席、龔如心的胞弟龔仁心于2014年4月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專訪時稱,“其中最主要的部分,便是其與丈夫王德輝共同創辦的華懋集團。目前華懋集團的總資產已經從7年前的600多億,增加到如今的1000多億,這幾年,我們經營得還算不錯。”(2014年5月1日《龔如心千億遺產暗戰 華懋基金爭奪受益人再上訴》一文曾予報道)
在信托業工作多年的高搜易理財平臺CEO陳康認為,信托在國外多數地區的定義比較寬泛,是一種基于委托形成的法律關系。遺囑就能構成信托成立的條件,比如龔如心的遺囑就構成了一項公益信托。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律師、基金會、個人等,門檻要求很低。但這樣的前提是法制健全,機構發生道德風險很小的背景下才可行。
而在國內,信托定義十分狹窄,信托業務實行牌照管理,僅由銀監會批準的具有信托從業資格的機構才能進行。如果立囑人有意形成信托關系,必須和信托公司之間簽訂正式的信托合同。
在委托人離世后,如何長期執行委托人的意愿、避免受托人發生道德風險違約,或者當受托人與受益人利益產生沖突仍是難題。
龔如心胞弟龔仁心此前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時表示,因為遺囑受益人是不特定大眾,未來甚至世界上所有的有慈善需求的人都有權利向法院申請華懋基金提供資助。擔心華懋基金因此可能面臨無盡的訴訟之中。因此,華懋基金主張是遺產的絕對受益人,由此可以更好地行使遺產的使用權。
而在其敗訴后,華懋基金面臨數億元的高額訴訟費,但基金不能動用遺產償還。
陳凱表示,龔如心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在香港即使委托人并無設立信托保護人的要求,法院仍然有權介入并決定是否增設信托保護人,以保護公眾的利益。但這一制度安排在內地尚屬空白,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如何啟動信托保護人的增設,仍然沒有法律的規則可以適用。新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公益訴訟的制度,這一制度為信托保護人的增設提供了程序性啟動的可能,但尚缺乏實體法律的規定。
此前,梅艷芳的母親雖有巨額信托作保障仍流落街頭引發關注。在業內看來,梅母并未遵照信托的要求,而受托人的行為未受到有效約束,仍為梅母支付高額訴訟費。
陳康建議,在與信托公司訂立協議時,條款應盡量具體,劃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界限,比如要求對資產保值增值等。同時,為避免受托人權限過大委托人的意愿在去世后不能得到有效執行,還可以引入資金托管人、管理人,以制衡受托方之間的權力,保障信托的要求可以得到長期執行。
高皓認為,國內信托業務主要以投資目的為主,以具體的約束條件等執行的信托業務較少。家族信托業務從2014年起步,目前多數還處于早期發展階段。由于現行的法律基礎也不夠完善,對于富豪家族來說,建議目前僅將資產的一小部分投入家族信托,防范法律法規變動帶來的風險。
(編輯:付玉,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系fuyu@21jingji.com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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