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光磊
本報北京7月11日訊 記者李光磊報道 中國證監會[微博]今天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除契約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業形式運作的私募基金同樣適用《辦法》。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功能監管原則,《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辦法》本著與監管公募基金相區別的適度監管原則,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于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行事后行業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
《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考慮到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充分了解,因而也均被視為合格投資者。
在私募基金募集銷售方面,《辦法》規定:一是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張貼布告、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收益;三是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要求;四是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在投資運作方面,《辦法》規定:一是要求根據或者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二是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墻制度;三是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禁止從事的行為;四是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五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真實準確完整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的要求;六是對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等資料保存提出了要求。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了證監會及派出機構的統計監測和檢查職責,明確了根據信用狀況進行差異化監管的要求,規定了可以采取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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