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炒樓與炒股
其實,炒樓與炒股的手法如出一轍。
其手法是,莊家們先是在底部不動聲色地、悄悄地吸貨,這個過程常常會長達幾個月甚至半年到一年,這時候,他們的行動是一種絕對的商業機密。
待他們手上握有了大量的籌碼之后,再故作神秘地放出風來,并快速地推高房價,實際上,當房價在大幅快速上揚之時,他們已經在邊打邊撤,一邊吸籌一邊派發,當然派發的量會大大地多于吸納的量,他們一手買房一手賣房,買房的和賣房的都是他自己。
中國股市是嚴厲禁止此種交易的,這是一種刑事犯罪。
此種作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所規定的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中,第4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二條。
該條款規定:
(一)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
觸犯此條的處罰是,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盡管中國樓市沒有如此明確的法律規定,(即“法所不禁”,即可視為合法。)但炒樓對樓市的危害,則更甚于作莊炒股對股市的危害。
因為股市是一種投資,是一種有余錢剩米的有錢人的金錢游戲,去玩此種游戲的人都應有贏得起也輸得起的心理準備。而住房則是公民的一種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國家應保障公民的物有所值,禁止在此種交易中的欺詐行為。
樓市的交易應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其交易應遵循“誠實信用、等價交換”的基本原則。對炒房的行為應當考慮立法禁止。
實際上,國家已經出臺了相應的對策。去年,國家已出臺了對購買第二套住房,要征收高達20%的消費稅的政策。而這一政策矛頭所指正是樓市炒家。
在溫州炒房團所大造聲勢、大舉進入的房地產市場,房屋的交易會在此時放出天量,給人一種“購銷兩旺”的假像。就像他們在上海曾作過的那樣,當房價漲到天價時,如平均房價已高達5118元/每平米時,他的撤退已基本完成,該移師別處,另找目標了。
溫州炒房團:將房地產汽球吹爆
其實,治理房地產暴利最好的辦法是快速將房價大幅推高,讓房價像上海那樣,以24%的漲幅快速暴漲,越漲越離譜。此時的工薪們和普通的購房住戶們已在作壁上觀了,住房人,購買住房的終端用戶已遠離了房地產市場,炒樓的只剩下了炒樓的炒手們,隨他們炒去吧,誰不怕死誰炒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