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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把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8:53 天津日報
小戶型商品房受市民關注。(圖片來源:天津日報) 張燕萍 攝 ■外資投資項目超過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須占投資額5成 ■ 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得在本市進行房地產開發 ■ 境外個人在津工作學習超過1年可購買商品房一套 本報訊(記者 張新民)據悉,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市人民政府日前同意市建委、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工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等八部門《關于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 該《意見》明確,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天津市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登記后,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外商在天津市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于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境外投資者收購天津市范圍內在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發展改革、商務部門會同建設、國土房管部門嚴格審查項目轉讓條件,對符合轉讓條件的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核準。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并購我市內資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發展改革和商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核準。境外投資者必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并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我市進行上述活動。 該《意見》提出,要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對投資房地產未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境外投資者,不得在天津市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活動,各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因沒有開發項目被注銷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外資房地產企業,企業應當到商務部門和工商部門辦理核減證照上“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范圍的手續,同時變更企業名稱。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和外債結匯核準。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當遵守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及規劃許可批準的期限和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發、銷售等經營活動的監管,發現囤積土地和房源、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該《意見》明確,境外機構在天津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可以在我市購買自用商品房1處。未在我市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不得在津購買房產。 在天津市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商品房1套。 在天津市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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