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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收版權費能否OK?各方平等協商是最好途徑(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5:09 中國新聞網

  

卡拉

  漫畫:卡拉OK版權費轉嫁消費者?中新社發 任士可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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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收?

  不是政府行政行為,各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是最好途徑

  顯然,讓權利人到卡拉OK經營企業一一上門收取版權使用費,或者像以前那樣,通過訴訟來保護著作權人利益,成本很高,效率很低。上海采取的“協會對協會”協商解決的辦法,效果比較好。

  “協商”,是各方反復提及的一個詞。“權利人、使用人、消費者三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怎么收、收多少,應該大家坐下來談。”朱南對這種“強制性”做法感到“很遺憾”。

  這一點,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此前說得很清楚:卡拉OK版權費不是政府行政行為,它是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其實,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對收費標準也不全是抵制。該協會卡拉OK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網站上發表看法的第一條就是“對版權局在上海開展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收費活動試點表示贊同和支持”。同時表示,在上海試點基礎較好,相信通過試點一定會使收費工作取得有益的實踐經驗。對于收費標準,上海某大型卡拉OK經營企業的負責人表示,他們也未必“死咬住1元標準不放”,但還是要“平等協商”。

  “版權使用費不是行政性收費,雙方可以談判,可以討價還價。協商的結果未必雙方都很滿意,但應該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武幼章認為,到目前為止,真正意義上的協商還沒有開始。

  還有一個技術性問題:按照歌曲點擊率、包房或面積收費,哪一種更合理?“卡拉OK企業都知道,使用他人作品就應當給錢,但是,版權使用費應該在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計費方法要科學,而且,收上去的錢是怎么分配使用的,也應當公開透明。”朱南認為,按照點擊率收費比較科學,體現了分配的“合理公平”原則。

  陶鑫良認為,目前的各種計費方法“各有長短,利弊互現”。有關部門要進行科學論證和合理估算,還應進行相應的聽證程序,目前的決定“顯得過于匆忙”,缺乏有說服力的依據。他自己的感覺,1元標準少了點,12元標準多了點。“但是,結論的得出應該是在調查的末尾,而不是開頭”。

  專家指出,在加強

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要防止另一種傾向,就是知識產權的濫用,這二者不可偏廢。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2月28日,有報道稱,廣州卡拉OK版權費擬春節后開收,由某數碼公司授權“代收”。如果真是這樣,事情就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了。

  來源:《人民日報華東新聞》,作者:汪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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