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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收版權費能否OK?各方平等協商是最好途徑(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5:09 中國新聞網
漫畫:卡拉OK版權費轉嫁消費者?中新社發 任士可 作 版權聲明:凡標注有“cnsphoto”字樣的圖片版權均屬中國新聞網,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但上海有關方面堅稱,“1元標準”有根有據。 據“好樂迪”有關負責人介紹,早在2001年,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就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了有關版權使用費的備忘錄。商定版權使用費采取分段收費方式,即分為20個包房以下、20—50個包房、50—80個包房、80個包房以上四個檔次。同時規定,版權使用費每年遞增30%。以“80個包房以上”檔次的為例,第一年交納6000元,到今年就要交納22278元。折算下來,版權使用費是0.78元包房天。 畫面部分怎么算?這位負責人說。首先,卡拉OK本身就是“詞曲為主、畫面為輔”,以前法院的相關判例就體現了這一原則,消費者本來是來唱歌的;其次,有些畫面并無版權,比如,有些是歌星演出畫面,有些是與歌曲內容無關的風景等。這就是上海提出的1元包房天的依據。“一個卡拉OK經營企業有幾萬首歌,是否每首歌的畫面都具有版權,不可能逐一鑒定,只能模糊處理。” 一些消費者對12元標準也有微詞。“影響最大的還是消費者。卡拉OK本來價格不菲,這樣一來更貴了。”經常K歌的小劉抱怨。她的同事小黃也表示,如果一下子提高這么多,肯定不會經常去了。“版權費應該收,但不應該全部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陶鑫良認為,版權使用費最終還是會轉移到消費者頭上,這涉及社會公眾利益與權利人利益的平衡。 武幼章說,國家版權局公告的標準是個上限,各地在執行中還可以協商。2001年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商定的價格比音著協公布的標準低得多,主要考慮,“收與不收”比“收多收少”的問題更重要。開始的時候“低起步”,然后逐年遞增。這樣的思路能不能在這次協商中體現呢? 其實,對“收與不收”這個原則性問題,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以及卡拉OK經營企業并無異議。“爭論歸爭論,著作權人的利益必須保護。”朱南說,目前正向各成員企業收取2006年度版權使用費,已經有數十家企業交納。 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成立于1996年,是全國第一家,在各縣區設立了辦事處,擁有健全的工作網絡。武幼章介紹,2001年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的版權使用費備忘錄,在全國也是第一家,當時是一個創舉。 [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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