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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國:處罰貪官 法律之外不能有彈性空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9:20 正義網-檢察日報
王治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一審被判刑了,而且判的還是死刑! 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有媒體報道說,宣判后,鄭筱萸當庭表示不服,其家屬已經委托辯護律師上訴。 上訴,是法律賦予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在訴訟程序上沒什么不當。問題是,鄭筱萸被判死刑,是否真的重了?我看一點都不重。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而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這就是說,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鄭筱萸受賄數額達649萬余元!特別是鄭筱萸作為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為有關企業在獲得相關許可證、注冊、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兒子多次收受賄賂,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可見,“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僅受賄罪,就夠判鄭筱萸死刑了,況且他還有玩忽職守罪。所以,判他死刑,可謂罰當其罪,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那么,鄭筱萸為何又對判決不服?一個原因,可能是他聽到“死刑”這個字眼,出于本能,想抓住“上訴”這個唯一可能救命的稻草。另一個原因,可能是他感覺一些貪官,有的和他撈的錢數差不多,甚至比他多,都沒有判死刑,而他為什么“非死不可”? 上述兩個原因,我們只是猜測。但在貪官判刑問題上,一些地方確實存在執行法律不統一的情況。同樣是受賄幾百萬元,有的被判處死刑;有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有的被判處無期徒刑;還有的被判處十年以上、十年甚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死刑的貪官,就像鄭筱萸之流,當然是因為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拒不認罪等等,才依法被判了死刑,這是無可非議的。而有些貪官理應被判處死刑而被從輕、減輕處罰,固然有檢舉揭發、坦白余罪、積極退贓等量刑可考慮的情節,但不可否認,也存在司法自由裁量空間過大的問題。特別是經常出現不同地方的貪官,受賄數額差不多,情節也差不多,而量刑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情況。法律是否在這些地方得到了統一正確實施?我們表示懷疑。 對收受巨額賄賂的貪官,當然不能也不必全判死刑。依法該重判的重判,該輕判的輕判,這樣才符合寬嚴相濟的執法和司法理念。但前提是法律必須得到統一正確的實施,執法和司法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尺度。不能因為地方保護主義、人情因素等等而干擾、影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盡管有些國家對我國的死刑制度頗有微詞,但中國有自己的國情,現階段我們還不能廢除死刑。而且,中國歷朝歷代都主張對貪官嚴刑峻法,包括處死。當今的中國也應如此。處罰貪官,尤其是對罪大惡極的貪官,該判死刑的一定要判死刑,法律之外不能再有一個人為的“彈性空間”。 所以我說,鄭筱萸案判得好,至少它說明貪官不是不可以判死刑,至少它能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至少它表明了黨和政府堅持依法治國、清除腐敗分子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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