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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鄭筱萸死刑的標本意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00:27 財經時報
劉海明 博客 搜索關鍵詞:鄭筱萸 死刑 反腐敗 鄭筱萸一審被判死刑,出人意料。建國以后,刑上高官,并不少見。被處以死刑的高官,屈指可數: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劉青山、張子善被處決,改革開放后成克杰、胡長清和吳懷忠先后被執行死刑,再有,也許就是鄭筱萸了。 中國《刑法》拒絕廢除死刑,自有道理。去年,有人在《南方周末》上撰文,還在替貪官不該判死刑辯護,理由甚是牽強。現在,鄭筱萸案被判死刑,也就具有了某些標本意義。 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任何人犯罪,當依法懲處。不管是貪污、受賄還是盜竊,涉案金額巨大,當斬。然而,盜竊犯獲死刑的多,而貪污受賄的被處死的則很少。近年來,官員貪污受賄的錢款(含實物),屢破紀錄。涉案金額超過億元的,充其量也不過是個死緩或者無期。這還僅是法院核實的金額,有沒有漏掉的贓款,不得而知。所謂的億元大案,還只是顯性腐敗數據,至于由此造成的隱性損失,并未清算。如果顯性損失和隱性損失合計起來,一起億元腐敗大案,給國家造成的實際損失,翻番應該不成問題。就這,還沒將對法律、制度和社會風氣的危害統計在內。犯罪事實嚴重到這般程度,尚且能夠茍全性命于世上,對一個保留死刑的國度而言,顯然不合適。 當年,劉青山、張子善被槍決,就有人覺得冤,理由是他們貪污的錢并不算多,折合人民幣不過160萬元的樣子。不過,這筆錢,在當時可以足足裝備5個團;和當代巨貪相比,成克杰和胡長清貪污的錢款也未必最多,他們之所以當斬,與他們當環境有關。 就貪污受賄而論,鄭筱萸的非法所得,法院認定的折合人民幣不過649萬余元,按照這幾年的處置貪官“行情”,按說遠“不該”獲死罪。法院判處鄭筱萸死刑,筆者以為,當與一并追究鄭案造成的隱性損失有關。 判決書稱,他“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些罪過,比649萬元人民幣更可怕。由此可見,鄭筱萸不是死在貪污受賄的數量上,而是死在綜合影響上。 反腐敗,須將腐敗的隱性損失計算在內,一并清算。鄭筱萸被判死刑透露出的信息是,我國的反腐敗,開始回歸新中國成立伊始時開創的傳統了。這正是公眾所期許的。 (作者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學文學與藝術學院) 跟帖>>> 按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照此規定,許多貪官死幾次都有余辜,學術界也充斥著“廢除經濟犯罪死刑,死刑對貪官已無威懾力”的呼聲,輿論對這種輕判取向很有意見。在腐敗難治的情況下,此次法院判處鄭筱萸死刑,不排除有矯正輕判取向、重啟死刑威懾力、“殺雞駭猴”的警示目的。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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